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警方的依法处置仍是第一位的。如果在责任体系内排位,刑事责任(凶手)>行政责任(警方)>民事责任(凶嫌、餐厅),命案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于责任排位中已一目了然。】 5月28日晚发生在山东招远的一起命案震惊全国。综合警方披露的信息和路人拍摄的现场视频,可初步确认:一名就餐女子因拒绝一邪教组织成员索要电话号码的要求,被6名邪教人员视为“邪灵恶神”殴打致死。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一方面是因为现场视频触目惊心、惨不忍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被害人只是被随机选中的普通市民。这种袭击对象的不特定性,更接近于恐怖活动,而不是寻常的凶案。 这些因素也让不在现场的公民切实感受到了恐怖和恐惧。对潜在的且很大程度上无法预防的邪教袭击,我们能做的好像并不多。路人、餐厅和警方的责任,被反复提及和讨论。在一个多元化舆论场中,个案被事无巨细、发散式地解剖,实为正常。不正常的是,个别论者将枝节当作了主流,偏离了个案处置应有的轨道。 毫无疑问,应对招远命案负责的,首先是那6名凶嫌。尽管其中一名因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最低年龄而被另行处理,他也一样是法律上的“行凶者”,只不过依法不承担刑责而已。也因此,谴责凶嫌比谴责路人、餐厅和警察更重要,理应成为讨论此案的底线共识。监督并确保公安司法机关对这些凶嫌依法予以严惩,是多数民意的指向。 另一些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当然也值得关注,比如有网友质疑:现场旁观者为何没有出手相救? 案发时无人上前与6名凶嫌面对面搏斗,确实令人遗憾。但抡起道德大棒挥向现场民众,并非就法律正确或道德正确了。及时电话报警、冒险拍摄现场视频,不都是与恶行斗争的表现吗?无人制止凶嫌施暴,或许是被“谁管谁死”所吓阻,或许还有基于施暴者人数众多的考量。 网友“叫兽易小星”的一条微博可视为对上述问题的最好回应:“谁都有懦弱和退缩的权利,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英雄。见义勇为是值得赞赏的良知,是值得敬佩的勇气,却不是普通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或者义务。爱别人前先爱自己,有了自保的手段再去保护别人。我们谴责邪恶和冷血,却不可将惊慌无力的普通人卷入舆论暴力的漩涡。”是的,我们可以反思路人责任,同时也要警惕以舆论暴力去绑架路人。 另一个被较多追问的细节是:事发餐厅做了什么?最新发布的消息称,餐厅一位女性副经理曾两次前往劝阻,被两名女性凶嫌用头盔扔打。有媒体引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力证餐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该司法解释之外,也有众多案例可兹佐证。但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凶案,餐厅的责任仅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我们无法要求麦当劳必须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配备足够的保安力量,就像我们无法要求遍布各地的“沙县小吃”也配备保安一样。而且,在类似案件中,商家的责任仍限于民事赔偿方面。应当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远不是“招远命案”引发社会恐怖的根本原因。 公众都不愿生活在一个伤害无处不在、安全处处有虞的环境中。面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警方的依法处置仍是第一位的。如果在责任体系内排位,刑事责任(凶手)>行政责任(警方)>民事责任(凶嫌、餐厅),命案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于责任排位中已一目了然。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云帆 |
相关阅读:
- [ 06-03]努力实现公正让“邪灵”也畏惧法律
- [ 06-03]“招远血案”,山东好汉都去哪儿了?
- [ 06-03]“空洞的愤怒”无助于惩治具体的罪恶
- [ 06-03]“招远命案”为何让人如此悲凉
- [ 06-03]招远命案:正当防卫的“门槛”需降低
- [ 06-03]信息充分公开才能战胜“招远命案”的恐惧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大中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