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份为准?

2021-12-27 10:11:43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王老先生夫妇生育两子,他们于2016年立下公证遗嘱:两人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2021年5月,王老先生夫妇相继去世。当小儿子持公证遗嘱要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大儿子拿着一份王老先生夫妇于2018年手写的遗嘱进行阻拦。该自书遗嘱称,两人原先做的公证遗嘱作废,其名下的房产由大儿子继承。这两份遗嘱,到底要以哪份为准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丁文辉律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而《民法典》施行后,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多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所立,而立遗嘱人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的,还是要适用《继承法》规定。因此,本案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