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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税务局发布“税务十五条” 支持企业战“疫”

2022-03-26 10:26  郭晓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金晶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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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税务局党员志愿服务队 

东南网莆田3月26日讯(通讯员 郭晓华 文/图)当前,莆田市疫情形势严峻,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3月24日,莆田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 助力莆田社会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采取税收帮扶措施等三个领域的15条举措,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莆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助力莆田社会经济发展。

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一)畅通网上办税缴费服务渠道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倡议书》,向莆田全市纳税人精准推送“非接触式”办税提醒和办理渠道,并通过电话、税企微信群、QQ群等宣传渠道同时开展税企沟通宣传。建立健全“非接触式”办税问题收集、解决、反馈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网上办件及时响应,让纳税人获得良好的“非接触式”办税体验。

(二)开展“网上纳税人学堂”直播培训

运用网上纳税人学堂开展减税降费系列政策直播培训,结合实务案例深入浅出进行政策讲解,同时支持纳税人与直播讲师现场提问互动,课后回看培训视频,方便纳税人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学习最新政策文件。组建“莆田市纳税人学堂”QQ群,向纳税人推送培训通知、最新政策、培训课件等政策资料,确保政策培训不断档。

(三)推广“学税定制”服务

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福建省网上纳税人学堂(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者“莆田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微发布”—“纳税人学堂”)学习税费政策、操作实务等,进行个性化标签选择,享受课程资源定制学习、税费政策智能推送、诉求需求快速响应。

(四)强化税费线上咨询辅导

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即时的线上业务咨询服务,抓好坐席人员业务培训;扩容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安排业务素质高、沟通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值守,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群众满意。

(五)组建非接触式办税团队

全市各县区局组建“非接触式”办税团队,开展“远程帮办”服务,采取“图文咨询+办税辅导+远程帮办”新模式,辅导纳税人办理各项税费业务,实现“问办协同”。调配人员补充后台业务审核团队,持续提升业务审核效率,压缩业务办结时限。

(六)推行“双向预约”

税务机关对前期收集到的预约服务事项及需求进行梳理,主动对接安排有现场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到厅办理业务;对纳税人确需线下办理的,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和“绿色通道”为其办理业务,并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确保“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七)确保安全办理

对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畅通网上办税缴费服务渠道

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八)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款。

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帮扶政策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二)依法给予企业、个人疫情防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积极采取税收帮扶措施

(十三)专人专办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办,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四)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推行“网上申领、免费邮寄配送”发票,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并积极调配荔城区税务局O2O中心人员力量,主动承担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仙游县纳税人的网上申领发票配送工作,确保发票供应不断档。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及时办理停业

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对定期定额户在疫情期间无法开业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停业的定期定额户统一在一定期间批量进行停业处理,纳税人不需要上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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