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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将被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2017-09-14 09:02:31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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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金植 通讯员谢文辉)今后,生产经营单位要时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旦在安全生产领域有失信行为,不仅经营活动受限,单位相关负责人也要受到惩戒。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于9月5日印发,明确对1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根据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对存在这些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我市将采取28项具体措施进行惩戒。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依法暂停审批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等。

市、县安监部门将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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