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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诫中心”源于公权力缺乏笼子

2014-02-14 07:30  浩  瀚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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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河南南阳市民发微博称,其近70岁的母亲赴外地上访后,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拘禁”于“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这条配有“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图片的微博随即引发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质疑其为“新型劳教所”。记者查询河南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发现,在南阳、驻马店、邓州、新乡等地均建有类似的“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多为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劳动教养取消之时,就有一些学者担心,会不会在劳动教养之外,地方政府为“维稳”需要又设立一些“新型劳教所”, 取代劳教所、精神病院、学习班等,以对付上访人员。不幸的是,这种担心正在变成现实,这劳教还没有取消多久,一个新名词和新场所——“训诫教育中心”就横空出世。事实证明,公权力没有打造结实的笼子,公民权利就会进入笼子。

先说“非正常上访”,很多地方将越级上访、多次上访视为违法,以往是用劳教或者“被精神病”来打击。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越级上访、多次上访就是违法,如果上访无理或者已经按照程序终结,那么就不再受理或者按照程序办理就是了,所以,打击“非正常上访”无从谈起。当然,如果在上访中聚众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者是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用其他法律处罚,但处罚的不是上访行为,而是其他违法行为。

再说“训诫教育中心”,当地政府不承认这种中心是羁押人的地方,甚至面对记者的采访都不愿意承认它们的存在。但是,“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在训诫所内与外界隔绝,被限制人身自由和没收通讯工具,不允许探视”,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被训诫者“签订保证书,否则无期训诫”,难道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吗?不是变相的羁押还是什么?要知道,就连刑诉法规定的正式强制措施“传唤”也不能超过12小时,不能连续传唤,二次传唤间隔不能低于12小时。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根本无权设立所谓的“训诫教育中心”。

地方政府设立“训诫教育中心”和将上访人关在“训诫教育中心”,对于决策者而言,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而对于具体执行者来说,就是对上访公民的非常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这两种行为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然而,这些“训诫教育中心”堂而皇之地在县公安局拘留所设立专区,县财政还专门拨款,却无人追究。

对于废止诸如劳教这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来说,不能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关键要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就必须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让当地纪检、检察、人大真正能行动起来,公权力能互相监督与制约,公民权利能监督公权力,如此,各种“新型劳教所”才不会再出现。

浩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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