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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 当事人被处万元罚款

2015-05-20 10:45:56叶智勤来源:福州晚报责任编辑:张海燕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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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5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2012年3月30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某单位职工安置房项目的工程结算书和混凝土使用情况,根据福州精正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报告,该单位职工安置房工程水泥使用总量为2847.5吨。该职工安置房水泥是闽侯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4616立方,折合散装水泥1635.24吨,该工程的散装水泥使用量占工程水泥总量57.43%,不足70%,违反了《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关部门于2012年4月5日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承认了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违法事实(未达标量为358.01吨)。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行政违法当事人被处以10740.3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对建设单位按照其低于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数量,每吨处以30元的罚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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