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新规7月起施行

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

 资  讯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台:买车不用非得去4S店

即时 | 2017-04-18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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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亿辆。汽车行业高速发展,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内在需求。

将于7月1日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四大改革方向。未来,供应商将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

资料图:靓丽的模特在展出的汽车旁作展示。 寒单摄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汽车流通业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在整个汽车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意义重大,它将给行业带来新的活力,指导未来5—10年汽车流通业的发展。汽车流通业将由原来的单一品牌授权销售时代进入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发展时代,社会化是核心特征,共享和节约是主要特征。

“新《办法》规范了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行为,但最终落脚点还是希望由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决定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肖荣臣强调说。那么,新《办法》究竟有了哪些新规定?又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

鼓励多种销售模式,推进汽车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国汽车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截至3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首次突破3亿辆,其中汽车达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超3.6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2亿人。但也应看到,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售后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

对此,新《办法》明确了四大改革方向:第一,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鼓励多种模式共同发展,新《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将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第二,推动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推动供应商、经销商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开展合作。第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明白选择、自由消费。第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品牌授权备案制。

放手市场,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多种销售模式并让之合法化是新《办法》所倡导的。国美汽车事业部总经理陈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具有反垄断性质,打破了一些不合理、不符合市场发展情况的经营模式,加快了汽车交易和流通。比如经销商单店只能经营单一品牌的汽车,4S店禁止跨区域销售,供应商对售后配件和整车价格进行限制等行为都将被改变。未来,随着新《办法》的真正落地实施,电商平台、汽车卖场、汽车超市等非授权模式必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并让消费者有更加多样化的选择。

肖荣臣看来,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汽车流通业未来将形成“三多模式”:供应商可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或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

共同建设、自由共享,汽车流通体系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

由于新《办法》将影响未来5—10年的汽车流通业,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判断,社会化营销将成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到汽车流通行业,即指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肖荣臣介绍说,相比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的自建自用,该体系更强调社会各方共同建设,自由共享。尽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授权模式依然可能是主流,但新《办法》引入了竞争机制,让市场更具活力。

此外,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由于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体系一般都在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包括农村地区汽车流通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但通过发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将有效解决渠道下沉的问题。

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消费者更方便。新政不仅要改善汽车销售中的问题,还要对售后服务进行优化。比如新《办法》明确规定,允许销售和售后分开,允许原厂配件在后市场流通等,势必会推动独立售后维保市场迅速发展壮大,从而提升全行业服务效率。但也应注意到,售后是销售的衍生业务,在新《办法》中所涉内容不多,后市场企业还应对照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显然,后市场改革同样刻不容缓,还需多方共同努力。

选择更多,消费体验将得到充分提升

在4月14日针对新《办法》出台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曾强调新《办法》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

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目前不少消费者对新规仍持保守观望态度。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严先生是年轻待购车一族。他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不会改变自己对购车场景的选择,4S店依然是首选。在他看来,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的购车习惯都已经形成定式,或许政策真正落地实施后,会有所改变。

某4S店销售经理闫先生也告诉记者,汽车流通业的从业者对行业政策很关心,新《办法》发布的当天就找来原文细看,但很少有消费者会主动关注行业新政的出台。在他看来,政策的语言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够简单直白,讯息接受没那么快,目前影响比较有限。同时,他也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都有好处。但他依然担心主机厂可能不会真正按照新政执行,想要打破行业内存在的垄断可能尚需时日。

正如肖荣臣所说,未来一段时间内,品牌授权模式还会持续,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不会随着新《办法》的落地一蹴而就,而需要逐步发挥市场机制,最终把这张网搭建起来。

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出炉 4S不再一家独大

即时 | 2017-04-17 07:01

商务部日前正式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推行了近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同时废止。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未来汽车销售将不再只是单一的4S店渠道,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新的汽车销售模式未来或将大行其道,更多社会资本将进入汽车销售领域。消费者购买汽车和后期维修保养的费用也将会降低。

资料图:深圳一4S店。 中新社发 陈文摄

据介绍,目前汽车销售领域所遵循的是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使得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在前期对于推进国内汽车市场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国内汽车市场飞速增长,汽车年产销量已经达到2800万辆,单一品牌授权销售体制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正式发布,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重新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

与之前的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比,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并且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新办法中,经销商可以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同时,供应商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常务副理事长苏晖表示,取消授权备案制,把汽车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市场竞争,新办法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未来市场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必将有效推动汽车销售市场更加活跃。

新办法的发布不仅改变了现有汽车销售领域的格局,更重要的是为更多进入汽车销售市场的主体打开了大门。北京运通国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李竑表示,新办法出台后,打破了之前4S店一家独大的模式,供应商和经销商的选择都比以前更多,更多的社会资本将会进入汽车流通行业。

实际上,已经有很多外来者开始布局汽车销售。进来,包括国美、苏宁在内的传统消费电器的零售企业都开始争相进入汽车销售领域。日前,国美在线对外发布了新一年汽车战略合作招商方案,内容涵盖新车、二手车、后市场、汽车金融等领域,其中包括与行圆汽车在全国共建4000家独立门店。而在家电超市卖车,在美国早已不算什么新鲜事。美国第二大零售商好市多的年度售车规模已突破40万辆,且正在逼近美国最大经销商集团。排在Costco之前的沃尔玛最近也按捺不住,近期也发布了售车计划,联合美国最大的汽车经销商AutoNation以及数家合作伙伴共同启动汽车销售项目,预计每家沃尔玛超市每年销售新车和二手车1000辆。

汽车销售新规出台 汽车流通行业将形成“三多”模式

即时 | 2017-04-16 15:05

央广网北京4月14日消息(记者 王建帆) 商务部就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模式。未来,汽车流通行业将形成“三多模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消费者可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购买汽车和享受服务。

商务部等3部门在2005年出台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定了销售汽车必须要获得品牌授权,并且实行备案管理。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说,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是这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取得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简单来说,汽车大卖场就是圈一块地,把所有能卖的车都集中到一个地方来卖,也可以叫“长期的车展”。现在,已经有企业在尝试像“宜家”那样,打造多品牌的汽车体验馆,消费者买车将有新的体验。

不过,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政策处处长肖荣臣解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并不意味着禁止品牌授权制度。他说,未来,汽车流通行业将形成“三多模式”。

肖荣臣说:“我们明确提出,鼓励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并行发展。至于汽车供应商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经销或者分销,这是由企业和市场自行决定的,《管理办法》不会限制他们的选择。《管理办法》本质上是为多种模式发展打开了空间,有利于引进市场竞争,最大程度释放汽车市场的活力。我们将来会实现“三多”模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消费者可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购买汽车和享受服务。” 

乘用车是国内汽车销量的主力军,但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狭义乘用车零售量是540.68万辆,同比下滑1%,成为十多年来最差开局。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今年汽车消费有哪些作用?肖荣臣说,从长期看,它能激发汽车市场的活力。“《管理办法》并不会影响市场供求,而决定汽车销量的是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但是从长期来看,《管理办法》能有效激发汽车市场的活力,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

汽车销售新规7月起施行 将打破品牌授权单一体制

即时 | 2017-04-16 15:01

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于佳欣) 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

办法出台的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老办法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但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须调整。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新规最大特点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根据新规,汽车销售将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商务部出台新规打破汽车"4S店"垄断销售模式

即时 | 2017-04-15 15:07

中国网4月15日讯 4月14日,商务部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打破了汽车行业“品牌授权”为代表的“4S店”垄断销售模式,厂家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厂家商品,经销商不必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力图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这是符合未来汽车业升级转型和建设产业强国的必由之线路。”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表示。

新《办法》更加尊重市场秩序,更加有助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带来的必然是惠之于消费者。以下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车销售新规出台 汽车电商将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即时 | 2017-04-15 15:03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于佳欣) 商务部14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了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

办法出台的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老办法对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但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须调整。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介绍,新规最大特点是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根据新规,汽车销售将实现“三多模式”,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销售,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此外,新规也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能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胡剑萍表示,新的销售体制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服务质量。

汽车销售新规出台 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即时 | 2017-04-15 07:58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14日公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相比原来的办法,新规改变了汽车销售模式,打破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将给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带来变革。

办法出台的同时,废止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据介绍,新规最大特点是从根本上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种模式并行。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即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产品、为多个品牌汽车提供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享受服务。

此外,新规也更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能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出台 销售单一模式将成历史

即时 | 2017-03-24 07:08

记者23日从商务部获悉,为了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加快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近期将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介绍,今年1至2月,我国汽车销售445.9万辆,同比增长8.8%,比去年全年增速回落4.9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受2016年新车销售快速增长抬高基数,以及小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力度减弱等因素影响。下一步商务部将从四个方面促进汽车消费。除了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外,还要充分释放二手车市场的消费潜力,商务部、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复制推广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验,优化汽车市场供给,强化售后服务保障,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等。

四年前,媒体上关于汽车产业垄断现象曾有过一场热烈讨论。彼时,多家媒体质疑部分高端进口车型的国内和海外市场价格存在不小的落差,在整个销售环节中厂家几乎“独霸”了整个利益链条。之后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发布的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更是令人咋舌,其中“更换某款奔驰轿车所有配件的花费可购买12辆新车”的案例成为当时中国车市的一个热点话题。很多专家把矛头直接指向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认为其规定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赋予了汽车生产厂商过多的管理销售系统的权力,是造成垄断的症结。

“由于汽车流通领域长期存在品牌商授权4S店经营的纵向垄断经营模式,品牌商话语权过强导致了4S店之间的竞争不充分,从而使汽车价格处于卖方垄断的市场格局,进而制约了消费需求潜力的释放。”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也正是迫切需要供给侧改革解决的体制性问题。打破品牌授权垄断,促进汽车平行进口的发展,就会使汽车流通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据了解,本次随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也将同时废止。一位知名品牌经销商人士告诉记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改变车企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话语权,更打破了原有的利益链条格局。虽然该办法能否落地实施,车企能否认同并执行还有待观察,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效保护汽车经销商的利益,未来一些进口汽车的价格也将回归理性。

奥迪汽车销售官民不等价 被指存在“价格歧视”

即时 | 2017-03-16 07:09

编者按

进入2017年,购买奥迪小轿车的消费者发现,奥迪的销售政策有了“歧视”的味道,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优惠不同。比如,公务员可以多享受1%—2%的折扣,个体户却不可以;对大学教授有优惠,中小学教师却没有……

虽然早有人大代表呼吁禁止经营者“消费歧视”,但目前法律尚不完备。“3·15”前夕,《法制日报》记者对上海、广州、武汉、海口等地的奥迪4S店分别进行了采访。希望这组报道,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正在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近日,有消费者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奥迪汽车销售官民不等价,涉嫌价格歧视。那么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法制日报》记者选择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永达奥迪”和徐汇区的“交运奥迪”两个4S店进行了暗访。

记者暗访发现,这两个店确实存在针对不同官员、不同职业等目标人群进行不等价销售的情况。销售人员坦言,这种特殊的营销方式目的是为了维系奥迪品牌的官车形象。

官员购车的特权

在两个4S店,记者就一款排量为2.5的舒适型奥迪A6L进行咨询,该车官方定价为47.65万元。

永达店一位姓徐的销售顾问接待了记者。

“不贷款我们不卖车,办理一年贷款8折,三年贷款7.9折。”

“除此之外,还有特殊优惠政策吗?”

“有啊,公务员、医生、精英企业员工,你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还能优惠2个百分点。”

“公务员有级别之分吗?”

“没有,只要你能提供公务员的身份证明就能优惠。”

“手续怎么办?”

“先按照正常销售的价格付款,然后提供材料我们去总部审批,批下来了就把优惠部分的款退给你。”

……

在交运店,接待记者的是一位姓洪的销售顾问。

“贷不贷款,我们这里都是一样的优惠政策。”

当问及公务员是否另外有优惠时,他拨通了主管的电话,让记者另行咨询。

这位主管告诉记者,此前针对公务员、医生和其他社会精英人群的确有特殊优惠政策,但两天前刚刚接到上面通知,这项政策被叫停了,现在仅局限于军警、士官可以享受这个特殊政策。

“你想要享受这个优惠就等一等,只要上面政策一放开,我们就通知你。这个政策一直都有,以后也还会有,只是不停地在变,毕竟这样做是不能拿到明面上来说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奥迪不等价销售的内情,记者通过私密渠道联系到了一位一汽大众上海地区的内部人士。他向记者透露,其实总部给出的公务员特殊优惠政策是有行政级别之分的,副部级(含副部)以上公务员购买奥迪车可最高优惠3.5个百分点,其他公务员是2.5个百分点;大学校长和一般教授、医院院长和主任医师也都有一定幅度的区分。

“对此,每个地区又有自己政策,比如上海统一规定为2个点,多出部分经销商截留了。”这位人士透露,其实公司内部都知道这种促销政策在法律上经不起推敲。

那么,奥迪汽车为何要冒涉嫌违法和被消费者诟病的两重风险,推出这种官民不等价的特殊销售政策呢?

没落“官车”的尴尬

业内人士分析说:“消费者对奥迪A6印象是‘官车’,从2000年开始,这款车就被纳入政府采购,备受各级领导青睐。2005年奥迪又推出了加长版A6L,此后其‘官车’的名号可以说火遍大江南北。奥迪A6L的热销也带动了整个奥迪车系热销,无论是家庭消费者还是商务人士对奥迪都青睐有加。”

然而,奥迪的官车之路在十八大以后戛然而止。据悉,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公车改革”政策;2014年,军队“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的政策也相继出台。于是在公务用车的采购名录中,曾经稳坐首席的奥迪名落孙山。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地区政府采购的公务用车是荣威品牌,记者走访了与奥迪永达店相毗邻的荣威4S店。

“对公务员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公务车走政府采购渠道,个人购买和它一个价,甚至还能便宜点。”这里的销售顾问告诉记者,“现在上海公务车都是荣威,奥迪因为不是自主品牌,而且价格也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而被排除在外。”

资料显示,新的公务车采购标准规定:省部级正职干部专车配备排气量在2.5升(含)以下、价格38万元以内;省部级副职干部专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元以内;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18万元以内,同时要求自主品牌采购比例不低于50%。

一位奥迪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按这个标准,我们在公务车采购市场上的占比就几近为零。在失去官车市场的情况下,奥迪如何重振品牌形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方面需要拓展新的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尽量维系官车形象。”

据了解,2013年后,各地公车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大部分原本使用公车的公务员转而购买私家车,而这部分公务员成为奥迪汽车的潜在目标客户。

“一是多年来的用车习惯,二是官本位思想影响。公务员购买私家车时因此青睐奥迪。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采用一定的优惠政策,来延续官车品牌的示范效应。”他说。

那么,奥迪这种官民不等价的销售方式在被消费者广为诟病之余,在法律上又是否经得起推敲呢?

价格歧视的指责

“这种做法对我们这样的消费者是不公的,两个百分点就是近万元的差价。”家住闵行区的刘先生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但并不是奥迪眼中的精英企业。

“销售人员告诉我,只有像阿里巴巴这样精英企业的员工才能享受优惠政策。我很生气,感觉被歧视了。凭什么官员、大企业员工能享受优惠,而我们这种创业者就无缘呢?”刘先生说。

那么,奥迪此举到底是否正像刘先生所说构成“价格歧视”呢?记者采访了竞争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钟刚。

“价格歧视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针对不同地区或对不同的销售对象,销售同一类产品或服务时,采用不同价格销售,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危害的行为,它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畴。”钟刚表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钟刚解释说,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歧视”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针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三是没有正当理由。

钟刚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的这条规定,判断奥迪是否违法,难点在于判断奥迪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要考虑市场份额、上下游控制力等因素。在汽车市场竞争如此充分的情况下,很难说奥迪在汽车市场具备支配地位。

那么,依据价格法能否救济被伤害到的消费者呢?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据此,只有价格歧视针对的是经营者才被禁止,针对的如果是消费者则不适用此条规定。

奥迪汽车可能不具有“垄断地位”,但对于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来讲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如果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被禁止,对受到价格歧视的消费者来讲无疑是好消息。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

钟刚希望奥迪价格歧视案例受到立法者的关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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