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民生 > 正文

今年起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种情形要追责

2018-09-27 17:31:08 潘园园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7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潘园园)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 提出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况要追责?

《方案》明确了5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谁来追责?

《方案》明确,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省内跨地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定其所属的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多个领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赔偿具体工作。

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分级管理。省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等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省直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将所辖领域发生的跨市级、跨省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送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启动省级索赔工作。省环保厅、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查启动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形成规范高效索赔启动机制。

如何赔偿?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方案》要求,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落到实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套政策及部门分工,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联动,形成改革推进合力。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