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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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通过 将引爆万亿级市场空间

即时 | 2017-07-03 07:23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通过

水污染治理大年引爆万亿级市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是环保政策年,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开始征求意见。2017年也是黑臭水体处理指标完成之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提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7年还是“水十条”落地实施、完成阶段目标的关键年。

专家表示,种种迹象表明,2017年将成水污染治理大年。在政策驱动和市场需求之下,今明两年将迎来水污染综合治理投资高峰,万亿级市场空间有望释放。

将引爆万亿级市场空间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在近期召开的“2017第十五届水业战略论坛”上指出,2015年4月颁布“水十条”,2015年进入启动准备、分解落实、前期准备等工作,2016年是大规模实质性推动的第一个整年,2017年则是完成阶段目标的关键一年。加上今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将实现全覆盖,这些工作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职责继而带动“水十条”实施,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都会起到积极作用。“我们判断,2017年是水污染治理产业的大年,会出现一个大的投资高峰。”吴舜泽说。

吴舜泽表示,经过初步估算,完成“水十条”的全社会投资大概是4.6万亿左右;“水十条”通过加大治污投资将带动环保产业产出增长约1.9万亿,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间接带动环保产业产出增加5063.4亿元。

其中,以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为目标的水体环境生态修复服务,正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的新辟战场。

E20环境平台合伙人、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院长助理肖琼表示,近期释放的黑臭水体治理市场空间预计超过两万亿元,且在2017年左右达到峰值。其中一半以上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相关。

《经济参考报》记者6月28日查询住建部网站“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发现,截至目前,全国224个地级市认定了2100条黑臭水体,完成治理794条,完成率仅38%。

中信证券研报预测,目前尚未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将带来投资需求逾7000亿元。而在投资拉动需求和政府考核时间节点驱动下,预计2017年黑臭水体治理建设将加速推进。

农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蓝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据了解,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发展滞后,农村水污染物排放量维持高位,占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50%,且处理率普遍较低,与城镇污水接近90%的处理率形成强烈反差。然而,农村污水治理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开发,虽然单个处理规模比较小,但全国有2856个县、40906个乡,以及几十万个村,所以水污染治理市场规模不容小觑。

专家表示,此次明确提出支持农村污水、垃圾设施的建设,意味着农村污水治理市场有望逐步释放,农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蓝海。

事实上,已经有不少水环境专业投资公司瞄准了乡镇和农村水污染治理这一市场。

中国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人士近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集团不断拓展水环境类项目,涉及乡镇污水处理的项目就有7个,包括广安市“洁净水”行动项目、云南省大理洱海水环境治理项目、山东省胶州市北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贵州惠水县水务一体化项目、广西兴业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安徽省环巢湖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四川洪雅县水生态文明环境建设项目。其中多个项目为国家财政部、发改委PPP示范项目。

“乡镇和农村水污染治理市场广阔,未来我们将充分发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乡镇污水处理一体化集成技术,积极参与乡镇和农村污水治理。”上述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规范化应用水治理PPP模式

专家表示,在水污染治理产业的发展过程中,PPP逐渐成为主流模式。PPP既是一种融资方式,更是一种治理方式。PPP模式的发展对环境产业影响深远、巨大和复杂。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1月,财政部入库PPP项目总计10828个,其中环保类项目2334个,占全部入库项目总数的21.55%。环保类项目中涉水项目(包括污水处理、水利、供排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占比最高,超过80%。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PPP模式整体要求规模比较大,需要更高的投资,传统环保公司业务很难全面覆盖,所以整合兼并上市公司也成为环保市场的主流,上市公司纷纷延伸业务链条,拓展业务范围,构建环保大平台,以承接更为复杂的PPP项目,实现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目标。

“特别是质量改善和PPP模式往往与投融资挂钩,环保投融资的介入,使整个环保产业的集中度明显增加。中国的环保企业往往呈现小、散、全的特征,国外的环保企业则多走规模化道路、比较集中。目前国内产业结构正在发生转变,这种结构性变化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跟踪分析。”吴舜泽说,不过,在新的PPP模式下,小型企业、专业化的企业,尤其应该找准自己的定位和发力点。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也在论坛上表示,随着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在内的水业进入了广阔市场,并成为一个现象级的重大事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PPP模式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了一些假的PPP。下一步必须要规范化应用。”李开孟说。

李开孟指出,PPP的资产证券化(ABS)项目相当一部分是市政项目。尤其是水这方面的投资规模以及包括各方运作经验等都特别适合ABS,一般的投资几个亿,而且城市供水项目在我国已经存在20多年,积累了很多优质项目,通过PPP资产证券化可以倒逼PPP模式的规范化运作。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 最高可罚百万

即时 | 2017-06-28 10:10

央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记者 杜希萌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27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回答记者提问。

此前,河北、天津发现了多处污水渗坑,引发社会关注。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加大对向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这类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这一系列措施是组合拳,只要严格执法,就会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打击。”

新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法律,明确“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此外,法律还重点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农村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进一步明确。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关于饮用水的保护问题,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以更大力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即时 | 2017-06-28 07:47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以更大力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四大热点解读

新华社记者高敬、陈菲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去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

童卫东介绍,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他说,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新修改的法律相应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童卫东指出,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童卫东介绍,在水污染方面,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从几个方面对于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他同时表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在世界上所占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怎么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近些年我国饮用水水源发生了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童卫东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饮用水安全非常重视,也做了大量工作,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的问题。

“过去都关注大城市,对农村的关注比较少,这次针对这些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他说。

他表示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此前广受媒体关注的企业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一直存在。童卫东说,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如果企业的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法律规定了企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义务。但如何保障企业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别涛说,这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

“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他说,如果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将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通过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明年实施

即时 | 2017-06-28 07:09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管理中大家关注的问题。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此次修法增加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企业,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别涛说,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所以,有行政处罚,有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停产整顿。

此外,近些年饮用水水源发生的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饮用水保护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落实、农村的饮用水水源没有得到保护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这次修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如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此外,还要求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安全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修法后,“河长制”正式被写进法律,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童卫东说,“河长制”写进法律,强化了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

即时 | 2017-06-28 07:08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提请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新社记者盛佳鹏 摄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高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通过 党政领导个人责任纳入考核

即时 | 2017-06-27 20:13

中国网新闻6月27日讯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针对该法内容,有记者提问,“请问在河长制追责、究责方面是怎么看的?”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关于河长制的追责问题,这部法律没有规定。河长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机制。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到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所以,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至于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通过 明确禁止数据作假

即时 | 2017-06-27 19:12

中国网新闻6月27日讯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有记者提问,“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管理中的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防范监测数据造假作出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怎样解决大家都很关注的这个问题?”

对此,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表示,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最近环保部一些执法中都发现了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在2014年的环保法修改中也做了规定。不久前中央深改小组还专门通过了一个文件,就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提高监测数据真实性、提高监测质量做出明确要求。

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关注。要求所有的单位要履行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环保部进行联网,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还有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数据出现明显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举一个例子,今年五月份西安法院受理一个案子,就是因为监测数据某几个点的数据发现了异常,极高极低,结果发现取样口被戴了“口罩”。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干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造假案件。所以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下要进行核查。

第二,增加了对于禁止数据作假的明确规定。首先是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因为伪造监测数据的目的还是为了掩盖非法排污,这是严重违法,紧跟着是处罚的问题。这次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或者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里有行政的处罚,有刑事的处罚,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停产整顿,这一套组合拳下来,对监测数据造假将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环保部: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即时 | 2017-03-21 16:41

20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发布会,介绍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环保部表示,目前国家建立了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下一步将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部署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流域、分区域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同时,2017年底前,核发造纸、印染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介绍说,围绕“水十条”,环保部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流域、分区域确定目标任务。

不仅如此,国家建立了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分别建立了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等流域建立了跨省界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北京、河北、浙江、广东等9省(市)实现了行政区内全流域生态补偿。

在此基础上,2016年全国661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和在线监控安装,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000万吨每日;中央财政投入60亿元专项资金,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尽管全国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改善不平衡,少数地方水环境质量出现反弹。二是水生态破坏比较普遍。浅滩湿地过度开发,江河湖泊生态流量难以保障,部分水体生态功能丧失殆尽。三是水环境隐患依然较多。大江大河沿岸化工企业及工业集聚区与饮用水水源犬牙交错,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张波表示,下一步将督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各省(区、市)进一步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与重点企业。同时,综合督导务实推动。建立水污染防治综合督导机制,逐月分析全国水环境形势,逐季调度通报“水十条”落实进展情况,及时识别工作滞后地区和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打好督办、约谈、限批等环境管理“组合拳”,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

不仅如此,未来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安排,还包括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推进水源规范化建设,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排查化工企业周边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督促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任务;配合住建部强化黑臭水体整治,督导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此外,还将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组织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与环境质量目标有序衔接。2017年底前,核发造纸、印染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者 高伟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删除排污申报登记要求

即时 | 2016-12-19 16:56

人民网北京12月19日电 今天上午,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向大会作了草案说明。

据陈吉宁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指出,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艰巨,加上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在上述背景下,对该法再次修订。

他介绍,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组织评价,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并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工业废水、地下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分别实施针对性的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或联网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

同时,该草案也从现行法律中删去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饮用水安全状况应向社会公开

即时 | 2016-12-19 16:54

中国网12月19日讯(记者 尚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2月19日至12月25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审议通过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即时 | 2016-10-20 07:14

环保部审议通过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19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了解到,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近日主持召开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

环保部介绍,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水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加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据悉,针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此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从源头到龙头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等方面,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等。记者 高伟

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

即时 | 2016-09-19 16:34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的要求,我厅会同省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等部门于7月中下旬对全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联合督查。

此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省级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我厅及时将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分别通报有关省级监督单位,由省级监督单位通过联合督查或结合本系统工作调度核实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由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一名厅级领导带队,成员由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开展现场联合督查组。其中,省农业厅牵头督查三明、南平地区;省水利厅牵头督查厦门、漳州、龙岩地区;省住建厅牵头督查福州、宁德地区;省环保厅牵头督查莆田、泉州、平潭地区。现场共检查19个县市、超过40个项目。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总投资约109亿元,重点推进十个方面115个项目(249个分项)。据各地上报数据和本次督查核实,截至7月已完成或基本完成22项,另有49项进度过半。其中,养殖业整治方面,今年上半年,全省共关闭拆除禁养区及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下不达标养猪场(户)661家,削减存栏生猪9.42万头,基本完成拆除扫尾工作;完成可养区存栏2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561家,目前全省已有3704家生猪规模养殖场完成标准化改造,超过规模养猪场总量三分之一。城乡生活污水处理方面,上半年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9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9.5万吨/日,新建改造污水配套管网568.5公里。上半年累计处理水量7亿吨,同比新增约7000万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上半年我省共排查并报送黑臭水体81条,其中3条已竣工,16条已开工,11条在项目前期,39条正在制定方案,12条未制定方案。

审计署:170多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未能有效使用

即时 | 2016-06-29 21:27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于佳欣 董峻)审计署29日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中,有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

审计署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对北京、天津、山西等18个省、直辖市的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进行了审计,发现各地加大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审计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是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下达18个省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中,有143.59亿元结存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12个省的地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闲置资金29.28亿元;5个省因决策不当等造成相关资金损失浪费2.69亿元;6个省的9个项目单位违规套取资金6531.57万元。

其次,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压力较大。审计抽查长江经济带沿江区域的23个市县,城市生活污水有12%(年均4亿吨)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沿江373个港口中,有359个(占96%)未配备船舶垃圾接收点,260个(占70%)未配备污染应急处理设施。抽检89个市县的231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有124个(占53%)水质监测指标不达标;72个地下饮用水水源中有27个(占37%)存在超采现象。

公告显示,有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2015年底,有276个(占31%)项目因前期准备不充分、配套设施不完善、资金支持不到位等未按期开(完)工;有121个(占13%)已完工项目因市场变化、论证不充分等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审计还发现,存在预算分配与专项规划衔接不够以及一些地区环保相关执法不严格等问题。18个省中,9个省纳入“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中有1684个(占44%)未得到中央相关补助,而7个省获得补助的2135个项目(相当于其规划项目的63%)不属于规划范围。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地方积极整改。至2016年4月底,18个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将未及时拨付的财政资金23.45亿元拨付到位,盘活使用以前年度滞留财政资金1.45亿元,促进13个已完工未发挥效益的项目正常达标运行等。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福州水污染防治年内要做这些事

即时 | 2016-05-27 10:13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近日出炉,今年全省突出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09亿元,重点推进十个方面的114个项目。

《计划》提出,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90%以上;全省小流域消灭“垃圾河”,纳入考核的小流域断面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全省设区市级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100%,县级以上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地下水极差比例控制在10%以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67.5%;主要湖库水质达标率力争达60%。

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年底前,福州要专项整治闽清建陶行业,完成港城、欧美公司煤改气工程,连江、罗源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福州市3个经济工业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连江可门港污水处理厂竣工,福州临空经济区航空港建成三期污水提升泵站、不锈钢园区污水提升泵站、金港路污水提升泵站,闽清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竣工。

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方面,年底前,福州市要建成连坂污水处理厂二期厂区及提标改造工程、闽清县梅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水管道150公里。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年底前,福州要拆除福清市上迳镇林梅云养殖场、江阴镇占泽村养殖场、城头镇峰前村养殖场和新楼村养殖场;完成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工建设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

水资源节约方面,年底前,福州要完成新建改造供水管道150公里。

水环境管理方面,9月前,福州要针对罗源花园溪、连江牛溪、长乐陈塘港、永泰长庆溪、闽侯大目溪、福清迳江等水体编制方案。

保障水生态安全方面,年底前,福州闽江流域放养200万尾生态鱼,塘坂、山仔水库放养160万尾生态鱼;制定并实施东张水库富营养化综合整治方案;闽侯溪源溪完成河道清障、生态格网护坡、生态亲水以及河道清淤工程;长乐莲柄港完成主河道三期(生态水系)建设工程。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年底前,罗源湾养殖清退项目要清退70%以上。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通讯员 曾咏发)

闽公布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 提高污水处理费

即时 | 2016-05-27 08:52

记者26日从省环保厅获悉,近日我省印发《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

工业污染防治方面,福州市计划投入80万元开展闽清建陶行业专项整治(完成港城、欧美公司煤改气工程),投资2300万元推进连江、罗源县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投入9942万元改善3个经济工业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连江可门港污水处理厂年内竣工;福州临空经济区航空港年内建成三期污水提升泵站、不锈钢园区污水提升泵站、金港路污水提升泵站;闽清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年内竣工。

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方面,福州市将投入4.5亿元,建成连坂污水厂二期厂区及提标改造工程、闽清县梅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福清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福清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年内完成新建改造供水管道150公里。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我市将全面完成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拆除上迳镇林梅云养殖场、江阴镇占泽村养殖场、城头镇峰前村养殖场和城头镇新楼村养殖场。年内完成1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开工建设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

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方面,我市需完成40%黑臭水体治理任务。闽江流域放养200万尾生态鱼,塘坂、山仔水库放养160万尾生态鱼,并完成闽侯溪源溪河道清障、生态格网护坡、生态亲水以及河道清淤工程,长乐莲炳港主河道三期(生态水系)建设工程。

重点海域、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罗源湾力争养殖清退70%以上。同时,罗源湾、三沙湾、泉州湾治理互花米草1000亩,种植红树林800亩。

此外,各市、县将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福州日报记者 莫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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