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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7-08-31 08:00:00  来源: 福建记协  作者: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一名。以上人员共同组成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协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届期内主席、副主席缺额或需增补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

副主席、常务理事调离原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和增补时,由原单位推荐,经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该推举单位原副主席、常务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工作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另行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报主席办公会议审核认可。该推举单位原理事职务自行卸任。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新闻学会挂靠本会。适时召开省新闻“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省新闻“两会”重要工作。省记协秘书处承担省新闻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调省新闻“两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记协所属的各工作委员会,是省记协的工作机构,在省记协的领导下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规程”,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领导由各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推举,省记协任命,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