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况生产者应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www.fjnet.cn 2010-03-14 12:19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我来说两句

据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4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产品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规定。《条例》送审稿共7章63条,主要包括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条例》送审稿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即: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条例》送审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

根据《条例》送审稿,凡企业自我发现、及时报告,主动召回的,仅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不承担行政处罚。反之,企业故意隐瞒缺陷,被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或者由主管部门强制企业责令召回的,企业不但应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还要接受惩戒性的法律制裁。《条例》送审稿只适用于一般产品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召回实施的步骤、程序等,不适用于对药品的监管。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国务院法制办联系提出意见。(陈 菲)


责任编辑: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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