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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保障机制缺位使见义勇为难得好报
www.fjnet.cn 2011-07-20 17:42  王 罗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朱慧卿绘

朱慧卿绘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制定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在医疗上,对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和继发性伤病,从优安排救助;在生活上,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比照革命军人优抚政策,落实优抚措施。图为见义勇为者正在接受嘉奖。王罗 摄

据统计,我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见义勇为的法规在1997年至2004年这8年内颁布。近7年来,见义勇为立法明显迟缓。当下,城市化进程提速、流动人口持续激增,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见义勇为这一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也正在遭遇着愈发尴尬的处境。

1. 呼吁出台全国性法规

各地立法不同,造成同样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待遇不一致

近日,一段上海宝山一辆公交车女司机被男乘客粗暴殴打的视频在网上流传甚广,激起网民公愤。在谴责施暴者的同时,大家更对车内40余名乘客无一见义勇为的“集体冷漠”严词声讨。

无人施以援手的现象让人心寒,而见义勇为面临的地域发展不均、法律位阶偏低、立法相对滞后等困境更值得我们思考。

从199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到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近20年时间里,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对此,相关法律专家指出,上述地方性法规的法律约束力并不相同。条例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的效力;规定是法规性公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办法是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侧重于行政约束力。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这些都属于六级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偏低现象显而易见。

更为让人心忧的是,我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见义勇为的法规是在1997年至2004年这8年内颁布的,占全国相关法规总数的近2/3。近几年来,见义勇为的立法步伐越走越迟缓。当下,我国城市化进程提速、流动人口持续激增,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在陌生人社会中,见义勇为这种最能体现人类互助精神的善举正遭遇着愈发尴尬的处境。相关专家认为,立法严重滞后难以跟上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的脚步是根本原因之一。

针对目前各地见义勇为立法进展缓慢的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样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他建议,“如果制定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见义勇为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期后再上升为法律。”

“见义勇为涉及的问题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必须全国统一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如是说。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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