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能获补偿吗?

2021-12-12 11:12:54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雪娟

职工王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王某订立一份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25日,甲公司告知王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王某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王某同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甲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直接离职。甲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点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提出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在王某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