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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从走私武器到集资诈骗、组织卖淫等9个罪名的死刑,从而使中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从55个降至46个。上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2011年,这一次延续了中国将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的趋势。

互联网舆论场对这个消息的反应很大一部分都是负面的,反对减少甚至要求更多使用死刑的声音充斥一些网站的跟帖。这是中国民间传统重刑主义观念的回声。

然而废除、减少死刑是全球业已形成的大趋势,中国显然受到这个趋势的推动,而非它的引领者。废减死刑运动正式开启于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中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时至今日全国人大仍未批准该公约。

减少死刑在中国不是政治问题,它的支持和反对阵营大体超越了通常政治争论的划界,整个知识阶层对它的支持度较高,反对声最激烈的是互联网舆论场。 由于这个舆论场对社会意见的实际代表性难以捉摸,全社会的真实态度还需谨慎评估。

值得指出的是,废减死刑是世界性趋势这一点,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知道了。一些人虽然对减少死刑罪名有担心,但对中国与这个趋势采取顺应态度,而不是与其对着干,相信这个社会还是可以接受的。2011年中国减少死刑罪名,舆论的反对声并未转化成什么后果,这次恐怕还会一样。

我们认为,中国一方面保留死刑,一方面减少死刑罪名的基本政策是稳健的,这是中国传统价值观及改革开放现实等诸多因素的最大公约数,是有原则、也同时是现实主义的选择。中国一些社会群体仍主张用严刑酷法震慑犯罪,刑法修正案草案会拉着他们往前走,但不会拽得太猛,让大家难以承受。

其实中国社会传统的重刑主义一直在经历磨损,过去一些地方欠钱偿命、通奸沉江的做法如今回头看已经难以思议。但今天一个贪官如果犯罪金额巨大能够“免死”,舆论仍不会接受。中国人对死刑的态度大概会继续变化。

有一点需要澄清,不少人担心减少死刑会鼓励更多犯罪。这只是一种猜测和印象,这种说法并无数据支持。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是,废减死刑与犯罪率高低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犯罪行为快速处置、提高破案率和综合防治等,都被证明对降低犯罪率具有实效,它们能够弥补废减死刑可能造成的威慑力损失。这同样是世界性经验。

从长远看,中国逐渐取消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恐怕是要一步步实现的。这个进程主要取决于中国社会就此形成共识的情况,也会部分受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废减死刑进展的影响。中国肯定不会是这方面的激进国家,但我们大概也很难做世界上对死刑问题最我行我素的一角。

就今天来说,让我们莫要夸张减少死刑罪名对社会治安面貌的威胁。这是一项改革,我们应勇于跨出这一步。中国总体上是全球改革的典范,我们在很多改革领域做了第一个吃螃蟹者。而减少死刑我们并不是第一。前面已经有那么多实践者,如果我们在法制的这个细节甚至不敢跟上,那我们未免太胆小了。

【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

四中全会后首次修改刑法,死刑罪名的减少再度引人注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如若通过,中国刑法将只有46个死刑罪名。

死刑关系人最为宝贵的生命,而且一旦出错便无可挽回,因此“生杀予夺”需要慎之又慎。检视我国刑法对死刑罪名的规定,范围十分广泛,透露出一种肃杀的重刑色彩。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法治文明的发展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与上次不同,此次拟取消的死刑中,超出了非暴力经济类犯罪的范围。其中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等仍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外,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则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从司法实践看,这些罪名平时适用死刑都极少,而有的罪名适用死刑则长期受到诟病。例如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些集资诈骗的死刑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今年年初,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提交议案,主张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此次取消死刑,算是顺应了民意,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最容易引起争议和担忧的,是取消组织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两个罪名一般也属于非暴力性犯罪,但由于其保护的对象是弱势人群,而且犯罪本身有伤社会风化,所以老百姓在心理上会担忧,死刑取消后会不会出现犯罪反弹。尤其是“唐慧女儿案”,就反映出社会上一些人依然迷恋死刑的威慑力。

刑罚的设计,总是带有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意图。但人类的历史证明,刑罚并非越严厉就越有威慑力。在现代犯罪形态多样化的复杂社会,犯罪的防治需要综合治理,片面强求死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有人研究各国刑法,发现组织卖淫罪一般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的为12年以下。而从我国取消13个罪名死刑后的实践看,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犯罪治理而言,关键的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不是看最高刑的配置。如果在惩治的刑罚上衔接有序,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能够实现常态化追诉,就不会妨碍对犯罪的治理。

【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成本追求社会治理最大效益】

日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集资诈骗、走私武器、弹药、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引起舆论普遍关注。(10月27日新华社报道)

死刑存废在中国是个很容易“上火”的争议性问题。1997年刑法大范围修订,一共确立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这次的修正案若顺利通过,我国刑法上将只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取消死刑罪名的幅度不算小,进一步体现了“少杀”“慎杀”的精神。

从世界范围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总体的趋势。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无论是对犯罪治理的需要,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都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不过,我们毕竟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里,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从这两次取消或拟取消的死刑罪名看,大多是罪不至死的犯罪,或是运用范围极其有限的犯罪,继续保留死刑对于犯罪预防的效用不大,或是采取其他替代性刑罚也能够有效治理。例如,对腐败领域的犯罪,就没有取消死刑的打算。

不难看出,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大多数民众心里依然将死刑视为震慑犯罪的必要机制。对他们而言,考虑的不是法治的文明与否,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诉求,以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

这种妥协式的进步,我以为也是针对社会上对待死刑的观念差异,去努力消除隔阂、凝聚共识,追求一种“立足现实而又超然现实”的目标。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视为普及、传播先进法治文明观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现有的适用死刑的罪名一共是55个,这9个罪名取消之后,保留的死刑罪名将减至46个。

慎用和逐步减少死刑,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和立法实践中一个越来越显著的趋势。2007年1月1日,在中央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从各省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由此得到大幅度地下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是在1997年颁布新刑法以来首次出现的削减死刑的立法例。

三年来削减22项适用死刑罪名,几乎压缩了三分之一的死刑适用罪名,这无疑是颇为值得关注的。一系列有条不紊的改革举措,以死刑为标志性代表的重刑的淡出,指向的是一部更加“克制”的刑法,这种变化趋势无疑是法治的进步。

刑罚在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严刑不等于苛法,法律的核心并不是重刑,强化法治的意义更不在于用重典。事实上,法律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原则的践行与社会的发展和观念变迁密切相关,这意味着,法律本身并非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而是适应时代处于动态中,与一个时代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相适应。

在法制史上,有些曾经的罪名到了今天可能已经不再适合以违法视之,而一些特定时期被视为“十恶不赦”的罪行,也有待新的评估。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此需要做出及时的反应,以适应和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在刑罚适用上,一个总体的基调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演进,刑罚的使用朝着更谨慎、更严密的方向发展。

一定程度上,重刑主义的迷恋情绪仍然是存在的,甚至有着不小的影响。传统社会有着深厚的重典主义传统,至今,一些人身上弥漫着对重刑主义的留恋之情,不少人寄希望于法律以“杀一儆百”的严苛手段打击、震慑犯罪,迷信重刑的强大威力,甚至笃定唯有消灭肉体才能根本上铲除罪恶。

对重刑主义的理想化是值得警惕的。从历史经验来看,法律过多使用重刑的结果,往往不是对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会引起民众不适乃至反感抵触,制造社会的紧张气氛,甚至法律或将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危险境地。重刑主义一旦泛滥,一切社会手段,都将向法律无限倾集,法律容易变成一种制造威慑的工具,难免偏离正当性。

法律承载着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与责任,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因此,如果将社会问题引起的负面情绪倾注于重刑,指望重刑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是一厢情愿,而且代价更大。告别刑法的重刑主义,不能够再有留恋。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和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使得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进一步降至46个。其中,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尤为引人关注。因为,曾成杰案、吴英案等都曾引发过舆论热烈讨论,越来越获得公众认同的一个观念是,非暴力犯罪要慎用死刑。

让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既不放大也不缩小,更能体现法治的真义。上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论者称之为“生命权重于财产权”;此番再度取消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压缩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而且不再局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仅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也因为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早就是世界的潮流。

取消死刑罪名总会引发一些担忧,害怕此类犯罪行为因此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已经证实这一担忧毫无必要。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事实上,在香港,对贪官的惩治力度要比内地逊色很多,被判刑10年以上的贪腐官员极少,廉政公署的绝招不在于重刑而在于“零容忍”。真正的威慑力不在于“贪50万元就死刑”,而在于“贪1元也要查”——如果贪污罪成立,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

如学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废除,取决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即便我们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至少可以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削减死刑罪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在我们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集资诈骗罪可以取消死刑,贪污罪取消死刑则很难获得认同。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

减少死刑罪名无损于法治的威慑力,相反,这是四中全会“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极其重要的“科学立法”精神的彰显。死刑绝不是越多越有威慑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

死刑改革在路上2014-10-28 06:51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并不会纵容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9个罪取消死刑,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又一次较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

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

从去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到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披露“正在研究逐步减少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这次继续削减死刑罪名可谓情理之中。这次要取消9个罪的死刑的确是在减少死刑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其原因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说,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的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犯罪率升降,总的来讲,是由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来决定的。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多,并不一定其社会治安就好;相反,一个国家死刑用得少甚至不用死刑,通过改良其他公共政策,也完全能够维护社会治安。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都是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的。一个死刑罪名的取消,只有首先通过司法控制,在实践中很少适用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发现此类犯罪并没有出现上升的趋势,最后才有可能在立法上取消其死刑。像集资诈骗罪,在吴英案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之后,因为此罪被判处死刑的就很少了。今后,我们要想继续减少死刑罪名,仍然必须首先立足司法实践,使一些罪名的死刑条款逐渐成为“死亡条款”。

持续地较大幅度减少死刑,会不会纵容犯罪?对这个问题,李适时先生在作修法说明时也讲得很好:取消死刑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觉得对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好像还便宜了他,其实,判处无期徒刑足以威慑犯罪。何况,像武装掩护走私、强迫卖淫、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等,真有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还可以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来判处死刑。

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这次拟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已经不全是非暴力犯罪了,这表明,今后我国在继续减少死刑时,除了将重点保持在非暴力犯罪领域,对一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暴力犯罪,也可以考虑取消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过去规定只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的就要执行死刑,这次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这个修改也是有道理的,试想,一个死缓犯,如果仅仅因为牢头狱霸欺负他而还手致对方轻伤,就要因这种故意犯罪去执行死刑,公平吗?之前学界的一些建言,如设立死刑犯的申请赦免制度,废除死刑执行的枪决、统一用注射,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新生儿母亲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在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精神病的人列入不适用死刑的对象等,尚没有反映到立法中。

我国早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规定,在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里的“最严重的犯罪”,按照国际通行理解,应当是指跟剥夺人的生命相关的严重的暴力犯罪。这次成功地取消9个死刑罪名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削减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