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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虽未得逞 已构成盗窃罪

2016-06-20 11:04:53梁民权 朱凯迪 来源:三明日报  责任编辑:王娇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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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40岁徐某某系沙县青州镇农民,平时好吃懒做,从1996年至2010年7月间先后因抢劫罪、盗案罪被法院判了三次有期徒刑,仍不知悔改。2015年10月1日14时许,徐某窜至沙县洋坊村村路135号省196地质队,撬开3楼一住户家未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掉落一顶白色的摩托头盔。经鉴定,从摩托头盔上提取到的指印与其左手中指指印同一。2016年3月16日,徐某某在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入室盗窃后,未盗得财物,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犯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未遂案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没有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刑事责任上,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同时又比预备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的徐某某盗窃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奉劝平时游手好闲偷鸡摸狗的人及时收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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