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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活着,医保卡中的钱却没了。不过,卡中的钱不是被外人偷去,而是被自己的家人动用了。擅自盗用家人医保卡,会有什么后果?家住诸暨市的邹某就尝到了苦头。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12月18日《绍兴日报》)

此新闻一出,坊间舆情几乎一边倒地同情着两位“倒霉”的当事人,认为有关部门判罚过重——不过是刷了几次自己家人的医保卡,而且累积数额只有一万多元,便让母女俩双双获刑,如此判罚未免太重太没人情味了,还有人称此事发生与贫穷有关,是“穷人的悲哀”。对此,笔者并不苟同。

医疗资源作为一种全民性社会资源,而且由国家给予补贴,医保卡必须专人专用。近年来,各地都出台了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条例,条例规定,凡是伪造医保卡、转让诊疗证、冒用他人身份看病买药等骗取医保费用行为,都要面临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新修订的《刑法》也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实施骗保行为视同诈骗,将受到法律制裁。由此看来,母女两人动用家人医保卡被判诈骗,不过是依法行事,并无违越法律精神。而此案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实是因为曾经发生的类似案例鲜有判罚未被提到法律高度来解决罢了。

出现盗用家人医保卡情况,是一些人对医保卡的功用存在误区,认为卡中余额可以自由支配,家人可以共享共用。其实,医保卡中的钱由个人缴交和国家补贴两部分构成,专款专用于医疗救治和社会保障方面支出,严格说来,医保卡中的钱为救命钱,即使卡中有较大余额,也不能挪作它用。否则,如果当事人日后需要医疗救治,卡中没有余钱,只能由国家埋单,这也增加了国家和社会负担。现实中有人用医保卡中钱从药店购买生活用品,都违反了医保管理条例,改变了医保金用途,损害了国家利益,一经发现,是要受到处罚的。当事人邹某母女拿家人医保卡刷药,并非一次两次的偶尔为之,而是多达几十次,说明就是蓄意而为,对其给予刑责相当的处罚,也就是合理的。

目前,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老人到孩子,都有一张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卡。老人冒用老伴医保卡,与贫穷无关,估计是因为老伴医保卡中有较多余额,此外报销比例可能会高一些。这就涉及到医保卡的管理以及医保政策的宣传和调整问题。医保部门在管好用好医保基金的同时,还要让医保政策惠及民生,对高血压这类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慢性病,可以让其通过办理慢性病手续来提高报销比例,不能让贫穷阻挡了群众的就医之路。如果邹某知道了这一政策,相信也就不会再打老伴医保卡主意了。进一步而言,让患者“病有所医”,则是涉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有关部门须把好事做实,把实事做好。

盗用家人医保卡获刑也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规则和法律,坚守信用和做人准则。须知,规则是被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打破的。如果为了一点小利而违背规则,僭越法律,只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医保政策中也应该体现出“济贫”的人文精神,根据家庭的收支情况,制定医保免征标准,保证贫困家庭的看病问题,针对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据他们的长期服药情况,适当提高支付额度。】

近日,浙江诸暨的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因为冒用家人的医保卡开药,涉及金额一万余元,诸暨市法院对其以诈骗罪做出了判处母女俩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罚。

从法理上讲,邹某和周某母女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要件,以诈骗罪对其做出判罚,可能并不为过。但是,从情理上讲,生活不大宽松的她们,出此下策,不过是为了获得宽松一点的医疗保障,也算得是对个人基本利益的一点争取。对于这样的一对母女施以“诈骗”之“重拳”,着实有些出人意料。

我们常说的医保,其实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这是由政府牵头集资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医疗保护。因此,从其定位上说,就应该是面向全体民众。并且应该是无差别的,如果要列出差别,依据公平原则,也应该是向贫困或者多病人口倾斜。但我们国家的医保政策并没有体现出这样预期,有的时候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这使得很多贫困群体在看病时非常艰难。

英国早在十六世纪就出台了《济贫法》,对贫困人口在各方面予以帮助。为此,在二十世纪初,英国还没有实施全民医保时,首先制定的就是针对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了贫困人口的就医需求。五十年代后,英国启动了全民医保,如今,英国人看病,可能只需支付很低的处方费,即便如此,对于贫困人口和慢性病患者,依然免收或者减少相关费用。英国的做法,使得英国民众几乎没有看病之忧,医患关系极为密切。

我们的邻国泰国,除了对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僧侣实施免费医疗外,对于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也都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由政府发放免费医疗许可证。除此之外,一些农村居民可自愿购买健康卡,一户一卡,持卡者有病可到健康中心或区医院就诊,当基层医院认为需要转诊时,可转到省医院就诊。这一制度,对于成员较多的家庭,显然起到了倾斜作用。

对比起来,我们国家的医保政策就很少与受保人员的家庭条件相结合,对于贫病家庭,缺乏必要的应对或者补偿手段,不能体现雪中送炭的精神。其中诸如不分患者年龄和疾病情况,在门诊设置统一的总额限制,导致许多患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到了年底需要自费吃药的情况。此外,家庭中的每位成员生病就诊,需要分别支付各自的起付金,对于我们这个没有消费退税政策的国家而言,其实是一种重复计费,加重了多患病人口家庭的负担。很多家庭多人用一人的医保卡看病,就是出于这样的原因。

所以,冒用家人医保卡的行为,虽然有着诈骗医保费用的性质,但同样也暴露出我国医保支持力度不足,特别是对贫困家庭缺乏补偿机制的状况。催生了许多医保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冒用的方法。

因此,我们的医保政策中也应该体现出“济贫”的人文精神,根据家庭的收支情况,制定医保免征标准,保证贫困家庭的看病问题,针对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据他们的长期服药情况,适当提高支付额度。此外,医保还应尽可能地让更多群体受益,例如以家庭为单位设立医保账户,以减少因为工作调动,或缴费滞后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失保问题。

当然,扩大医保可能会让医保资金出现断裂,对此,国家应该本着从低收入群体向上逐步保障的策略,可以先引导中高收入群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支付能力的方式来获取更好的医疗保障。

□郑山海(医生)

浙江省诸暨市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此事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留言表达对母女遭遇的同情,更有网友对国家法律规定提出了“不近人情”的批评。

在某些人看来,医保卡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怎么花都行,事实上并非如此。医保卡内的钱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个人缴纳的钱,二是单位为职工缴纳到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特别是医保统筹基金里的这部分钱,是属于当地所有医保投保人的,目的是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当个人社保卡内余额不足时,需要动用统筹基金的钱进行报销,这正是医保制度的核心所在。如果有人冒用社保卡进行报销,而该卡中个人缴纳部分已经用完,其盗用的,就不是个人的钱而是公共救命钱,可能涉嫌诈骗受到处罚。

喊冤的背后,折射了现实不良现象。在许多地方,家中一人有社保卡就“全家吃一人”,这种现象长期存在。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居民不是用社保卡去就医,而是用社保卡去购买生活用品。还有不少药店“变相”推出了社保卡套现服务。

如果社保卡长期乱用的现象不被及时叫停,久而久之,乱象就会堂而皇之地越位。试问,谁还会将社保管理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

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绝不是简单地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法规,而是更多地从人们的法治思维和习惯来体现。必须让人们习惯于用法治标准来判断事件的是非曲直,进而自觉做到按法治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规则,而不是简单地感情用事。

【类似的惠民政策应该加快推进、全面普及,不能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要坚决避免不合理的政策伤害法治】

近日有媒体报道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因涉嫌诈骗双双获刑。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12月20日《京华时报》)。

这种亲情拗不过法理的新闻很容易引发争议,争议的背后常常会伤害法治影响裁判的公信力,从一些网友对该新闻的评论就能看出,曲解法理、误读裁判的声音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弱势群体,不得已而为之冒用了社保卡,从情理上来说符合人性伦理的普遍性标准,但是法院判决却认为这种冒用行为属于犯罪,法院的定论自然就引来舆论对其裁判的不满,认为法院的裁判不公正不合理,甚至有网友认为法院是在欺负弱势群体。在曲解法理、误读裁判的众声喧哗之中,也有理性的网友看到问题的本质,就是社保卡使用制度的不合理性,因为很多省份都已经立法明确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用社保卡,笔者近期去医院还在缴费窗口亲眼看到这方面的提示,想必很多网友也会在当地医院看到这方面的政策信息。就是因为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以及各地社保政策的差异等因素,导致一些网友质疑法院的这份判决。

一些网友之所以抱有这样的想法,不仅是因为未能看清楚问题的本质,而且对于法院裁判特殊的逻辑思维不了解。在刑法理论当中对诈骗罪是这样定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定罪的逻辑方式则先是行为人以非法目的实施欺诈行为,然后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后被害人财产受损。案件当事人邹某及其女儿所在地的法规认为家庭成员之间不能通用社保卡,而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的“法”就是地方性法规,既然这种冒用其他家庭成员社保卡的行为不合法,那么法院定罪的依据就成立,然后社保部门因为被故意欺瞒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错误报销药费,最终导致社保基金损失。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是非性问题。

通过对法理的梳理论证完全可以说明,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网友直接质疑法院的判决缺少说服力。这种让法院陷于负面舆论环境的案例,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社保制度,而不是法官以手中的法槌去挑战人性伦理。当地媒体报道这一冒用社保卡案时,导语部分提到,该案例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而其他媒体转载时却删除了这句话,其实该诈骗案并不是给普通群众敲响了警钟,而是给立法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敲响了警钟。

当前,某些地方改革步伐的缓慢导致群众迟迟难以享受政策性福利,就以这类不合理的社保制度为例,某些省份已经有家庭成员之间共享社保的政策,某些省份却没有,这就会导致惠民政策存在差别,并进一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异。家庭成员之间共享社保基金符合群众切身利益、符合亲情伦理,另外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这种共享符合家庭成员间财产共同共有的原则,所以类似的惠民政策应该加快推进、全面普及,不能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要坚决避免不合理的政策伤害法治。

有违社保初衷

按照绍兴当地的社保卡管理规定,实行的是一人一卡制度,医保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能借给其他人使用,包括自己的亲人。如果说夫妻一方的社保卡个人账户中还有钱可以买用来药,另一方却不能用来买药,只能另外掏现金买药,毫无疑问直接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乃至可能因病致贫,这本身就与社保制度救人于危难、减轻民众负担的初衷和宗旨背道而驰。

山东 何勇

【“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做法,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使参与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浙江诸暨75岁的邹某患有高血压病30多年,长期吃药降压,因自己参加的医保报销比例低,遂让女儿周某冒用80岁丈夫老周的社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合计报销药费11376.64元。近日,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对邹某和周某母女俩,均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可能不少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用自己亲人的医保卡去看看病,开开药,会涉嫌诈骗犯罪吗?回答是肯定的,这也正是该案有较强警醒作用的地方。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数额犯,根据数额不同,刑法规定了三档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数额较大、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范围会有些差异,浙江地区分别为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

本案中,浙江诸暨的邹某患高血压病需用降压类药物,本来应用自己的钱去支付医药费,却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了丈夫用该类药的事实,冒用丈夫之名,从国家医保基金中骗取了一定数额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邹某的女儿明知母亲骗取医保费用而为其积极提供帮助,也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中邹某的丈夫老周患脑梗已无法说话,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故没有受到刑事追究。这也提醒人们,“一人持保,全家用药”的做法,绝非小事,法律风险极大,有可能使参与其中的一家人都受到法律追究。

近些年,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社保基金成了一块肥肉,不少人都想去那里分点肥。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处理也五花八门,有的按诈骗罪追究,有的按保险诈骗罪追究,有的仅给予行政处分……为了解决这一乱象,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邹某母女案为人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大家千万别不当做一回事。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前天(12月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

法不禁则为可行。同样,社保是国家给予社会个人的保障性福利,从相关规定来看,社保卡是不能冒用的,毕竟会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这点,无可厚非。但此间有个问题,会让民众如鱼刺梗喉,不吐不快。

社保卡具备开药功能,目前社会当中,各类药店已经呈开放式便民,只要是政府开放性的社保卡均可到药店划卡、取药,而此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执卡本人前往,往往是卡到即购药,凭票进行报销。在此种开放式制度下,如何进行界定,又如何确认为冒用,实际操作中为空白。渐渐,在民众脑海中也就形成了家人医保卡可以购药,可以共享。

事实亦如此,社保卡住院,必须是本人,这无可替代,毕竟住院得办手续,身份信息各方面是必须相吻合的。但通过医院门诊或药店拿药,却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更何况浙江邹某母女俩拿着丈夫的社保卡,分34次到门诊拿了1万多元药,意味着每次仅三百余元的药费,尽管累计起来有一定的数额,但能否判其为冒用或者说获刑,还是值得商榷的。

次数如此之众,用家人社保卡轻而易举购到药,这其间的环节是不是存在问题?先不追问此案是如何被破获的,单从直系亲属的角度来说,情理上也难以接受,毕竟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社保卡还是城镇医疗保险卡,夫妻之间共用,平日里去取个头痛感冒药也很正常,而且都没有严格的要求限定,报销时也并没有说非得本人前往或提供病理诊断书之类的。更何况,作为百姓来说,既然药店能够取得政府许可让百姓凭社保卡购药,门诊和药店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就会给百姓一种“可以”的暗示。久而久之,可以用家人社保卡、医保卡购药就成为生活常识。

冒用,在法律上为冒名顶替、非法使用。事实上,无论是医院门诊还是社保部门许可的各大药店,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做到提醒、卡控、法治宣传的义务,却在潜移默化中默许了家属之间可以“冒用”之实。此种情况下,如果要说邹某冒用丈夫社保卡开药有罪,那么此罪可定,但并不该罚。

近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医保案件。母亲邹某患多年高血压,让女儿用父亲医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原来,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买药也不行。(12月20日人民网)

很多人都用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买过药,或者用家人的医保卡给自己买过药。难道这涉嫌违法犯罪?此案一经报道,引发舆论轩然大波,人们普遍感到非常困惑不解,觉得难以接受。那么,以法理角度进行审视,用家人的医保卡为自己买药获刑到底冤不冤呢?

对于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能否给家人买药或作他用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及人社部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配套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学界及普通民众也有颇多争议,各地掌握的尺度更是不一,多数地方要求只有参保人本人才能使用自己的医保卡,医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有些地方则允许使用参保人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为家人买药,允许家庭成员之间的医保卡账户余额有条件关联。

笔者以为,对于参保人而言,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质(计息、参保人死后可继承),而按照民法理论和婚姻家庭法理论,家庭成员具有财产共享或利益共享关系,因而,使用自己医保卡为家人买药符合情理。其实,一些地方要求医保卡不得给他人使用,主要是防止他人盗用、冒用医保卡,保护参保人利益,如果参保人同意将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给家人使用,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我们对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为家人买药的行为应该持宽容态度,不宜扣骗保的帽子,不宜启动追责程序。

当然,家人的医保卡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是包治家人百病的“万能药”。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也应该有范围底线和额度底线,超过了底线,就具有了骗保的性质。显然,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住院或买药,所报销的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余额,动用了医保基金的公共账户部分,就伤害了全体参保人的医保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就是违法行为,借用人或冒用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冤。

鉴于目前家庭成员混用医保卡的现象非常普遍,鉴于民众对混用医保卡缺乏明确的定性认知,政府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确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统一监管的尺度,堵住监管漏洞,如此,民众才能有法可依,看清底线,心中有数。政府还应加快推进三大医保统一的进度,统一医保标准,如果医保标准统一了,“自己为家人买药”的现象就会明显减少。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了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

用亲属社保卡治病,这种行为就是骗取国家的钱

杨涛

这个案件的案情其实很简单: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

这样类型的案件,虽然在诸暨市是首例,但在全国,利用社保卡或者公费医疗卡来为亲人或者他人买药而被判刑的案件却不在少数。例如,今年7月,江苏省高院就公布一起用亲妹妹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的案例,来自江苏洪泽的居民罗某去年8月在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术治疗,但是,罗某并没有买医疗保险,于是用自己妹妹的信息住院治疗并报销费用,前后共报销医疗费人民币20228元,出院后,其妹妹又领取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人民币6230元。结果,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获刑。

于情而言,无论是邹某还是罗某,都值得同情。譬如邹某自己已经75岁了,家庭经济又确实困难,但因为自己患高血压要用药,冒用的又是自己丈夫的社保卡。而罗某也确实是患有乳腺癌,经济也很困难,交医疗保险又来不及,只得冒用一下自己亲属的医疗保险,这些似乎从情理上也都说得通。但是,情理上可以同情的事情,在法律上却是不能容忍。

首先,他们骗取的是国家的钱,而国家财政的钱来自公民纳税所得或者交费所得,他们骗取了医疗费,国家的钱就会减少,其他人就可能受到损失。其次,如果采取冒用亲属的方式来骗取医疗费用可以不追究的话,那么,这样就可能鼓励更多的人不去交社保或者交医疗保险,国家的社保和医疗保险就会形同虚设,许多人因此就会钻空子不去交这些费用,国家社保和医疗保险制度就无以存续。再次,允许亲人冒用亲属的名字去骗取医疗费用,实际上是鼓励公民采取不诚信和不合法的手段去达到自己的目的,给社会带来一个极为恶劣的影响。最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没有社保或者医疗保险,但又身患重病,但是,这种感情上值得同情的事情宜用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求助于慈善组织,发动其他人募捐等等方式,但绝不允许利用违反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的困难问题。

这一事件也反映了情法冲突的问题,不过,情不能违法,但并不意味着法绝不容情。譬如说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都违反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司法机关还是考虑到了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了从轻处罚,譬如说法院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其女儿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一事件给人们的最大教训在于,别轻易用亲属的社保卡、医保卡来治病、买药,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骗取国家的钱,是诈骗,法律并不会因为你是用亲人的社保卡、医保卡和因为你确实是在治病而置之不理的。


若不是医保制度设计有问题,“骗保”何以盛行?

家人“共用”医保卡,在生活中其实很常见。这和“小病大治”是一个道理,医保制度就是这么设计的,得达到一定起付线才能报,家人“共用”医保卡因此比较划算。当然,此案情形稍有例外,妻子邹某参加的是城镇职工保险,药费报销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或许是之前的公费医疗)能报的更多,于是女儿用老周的卡给邹某买药。这算不算骗保?严格意义上讲,肯定算。又是翻倍罚款又是判诈骗罪,因此都不能说于法无据。

此事之所以遭到网民炮轰,不是因为大家都法治意识淡薄,而是因为判罚这样一个被疾病压垮的家庭似乎不够人道,而且,医保基金“钱多到花不出去”的问题,被舆论热议早有年头了,若不是自己的医保报销太少又何须用丈夫的?在我看来,简单用“弱势群体”来否定依法判决的必要,当然是要不得的“仁慈”,但值得反思的是,若不是医保制度设计本身有问题,又何以“骗保”盛行?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这是当下并存的三种医保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分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前者用于住院报销后者用于门诊买药。对于个人账户,最普遍的看法是,那是“咱自己的钱”。新闻中的妻子邹某,之所以不用自己的卡买药,大概就因为自己卡里的钱是自己的,而公家的不报白不报。有这种想法的人很多,于是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最后通常被用来购买生活用品,或者买出药来再卖给街边“高价收药”的。

花费那么大的行政成本,先一个个地收上来,转个弯又让参保者都取出去,或者间接取出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非但谈不上真正的“保险”,反而有点“吃饱了撑得慌”的感觉。所以,有没有必要设置医保个人账户,其实业内一直是有争议的。倘若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新闻中的妻子邹某固然犯不着拿丈夫的社保卡买药,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骗保中介也必然没了生意。当然,取消个人账户之后,缴费比例和报销限制都应随之调整。

夫妻共用医保获刑,还说明不同社保种类报销水平差异巨大。丈夫老周可以报销更多的社保卡到底是什么卡,新闻中并未提及,若涉及公费医疗,那自然是一个腐败话题——“山西一退休厅官公费买药卖药店,十余年风雨无阻”之类的新闻,过去已经有过很多。这两年,公费医疗逐渐被取消,公务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是个很大的进步;但是,现存医保制度依然有三种之多,而且报销差异巨大,全民统一的医保制度如何改革,应该尽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医保是一种互助共济的制度安排,背后的合理性在于:人总会生病,而又不会同时生病。可是,如果夫妻之间都不能“共济”,那还如何体现医保“共济”的特点呢?自己有医保,却要用丈夫的医保卡买药,最终还被判了刑,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人们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但更深层的问题却在于医保制度本身病得不轻,既有医保个人账户这样的“怪胎”,也有医保“钱多到花不出去”与看病贵看病难之间的矛盾,更有鸿沟巨大的医保不统一的弊端。

【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各种社保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这样的违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

浙江省诸暨市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老伴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消息见报后,不少人同情邹某母女,认为即使用亲人医保卡买药不合适,但既然已经偿还了报销金额,实在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首先需要明确,不管是诸暨市人社局报销额双倍的行政处罚,还是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都完全合法。依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追究邹某母女俩刑事责任,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当然,处罚和判决的合法性,不能掩盖背后的问题。人们对邹某母女的同情,折射出对我国社保待遇平等的期待。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是制度多元、城乡分割。基本医保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类医疗保障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国家给予资助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甚至主管和经办部门也不同。即使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往往因单位缴费情况而有较大差异。虽然这些差异是基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它也带来了医疗报销的巨大差别。这就是邹某母女冒用社保卡买药的直接原因。只有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等方式,整合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一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问题。

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是此案暴露的又一突出问题。虽然多数地方在建立基本医保制度时也建立了大病医保制度,但大病医保和基本医保之间都存在一个“鸿沟”,只有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能享受一定额度的大病医保报销待遇。对许多普通收入家庭特别是农民来说,享受到大病医保报销待遇的同时,也往往可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还需提及的是,高血压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虽然纳入医保,但因各地医保报销基本都设定了起付标准,超过才可以按比例报销,所以,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医保之外的个人负担依然不轻。随着我国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并不断完善大病医保、大病救助及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各种社保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这样的违法犯罪才能在制度上避免。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恒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