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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延续平潭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06-11 09:40:00 何 燕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季亚军  

国家支持!延续平潭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将平潭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这一利好消息给了实验区各项发展注入了强心剂,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区内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优惠政策宣传工作以及政策落地执行工作。

据了解,《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做好政策延期工作,在省财政厅指导下,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在2018年3月就启动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工作,先后选派四位同志借调财政部税政司开展专项对接工作。同时在实验区内开展调研,对目录进行调整、优化。

新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在2017年版基础上新增了电子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技术及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四个方面12个目录,形成了涵盖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旅游业六大产业的146个目录。

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目录做了扩类和延期,这将会带动一些产业有新的增长极。新目录中将优惠目录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70%降至60%,给企业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可以让更多企业受益。”

记者还获悉,2020年12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主要领导多次赴财政部协调企业所得税目录优化有关事宜,所递交方案中重点围绕促进平潭高质量发展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近几年,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始终把向上争取财税政策支持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立足平潭“一岛两窗三区”战略定位和历史重任,先行先试、开拓创新,深入研究其他地区先进做法,深挖政策潜力,进一步优化平潭财税优惠政策体系,将优惠政策落实、落深、落细,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助力实验区经济跨越发展。

大事记

2014年3月25日,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五大类127条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批复》,正式批复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进一步支持平潭开放开发。

2017年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有关要求,印发《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

2017年12月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旅游业)适用指引》。

2019年4月1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适用指引》。

2019年5月,程丽华(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率队来平潭综合实验区调研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2019年12月,邹加怡(财政部副部长)率队来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2020年4月,财政部完成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评估工作。

2020年12月22日,财政部初步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优化方案。

2021年3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财政部正式确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目录调整方案。

2021年6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正式印发,至此,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有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及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旅游业六大类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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