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以案释法|组织民间“标会” 非法吸存获刑

2021-12-23 10:03:01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焦莉萍

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小梅(化名)被闽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李小梅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李小梅在位于闽侯县某镇的家中先后组织了六班民间“标会”,吸收标会总金额高达1300万余元。2019年7月,该民间“标会”倒闭。倒会后,李小梅造成14名报案人损失共计141万余元。

经审理,闽侯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达13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点睛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集资参与人因为参与“做会”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能转嫁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集资者仍不能退赔违法所得的,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