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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www.hyyz888.com 2023-06-15 09:47:48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廖世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88年制定,并于2005年重新制定。法规实施以来,在规范常委会议事程序,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议事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就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部署。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等。同时,随着立法法、监督法、监察法、预算法和我省立法条例、任免条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与常委会履职密切相关的上位法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相继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现行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存在许多与上位法不相衔接、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确保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根据上位法修法情况,特别是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察法、预算法的立法修法情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对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条款作必要修改。三是坚持准确严谨、具体明确、简洁提炼的原则,聚焦现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着力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一些不符合实际或过时的条款内容作必要修改或删除。四是总结提炼我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实践,特别是完善会议程序做法、严肃会议纪律等方面的要求,以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五是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的修法经验,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体例结构、条款表述和语言规范,这次采用修订的方式对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予以修改完善。

三、修订工作过程

省委高度重视加强人大工作,注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运行机制,将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工作列入省委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今年以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祖翼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推进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其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办公厅会同法工委、代表工委成立修改工作专班,启动修改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兄弟省(区、市)人大的相关资料,梳理总结近年来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一些经验做法;二是赴浙江省、重庆市和我省有关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三是组织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体例结构。修订草案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设八章五十六条。同时,为了保持法规实施的延续性,把原法规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议定事项的办理”等章节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工作予以修改完善。

(二)总则部分。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的重要要求,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在法规中予以体现(修订草案第二、三条)。同时,在法规中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新特点新要求,增加提高会议质效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五条)。

(三)会议的召开。一是总结近年来常委会会议组织的新做法,特别是新冠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曾采取的“现场+网络视频”形式,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修订草案第七条)。二是对会议准备工作作出规范,明确会前的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研究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修订草案第八条)。同时,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做好下一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三是完善列席人员范围,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修订草案第十条)。四是进一步规范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召开方式(修订草案第十三、十四条)。五是进一步严格请假手续,对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参照浙江、四川、海南、江苏、广西等省(区)做法,规定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列席人员参照执行请假手续(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六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规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会议提供支撑和便捷服务(修订草案第十八条)。

(四)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提议案的主体(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二是为了给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对议案的提交时限作出规定,要求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三是总结实践中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会议作说明的制度,将其固化到法规中(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四是为优化相关程序,提高会议效率,规定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五是为了加强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审议法规案、人事任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规定转致条款(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

(五)听取和审议报告。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做法,对常委会听取报告的范围进行完善(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报告的提交时限作出规定,要求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二是根据常委会履职实践,对各类报告的报告人进行明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同时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时的处理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

(六)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一是完善询问制度,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专题询问制度总结固化到法规中(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二是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就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询问的制度进行明确(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三是保留原法规中的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重新梳理完善(修订草案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七)发言和表决。一是规范会议秩序,对出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二是严肃会议表决,强调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及时按表决器,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同时,根据特殊情况下的不同出席方式,规定采用举手方式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表决(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

(八)议定事项的办理。一是完善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理程序(修订草案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二是为进一步增强会议公开性,继续规定会议通过的各个事项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媒体上刊载;同时,根据立法法的修改,对地方性法规及其附属文件的公布进行规范(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

(九)体现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向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质询等内容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十二、三十五条、第五章)。

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周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