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婚姻现象在多地频现 婚姻沦为利益交换“筹码”

年轻夫妻为少交购房首付款,手拉手前往离婚登记处;房产中介为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卖房,先后结婚、离婚多次……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在多地频现,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记者近期在多地调研发现,当前围绕办理“假婚姻”,逐渐衍生出“各环节角色明确、分工协作”的利益链条和灰色市场。

 资  讯 

假婚姻现象在多地频现 婚姻沦为利益交换“筹码”

即时 | 2017-06-21 07:21

年轻夫妻为少交购房首付款,手拉手前往离婚登记处;房产中介为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卖房,先后结婚、离婚多次……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在多地频现,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败坏了社会风气。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北京、上海、广东、甘肃、湖北等地调研发现,当前围绕办理“假婚姻”,逐渐衍生出“各环节角色明确、分工协作”的利益链条和灰色市场。

资料图:民政局上班时间一到,婚姻登记大厅里很快就挤满了人。 韩章云 摄

“假婚姻”存巨大市场空间

社会需求的存在,使得绕开政策壁垒的“假婚姻”现象存在较大“市场空间”。部分人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相关资格,成为利益链条上的初始“需求环”。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寅翼介绍,一些客户希望通过“假离婚”拿到“房票”。比如,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一些家庭选择“假离婚”,也就是一方“净身出户”后名下无房产,再购房时可以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第三方平台清博大数据舆情系统提供的数据显示,以“假离婚”作为关键词进行舆情数据监测发现,北京、广东、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地是公共舆论的“提及热区”。而这些地区,多属于房地产限购调控力度较大区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专门研究家庭婚姻纠纷,他抽样研究了2014年至2016年间的1000例涉及“假离婚”的法院判案,发现“假离婚”相关案件的主要动机集中在购房、拆迁补偿、躲债、移民等方面的物质诉求。

灰色产业链“利润丰厚”

在“假婚姻”乱象背后,部分中介机构、房产公司、银行部门、社会人员等“分工合作”,催生出一条“利润丰厚”的产业链。

一些中介机构作为“牵线人”,对办理“假婚姻”明码标价,结起利益链条“连接环”。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假结婚”“假离婚”的办理过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不少中介机构就成了实际上的“牵线人”和“操盘手”。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多地调研发现,由于当地对外地人购买第二套房存在限制措施,部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会直接向不符合条件的买房者建议“考虑假离婚”。在执行车牌摇号政策的北京,一些中介人员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并对相关手续办理“明码标价”。一名“车牌贩子”介绍说:“买可以办理结婚手续的女标需9.5万元、男标需8.2万元。”

“假结婚”“假离婚”过程中,部分中介人员为了获取更多利润,甚至自身也参与其中。媒体公开报道显示,户口在上海市松江区的30多岁中介小王,为了帮客户买房,他先后结了四次婚。“结婚之前,双方先签订合同。”小王说,等客户买房后,再与客户办理离婚手续,房子产权全部归女方所有。一结一离,小王能获得6万到8万元不等的报酬。

有的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企业等利益方与中介机构合作,形成利益链条上游的“共赢环”。记者调研发现,作为可通过客户买房或流转车牌获利的利益方,有的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企业等选择和中介公司或明或暗开展合作,借办理“假婚姻”招揽客户。

一些中介机构在与客户取得对接之后,也乐于与房地产公司等进行“合作”。有的房地产公司为了加快销售进度、回笼资金,将一定数量房屋打包,直接与中介机构签订“包销协议”。

个别银行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工作人员介入,形成包装假身份的“保障环”。为了促成“假离婚”,一些中介机构还与银行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为客户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资金等支持。为了让“假离婚”客户的后续业务办理顺利获得资金支持,一些资金中介还为客户包装“假身份”,制作假流水、假合同、假协议等材料。记者在中部某地走访了解到,个人银行流水信息可以“根据需要订制”,由相关工作人员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帮助解决。

一些贷款中介更成为“资金掮客”,负责将这些客户“介绍”到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并从中赚取佣金。而“假离婚”的客户,也在破解了“政策瓶颈”之后,解决了资金的后顾之忧。

“假婚姻”风险不可不防

婚姻的“严肃性”逐渐被消解和淡化。在现实判例中,许多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办理离婚手续,目的达成后再行复婚。婚姻已沦为利益交换的“筹码”。

在婚姻观念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的神圣感逐渐消解,婚姻观念物质化成为促成“假婚姻”的“催化剂”。受访人士分析,“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增多,甚至形成了产业化的利益链,这既是政策问题、经济问题,也是家庭问题、社会问题。尤其是许多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婚姻的神圣感和仪式感,而是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去换取灰色收益,认为“生活压力大,赚钱渠道少,办理‘假离婚’无可厚非,物质更能带来幸福感”,这反映出一些人婚姻观念物质化的倾向。

据悉,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而2003年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取消了上述规定,当事人想以虚假离婚为理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已没有法律依据。吴杰臻认为,由于民政部门不再干预结婚或离婚动机,法院也难以核实当事人的动机,使婚姻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成为一种利益交换的“筹码”。

吴杰臻认为,现在人们对于婚姻缺少仪式感,为了户口、学位、购房、拆迁,随随便便都把婚离了,但许多人并不真的了解“假离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风险一是,离婚证是确认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离婚证一经颁发,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关系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人身关系不可恢复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证的不可撤销性。风险二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愿和离婚自愿的原则,取得瑕疵离婚证的当事人,即使撤销离婚证,法律也无权强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方面,没有任何撤销离婚和宣告离婚无效的法律规定。

专家:建立健全虚假婚变识别防范体制机制

即时 | 2017-06-21 07:21

从北上广一线城市到中西部地区,形形色色的“假结婚”与“假离婚”现象千奇百怪,虽然发现难、查证难,但只要综合施策、惩防结合,仍然可防可控。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健全可疑婚变识别机制,加大联合失信惩戒和法律制裁力度,完善相应调控和民生政策,并强化家风建设,在全社会营造珍惜婚姻、珍爱家庭的良好氛围。

一是以严格法律制裁斩断“假婚姻”灰色利益链。多地基层干部反映,“假婚姻”往往是恶意利用婚姻关系牟取利益或规避责任。建议重拳出击,全国统一协调,联合开展打击和整顿“婚托”的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整顿“婚托”等非法中介。部分异化为“婚托”的中介,成为诱发社会失序的“滑坡险段”。北京、上海、广东等地住建部门干部反映,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协助购房者办理“假离婚”等手续,扰乱了市场秩序。2016年以来,上海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初步遏制了相关案件多发频发的态势。部分受访人士建议,由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介入典型“假婚姻”案件的调查,深挖非法“婚托”背后的违法犯罪产业链和内外勾结、非法牟利的职务犯罪行为,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法律震慑。

二是健全“假结婚”与“假离婚”的识别与防范机制。受访人士认为,逐利行为总有蛛丝马迹可循,可探索发挥干部个人事项申报、民政婚姻登记和法院等现有“关口”的作用,加强识别和鉴疑,有针对性地预防潜在风险。

探索建立婚姻异常变动疑点识别和处置机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秉德、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处副主任吴国栋等人建议,可梳理两大疑点识别机制,积极应用相应法律条款处置。一方面,以频繁婚姻变动数据为突破口比对筛选疑似“假结婚”。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出现职业“婚托”,可在结婚登记关口加强婚姻存续、变动信息的分析、比对,定期列出可疑名单,并交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

另一方面,以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为突破口识别和应对“假离婚”。“假离婚”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规避法律义务,经常表现为一方净身出户,夫妻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建议民政、法院等部门专门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处理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注意加大对离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的审查,并加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核。比如,针对协议显失公平的,在审判和做出判决时都需明确申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也要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健全领导干部婚变限时申报机制。部分纪委干部分析,近年来,一些违纪者通过离婚对抗纪委审查,暴露出加大领导干部婚姻变动申报的必要性。建议防范领导干部以“假离婚”的方式撇清夫妻关系,切割腐败所得,规避监督,对抗审查。对此,南京市《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值得借鉴。该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出现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况,必须在五天内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三是健全虚假婚变联合失信惩戒机制。“假结婚”“假离婚”往往游走于合法与违法之间,仅用法律制裁难以奏效。受访人士建议,以抬升失信成本遏制其撞线冲动。

加强对虚假婚变的联合失信惩戒力度。建议把虚假婚变作为重要参考事项,列入诚信档案。例如,凡是“假结婚”和“假离婚”的当事人,一经查实,将其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对其申请贷款、高消费行为等进行限制。中介多次违规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假结婚、假离婚的,还可向其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可出台司法指导意见加强对虚假婚姻变动受害人民事权利救济。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中设计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建议据此出台更为明确的司法指导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离婚的时候做出显失公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四是完善相应调控和民生政策,遏制虚假婚变利益冲动。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寅翼认为,加强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审查,加大民生公共产品的供给,对遏制“假结婚”与“假离婚”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推广已见成效的一些成熟做法,严格限定条件,遏制虚假婚变利益冲动。如上海市自2016年11月起出台“认房又认贷”的房产新政后,为买房而“假离婚”的现象明显减少。因为通常贷款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只要有贷款记录,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净身出户”了,再购房同样认定为二套房。

同时,在出台楼市、车市调控政策时,可提前组织业内人士加强对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审查,防堵可能出现的漏洞。

五是以正能量的家庭文明建设对冲婚姻观念异化歪风。“假结婚”与“假离婚”多发,暴露出部分人婚姻家庭观念淡化和异化。建议各地进一步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树立珍惜婚姻、珍爱家庭的正风,防止婚姻观念异化诱发社会道德滑坡。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记者闫甲佳、刘宏宇、梁建强、乌梦达、张钦、贾远琨采写)

评论:斩断“假婚姻”利益链亟待制度“补漏”

即时 | 2017-06-21 07:20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婚姻”现象,“假结婚”“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

网民表示,很多“假婚姻”通过钻法律空子,进行牟利性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碰触法律红线,但触碰到道德底线,应尽快堵上政策漏洞,避免“假婚姻”现象愈演愈烈。

结婚离婚皆为利来

“假婚姻”伴随着拆迁补偿、购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出现,并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

网民认为,“假婚姻”本质上是一种投机取巧的不良社会风气,是对《婚姻法》立法精神的践踏,也是对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其背后深层次原因需要认真剖析。

网民“勇往直前”表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眼“钱”利益,有些人和中介是不惜一切代价走极端的。“假结婚”或者“假离婚”这样严肃的事情,皆因利益而起。

还有网民认为,婚姻观念的“物质化”是主因,制度漏洞是诱因,“钻政策空子”的“假婚姻”其危害性和风险性不容忽视。比如,之前为了购买二套房而“假离婚”的夫妻,最后假戏真做,落得人才两空的案例时有发生。

不过,也有网民表示,除了部分“假婚姻”是出于获取更多拆迁补偿、在农村多占宅基地等动机,不少“假结婚”和“假离婚”却也是在各种限购政策下的无奈之举,谁愿意将婚姻当成儿戏呢?

尽快弥补政策漏洞

有网民认为,要把处理“假婚姻”问题当作完善相关制度的契机,尽快弥补政策中出现的漏洞。

网民“琼琼”说,能不能在婚姻登记环节针对“假婚姻”采取一些措施?这值得探讨。“假婚姻”违法成本几乎为零,登记程序过于简化,为此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和程序。

网民“蔡非”建议,以互联网大数据为基础,将银行信用评级与婚姻登记、房屋产权办理等机构进行互联,把频繁结婚、购房、离婚的人纳入到信用评定体系里面,建立购房者身份鉴定机制,那么“假结婚”购房者将在大数据系统中无所遁形。即使出现误判,也可以通过询问夫妻双方生活细节的方式,判定购房者是否为“假结婚”。(记者 明航 整理)

评论:“假离婚抵10年收入”,是很LOW的阶层逆袭

即时 | 2017-06-21 07:06

议论风生

“假离婚”是一种短线的算法,而不忘初心、永怀梦想、珍惜家庭、不忘神圣,则是更加复杂和长远的算法。

日前《经济参考报》报道,在很多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某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有中介更通过算经济账得出结论——“办个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

报道以2016年10月之前的政策证明“假离婚”的变现估值为“十年收入”未免偏颇。但无法讳认的是,在很多地方,“假离婚”能让很多人占到不小的便宜,实现资产曲线增值,却是事实。有专家说,反复离结的“拉链式”婚姻,看似挺划算的“资本”运作,却严重损害了婚姻的严肃性。况且现实中,夫妻密谋合演“离婚——买房——复婚”大戏,结果一方假戏真演的案例一举一大堆。

但正如马克斯·韦伯说的,人人都有通过精确计算功利的方法以最有效达到目的的“工具理性”。“假离婚”沦为“真背叛”的例子总归少数,在“假离婚”能少奋斗很多年的巨大实际利益面前,谁还听你“假离婚有风险,投机须谨慎”的劝诫?说再多“假离婚”的伦理学问题,都抵不上这些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盘算。

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在分析哪种制度能促进或妨碍经济增长时,用了“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的概念。前者是将精力投入到生产中,着力把“蛋糕”做大;后者则是只顾着分“蛋糕”。在他看来,当更多人都不愿将努力放在生产上,而是用在分配上乃至投机上,对社会必然是坏事。“假离婚”显然是一种“投机性努力”。

在很多人的眼中,“嫁个富二代,少奋斗10年”,在北上广买房比创业开公司更赚钱,有些公司宁愿“弃壳保房”,这些现象充满了种种现实的不公平。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发现,很多女孩仍在自我奋斗,很多富二代也很努力,并不愿躺在父辈的财富上享受人生。即便一线城市房价一度大涨,仍然有无数的年轻人怀揣创业梦想“漂泊”在北上广。

“假离婚等于少干10年”是一种短线的算法,而不忘初心、永怀梦想、珍惜家庭、不忘神圣,则是更加复杂和长远的算法。有的人愿意为了算计中的百十来万“假离婚”,其即便能够侥幸成功,也只能说是一种很LOW的阶层逆袭。到目前为止,我们目力所及范围的商业成功人士,没有一个人这样去做。

因为,这确实牵扯到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誉。如果你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为了买套房去假离婚,也必须要发公告,这就是涉及公司股权变动的大事。

有头有脸以及以后想出人头地的,一般都会目光长远,也都丢不起这个人。

 

弥补制度漏洞,让“假婚姻”无假可造

即时 | 2017-06-20 15:30

婚姻本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关乎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可是,近年来伴随着落户、购房、买车、拆迁等问题的出现,“假离婚”、“假结婚”呈高发多发态势,大行其道。婚姻被某些人当成了获取利益的工具,甚至已然衍生出一条灰色的利益链条和产业链条。

“假婚姻”现象的出现挑战着人们的家庭观、婚姻观,神圣的“一纸婚约”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也不得不让步。深思其中的原因,无非是婚姻关系和户籍人口制度与商品房的限购、购车上牌、房屋拆迁补偿等制度的密切关联。在房子、车子、票子面前,部分人选择了“捷径”,铤而走险、剑走偏锋。

再者,“敏锐”的商业嗅觉,让“无利不起早”的商家闻到了这块巨大利益蛋糕的“美味”,迅速形成了“利润丰厚”完整的利益输送链条。商家的推波助澜,再加上个人的刚性需求,“假婚姻”大行其道,且更有肆无忌惮之势。

或许,人们只看到了“假婚姻”带来的好处,却对其造成的危害视而不见,浑然不觉。“假婚姻”不但淡薄了家庭婚姻价值观念,扰乱社会价值体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而且给一些逃避债务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纵容犯罪,同时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还造成社会公共服务成本增加,加重了社会服务及其他方面的社会负担。当然,众多“假婚姻”者中,人才两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也大有人在,这样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由此可见,于公于私,“假婚姻”造成的危害绝不容小觑,我们不能把它仅仅看做某些人的个人行为。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面对这种极具时代特征的社会现象,我们的政府管理部门难道真的要坐以待毙、放任自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针对目前出现的“假婚姻”现象,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绝不能袖手旁观、掉以轻心。而应迅速成立专门的政策研究小组,仔细研究制度设计,努力完善房产限购、车辆购买、婚姻登记等相关制度的漏洞和缺陷。让造假者无处遁形、无假可造。

如此这般,既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对那些造假者的负责。

媒体谈“假婚姻”高发:办假离婚相当于增加10年收入

即时 | 2017-06-20 07:00

编者按:

近年来,围绕着办理准生证、落户、买车、购房、拆迁、移民等问题,“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增多,甚至已经形成一条“利润丰厚”的产业链。“假离婚”现象折射出综合性社会问题,暴露了大量的制度漏洞。记者近期经多方采访深入调研,探寻“假结婚”“假离婚”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和解决之策,报道分上下篇推出,敬请读者关注。

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婚姻”现象,“假结婚”“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

  资料图:民政局上班时间一到,婚姻登记大厅里很快就挤满了人。 韩章云 摄

离婚复婚“连环计”频现

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不同,“假婚姻”伴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出现,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的手段。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以“准备在廊坊燕郊购房但户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名义,和一名房产中介人员联系。他告诉记者,可以通过与有燕郊本地户口的人办假结婚,从而符合限购要求。“之前帮燕郊本地的客户做过‘假离婚’购房,没出过问题。购房前会签一个财产协议,写清楚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你所有。”购房合约签完,三个月后就可以离婚,整个流程五个月左右可以走完。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结婚数保持平稳,均在17万对左右。然而,在结婚人数大体平稳的情况下,离婚人数却逐年递增,2016年达到97600对,比2014年上涨73%。同时,2016年北京复婚数为22607对,比2014年上涨131%。

受访法律人士分析,在实际案例中,许多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选择“假离婚”的当事人,在完成相关房产手续后随即复婚,结合部分地区离婚率和复婚率同步大幅上升的数据,可以看出“假离婚”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躲债骗补各有所图

受访人士分析,“假婚姻”现象分为“假离婚”和“假结婚”,当事人的办理目的集中在牟取利益和躲避债务上。

钻政策空子,通过“假离婚”获取优惠早已不鲜见。房地产有关人士认为,近年来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获得首付和利率优惠,成为一些家庭的选择。

一位房地产中介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2016年10月之前的政策,同样是300万元贷款,首套住房最低为85折利率,二套住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计算,在30年等额本息还清的情况下,前者支付的利息约为226万元,后者约为306万元,多出80万元。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度北京职工年均工资为85038元,也就是说,一次“假离婚”,单是利息的差距就相当于一个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不吃不喝干10年”。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今年3月,央行出台规定,对北京区域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一些房地产中介表示,这大大提升了“假离婚”购房的成本,政策出台后为购房优惠而“假离婚”的人大幅减少。

还有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通过“假结婚”过户车牌。近年来,随着北京对购置车辆进行数量限制,摇号购车愈发困难。由此,通过“假结婚”进行地下车牌交易的黑市开始出现。

记者在网上搜索“北京地区的车牌交易群”,加入了其中20多个群。群里号称用“北京车牌摇号第二途径”的方法,基本上都是通过“假结婚”再“假离婚”办理过户。群里经常发布相关的新消息,有些群还会在节假日期间推送“优惠价办理”的广告。

一位中介人士自称:“前几天在我手上就办了三个,结婚登记处也不会为难我们”,并给记者传了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登记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

记者了解到,当前还存在通过“假离婚”获取更多补偿,躲避债务,甚至进行恶性诈骗的现象。

在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等方面,对于没有房产的一方有明显的优惠政策,造成一些地方“假离婚”高发。为多得拆迁补偿,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夫妻“集体离婚”。根据相关规定,一户村民只能占有一块宅基地,一些农村地区也出现为多占宅基地而“假离婚”。

此外,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不少欠债家庭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对于“假离婚”躲避债务进行了限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另据甘肃庆阳市合水县法官冯淑红等受访者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准贫困地区彩礼高、结婚难、光棍多的特点,采取“假结婚”等方式骗取彩礼。其犯罪团伙化、分工细分化和作案跨省化等特点日趋明显,是典型的“穷人骗穷人,穷人更加穷”的恶性案件。

弄假成真致纠纷激增

部分受访法官和律师反映,近年来“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但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也就是说“假婚姻”存在真风险。

北京的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提出购房时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办理了“假离婚”,但离婚后并未分居。然而,由于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法院未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所购房屋的主张。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表示,类似案件在各地均有不少,近年来“假离婚”后变成“真离婚”的纠纷和诉讼有增多的趋势。

除了民事纠纷增多,“假婚姻”还造成了多方面社会危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分析称,“假婚姻”的危害至少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假婚姻”淡薄了婚姻家庭观念,破坏了社会价值体系。由于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不稳定事实上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假婚姻”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一些“假离婚”当事人逃避债务,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增加了公共成本,例如,通过“假离婚”获取拆迁补偿等于提高了拆迁安置成本;在农村多占宅基地,侵害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假婚姻”有明显的时代性,与一定时期的政策变化相关。乔新生认为,针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夫妻俩手拉着手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现象,应当把“假婚姻”问题当作完善相关制度的线索,政府应当从善如流尽快弥补政策中出现的漏洞。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记者闫甲佳、刘宏宇、梁建强、乌梦达、张钦、贾远琨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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