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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一批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1-08-04 20:09:54 张立庆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东南网8月4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深入推动《条例》落实落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督促企业强化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此次公布的执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不按证排污案 

2021年5月8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收到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反映,在园区顺宝河段有一排放口正在排放黑色水体,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排放口为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通过调阅监控,发现排放的黑色水体为该公司初期雨水,排放时长约8分钟。按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初期雨水应回用于生产,但当日下雨期间该公司初期雨水池进水阀门未及时关闭,导致初期雨水混合底泥倒灌至雨水管道外排。 

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二、福建省恒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5月20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恒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对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福建省恒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法于2021年7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三、福建优立盛油脂有限公司未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5月20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优立盛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福建优立盛油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0.5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安溪县蓬莱金坤沙场不按证排污案

2021年4月29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溪县蓬莱金坤沙场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沙场二三级沉淀池污泥淤积严重,已无法发挥沉淀作用,洗沙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不符,未经有效沉淀后回用于生产,而是通过沉淀池直接外排至龙潭溪,导致河道淤积,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沙场还存在沙石原料和成品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遮盖抑尘等减少粉尘措施等问题。  

 安溪县蓬莱金坤沙场违反了《条例》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于2021年6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8.43万元。

五、寿宁县中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寿宁县中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12月14日参加了寿宁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收到《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2日该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备案。但2021年4月8日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无法提供自行监测相关材料。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寿宁县中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于2021年4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3375万元。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许可证作为执法的重要依据,让执法依据更明、边界更清、效率更高,切实减轻了基层执法负担。下一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围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以深入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坚实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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