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满 跨年清零不合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资  讯 

跳槽后年假变少、跨年遭无偿清零 这些年假潜规违法?

即时 | 2017-05-09 07:18

中新网北京5月9日电(邱宇) 2017年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你的年假休了多少?有人攒着年假准备年底休,但又担心跨年清零;还有人刚刚跳槽,被通知“入职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其实,单位的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并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年假休多少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在多家单位工作过,如何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呢?

中新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规定,工作年限的界定“以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准”,若无以上依据,则以在该单位服务的年限作为工作年限。

“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社保缴费记录并非是唯一的证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浩征指出,在前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档案记录等都可以证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只要能提供任何一项,单位都应当予以认定。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跳槽后第一年怎么算年假?

有些单位规定,新职工入职满一年后才能享受至少5天的带薪年假,否则其年假按比例计算。这导致很多人在跳槽后第一年只有一两天年假。那么,单位的上述规定是否合法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单位把‘连续工作1年’理解为‘在本单位入职满1年’,这是不合法的。”魏浩征说,“连续工作1年”并非是在本单位的1年,也包括前单位。

按照他的观点举例来说,如果在第一家单位工作两年后跳槽到第二家单位,那么在入职的第一天起,就可享受至少5天的年假,而无需等到入职满一年后。

2017年3月4日,新疆举办春季大型人才交流会。中新社记者 刘新 摄

可以跨年休年假吗?

年底扎堆休年假的现象并不少见,因为有些单位规定“年假不可跨年度使用,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逾期未休年假则视作自动放弃”。

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年假是可以跨年休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提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资深劳动仲裁员左祥琦说,在司法仲裁的实际案例中,多数情况下,只要职工没休完法定年假,法院都会要求单位给予补休或进行补偿。

“年假是否‘跨年清零’分两种情况,因为有些单位会在法定年假的基础上,多给职工几天年假。”左祥琦说,一般而言,法定年假“跨年清零”并不合理,但是把单位多给的年假“清零”是没有问题的。

资料图:“十一”长假期间,大量游客涌入颐和园。中新社发 韩海丹 摄

年假没休完有补偿吗?

如果年假没有休完,职工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企业职工递交过不休年假的书面申请,单位无需补偿。

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对企业职工来说,离职时,没休完的年假可以折算成报酬,而多休的年假则无需扣钱。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休了产假或寒暑假,还能休年假吗?

休产假并不影响休年假,但寒暑假与年假有一定的冲突。

魏浩征指出,在两种情况下是不能休年假的。一是非劳动关系,比如大学生实习;二是享受比年假还高一层的假期,比如寒暑假、较长的病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列出了不享受年假的几种情形,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明确提出,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 法学教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即时 | 2017-05-05 07:13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更是为该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现实中,“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能休年假或休不起年假。休年假可以跨年申请吗?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通过自订的章程、守则等方式加入年休假“过期清零”的条款,已成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梁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供职于某公司。因未休过年假,梁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并且当年未休的次年自动清零。

“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跨年等方式搞的‘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未休完年假,可与单位协商次年补休,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对其不予采信,并判定应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年假被单位指定,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

“想请带薪病假,得拿带薪年假来抵扣。”“我们单位对休年假的时间进行了统一规定,只有4月和9月这俩月可以请。”“请年假可以,但是必须一次性连续休完,不能分成多次。”……采访中,一些员工向记者吐槽他们所遭遇过的各种年假被“指定”。

在刘俊海看来,这些五花八门的年假被“指定”,都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而用人单位自行设置这些限制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俊海说。

超出两年的未休年假,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该理直气壮地维权,但是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俊海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对证据的锁定留存,以及举证责任的转移。“鉴于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故而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出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则会转移至劳动者承担,对其自身休假事实应提交相应证据。”朝阳区法院法官汪洋提醒劳动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且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打破年假"跨年清零"的潜规则

即时 | 2017-05-03 10:14

夏熊飞

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案例: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次年自动清零。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里,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规定。虽说企业有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前提是规章制度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企业貌似占了便宜,反而容易造成职工年底扎堆休假,很多单位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此外,这也无助于职工向心力与归属感的培养,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发展。

违法的规定却成为通行的潜规则,一是不少职工并不知道年休假跨年自动清零不合法,二是即使知道也不敢冒丢工作的风险维权。这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作为,做好法律与相关规定的普及工作,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捷通道与法律援助。同时还应该主动深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从源头制止侵犯职工权益行为的出现。

因而,打破年休假跨年清零的潜规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也应该是企事业单位与管理者的主动作为,唯如此,职工们才能更好地享受休假的权利,单位也才能更好发展。

带薪年假调查:有人不敢休 有人休假权在单位手中

即时 | 2017-05-03 07:44

调查动机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在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后,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讨论总会掀起一个热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不少劳动者而言,带薪年休假仍只是一个很美好的愿景。在带薪年休假这件事上,劳动者是怎么看的,用人单位又是如何操作的?《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带薪年休假,对我来说就是儿子识字挂图上那个金黄的大饼——看着挺好,但吃不到。”在北京市某民营企业从事企业推广工作的赵先生一脸苦笑。

这样的苦笑,在记者走访中比比皆是。

与之相对应的是,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于这样的规定,看似有“老生常谈”之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然而,带薪年休假引出的问题仍然不少。除了用人单位的原因以外,职场人的心态、理念也有待改善。

为什么不敢休年假

在北京市某三级医院担任科主任的赵医生看来,他的带薪年休假只能是“纸上福利”,因为他的下属如果休假,手术量就要由他这个科主任顶着。即使如此,科里大部分人的状态也是“大部分人不敢休,会被调班的同事恨死,因为休假意味着其他同事要连轴转”。

比如说科里的护士梅子,为了能休年假陪女儿,只能选择“连续上24小时班”。

还有就是领导都不休年假,下属敢休吗?

梅子曾经在一家由某系统职工医院转型而来的二级医院供职。201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下发后,担任护士长的梅子接到了护士们关于年假的种种问询。院领导给出的回复则是:“小小的职工医院,不可能在推动国家标准上起到实际作用,‘起哄架秧子’的事,咱不干。”事实上,医院领导层也确实起到了“带头作用”,院领导本人全年无休一心扑在工作上。

与该医院领导类似,一位股份制公司的高管在过去3年中从未休假,乃至他的妻子临产,他都在外地出差。他本人表示,自己一心工作,实在无心休假。

“近些年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减少员工带薪休假时间来降低成本,因而不愿主动落实带薪休假。”上述全年无休的高管这样袒露心声。

“我老公不是高管,只是个金融小兵,但仍旧全年无休。孩子出生时,他都不在我身边。对于他来说,能正点下班就已经很满足了。我老公不休年假的理由是‘要是对待遇不满离职,分分钟有人取代你’。”北京市民赵晶对记者说。

在北京一座写字楼做保洁工作的小莫,更是有假不敢休。“我每天早晨10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除去吃饭休息时间,一天工作将近10小时,没有周末和假期。月工资3800元加全勤奖300元,月薪一共4100元。如果我休假,一天就要扣100元左右,休息一周,七八百元就没了,负担太重。”小莫很平静地告诉记者,她常年无休,也不希望休假,因为休假就意味着扣钱。对于一双儿女正在老家上中学的她来说,这无疑是不明智的选择。她坚持每月都能拿到300元的全勤奖。

强制休年假套路多

在年休假安排方面,单位和职工双方貌似处于平等协商地位,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实践中,职工休年假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单位手中,职工没有休假主动权。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了这些吐槽:

“之前公司的休假有带薪年假、带薪事假、带薪病假,事假和病假。请假只要有正当理由一般都会批准,但请什么假不会强制要求你。年假可以一天一天休也可以一起休。换了老总之后,公司突然强制要求,只要是请假,无论事假还是病假必须拿年假抵消。因为所有员工都是工作10年之内的,每年只有5天年假。年假抵扣完后才能请带薪事假、带薪病假,员工不能提出异议,否则不批假。”

“公司同时规定不可以将未用完的年假顺延至第二年,也规定欠班一年没还完的第二年接着还,规定员工年假的一部分必须用于公司安排。”

“春节放假期间,公司会统一安排把一年的5天年休假中的4天在春节法定假期用掉,4天年假必须在春节时用,而且新入职未满一年的没有年假也要休,强行按事假扣钱。”

在走访中,记者了解到各式各样强制休年假的案例。比如,有的企业会对年休假进行统一安排——春节时多放5天,8月放5天,剩下天数再行请假;有的限制次数,如“连续休假不得超过×天”等。至于学校教师,因为有寒暑假的关系,更不可能另行自主安排休假。还有的公司要求休假员工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工作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一些企业搞“过期清零”

除了一些用人单位强制休年假的套路,还有些单位规定年假必须当年休完,否则过期清零。

每年从12月中旬起,某国企负责人于文每天都要给至少一名员工批年休假,最多的时候,一天有五六名员工来请年休假。“咋这么密集?”于文问。员工的答案则很简单——“再不休,我今年的年假就要清零了”。

“每年年底是我最着急的时候,就怕年假被清零。”在北京一家公关公司工作的方茹,工作强度大,晚上和周末加班是常态,可以说是身心俱疲,唯一的盼头就是能休几天年假放松放松,但往往都要“顺延”到年底。

去年夏天,方茹本想去海边度假,可那时有不少同事扎堆请假,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领导规定,员工休假要提前申请,大家错开时间,不能同时请假。

然而,暑期过后,工作任务加重,方茹负责的两个项目让她焦头烂额地忙了3个月。眼看已到年尾,方茹赶紧向部门主任请年假。可领导答复,年底任务非常重,好几个客户的活动都急着在年底前做完,就不要在这时候休假了。

最后的结果是,方茹的年假泡汤了。根据方茹所在单位的规定,“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也就是说,在规定时间前,员工没有休完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单位不会给钱。

“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曾审理过多起带薪休假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汪洋法官分析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将补休清零。”北京律师徐佳向记者介绍说,从她接触的案例而言,主要是由于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弄明白,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

年休假不能清零,是不是可以无限累积?汪洋表示,年休假也是有时效的。在实践中,劳动者可以主张申请仲裁前两年的年假,两年期间法院是支持的。至于两年之外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而且单位没有以时效为由抗辩,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员工积攒的两年以外的年假,如果单位拒绝补休或者给钱,你也没办法。 

三倍工资抵年假应全面推行

即时 | 2017-05-02 10:16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记者在《解答》中看到,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三倍工资报酬。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在现实当中,不少单位尤其是企业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年休假。而对劳动者无法享受年休假,大部分企业的作法都是仅仅给予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收入,并不额外发放工资报酬。

而实际上,劳动者无法享受年休假,并不等于是在“正常上班”,而是付出了失去休年休假的代价。所以,对无法享受年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对其发放正常工资报酬的同时,另外给予必要的补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像这样在对未休年休假劳动者发放正常工资的同时,对其未休年休假给予额外的补偿,才是尊重劳动者权益与公平公正的体现。

此外,一些企业所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为了节约成本,而像北京市这样规定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可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工资报酬,实际上是提高了企业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成本,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偿失”。这样一来,部分企业就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反倒更愿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由此而起到促使更多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效用。

像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公平公正,又有利于促使更多企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规定,显然不应仅在北京市一地施行。人们期待更多地方的司法机关能够出台此类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类似规定,经由全面推行此类规定,令更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令社会公平公正得到更大程度上的维护。

年假未休满跨年清零不合法 劳动者有权补休或拿三薪

即时 | 2017-05-02 07:06

职场上的人大多都休过带薪年假,但是,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据朝阳法院粗略统计,该院每年审理的近500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假问题。近日,朝阳法院结合相关案例,对带薪休假中涉及的几个常见的误区和盲点进行提示。

未休年假

劳动者应举证证明

杨某于2007年3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3年3月29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主张每年应休年假15天,自入职后没有休过年假,故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甲公司却认为,杨某已休完全部年假,但双方均未举证。

法院认为,杨某应当对其累计工作年限进行举证,甲公司应当对杨某休假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甲公司未举证证明杨某考勤或休假情况,杨某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事实举证,故甲公司应当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杨某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解读:用人单位应保存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故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考勤和休假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跨年清零

这样的规定不合法

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未休完的年假,没有特殊情况的,次年自动清零。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解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补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一些企业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附加“当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休完的,将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类似规定。因此每到年底,这些公司的职工们往往被迫扎堆休假。而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理由随意将员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享受年假

连续工作满1年才行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入职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主张,自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后即到丙公司工作,因此主张应自入职时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离职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其于2月10日入职丙公司,不属于连续工作。其在丙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2日,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对于王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许多劳动者误以为入职当年就可以申请年休假,其实不然。法律规定“连续工作满一年”,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地工作满12个月,之后才开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劳动者不是初次参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断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满1年后,才能再次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年休假未用完必须得清零?法官澄清带薪年假误区

即时 | 2017-04-28 09:57

“未休年假获3倍工资”助力带薪休假

即时 | 2017-04-27 10:15

作者:汪昌莲

在劳动节就要到来的时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这份解答详尽解释了年假工资报酬和补偿的问题,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比如,如果年假休不成,就能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资报酬。(4月26日《法制晚报》)

清明节刚过,劳动节在即,有关休假、加班及加班费的话题,又如期而至地成为热门话题。这时候,北京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可以说找准了时间节点,其积意意义不可小视。特别是,这份《解答》除对加班补偿进行了进一步的明晰,并详尽解释了年假工资报酬和补偿的问题,包括具体的计算方法;如““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让人耳目一新

不可否认,直到如今,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经悄声无息地执行了几十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探亲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

比如,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鲁小姐表示:“现在的绩效收入都和工作量挂钩,休大半个月的年假,这个月除了一点基本工资外,就什么都没有了,不划算”。想必持鲁小姐同样态度的企业员工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休年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这也是北京这份《解答》的法律依据。

因此,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合和社会和谐稳定。(汪昌莲)

“未休年假可领3倍工资”关键看落实

即时 | 2017-04-26 08:25

在劳动节到来之际,北京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没有休足年休假,甚至多年没有休过年休假的也不是没有。虽说年休假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休与不休还是要看员工个人意愿,但休假该有的福利还是不能少。此次,北京相关部门明确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可以享受3倍工资,无疑是给公众发了一封大红包。

但再一想,这样的规定能彻底全面地执行吗?我看有点难。不说三倍工资了,连双休日、年休假这样早已深入人心的职工权益,保障起来尚且不够充分,何谈新出现的“未休年休假可领3倍工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就在于员工和雇主往往并非“平起平坐”,老板通常要强势得多。员工说要休假、要领3倍工资,无良老板只要一句话“爱干干不干滚”就行了。是要保住一份工作,还是拿回属于自己的福利?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会选择前者。

归根结底,这种职场上的不平等,反过来又是劳动者权益长期得不到全面保护而造成的。职场上,员工天生处于弱势,唯有依靠法律和监管部门,才能让员工和雇主站在平等位置上。理论上来说,只要员工举报,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劳动侵权调查并不困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保护好员工的利益。换个角度看,这么做其实对守法企业也是一大利好。那些罔顾劳动者权益的违规企业,往往就是以此来节省人力成本。如果相关部门大力打击劳动侵权行为,员工该有的福利一个都不少,才能让所有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北京高级法院:未休年假应获300%日工资报酬

即时 | 2017-04-25 10:18

■新华社

  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判决标准和执法尺度。

  北京市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表示,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以及“互联网+”业态的出现,首都地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新形势,北京高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广泛征求社会和专家意见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形成《解答》。

  据介绍,《解答》共计26条,分别对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未订立书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问题、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及各种争议计算基数、社会保险8组问题进行了明确。《解答》秉承《劳动法》精神,注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保护”的基础上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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