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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通报“民告官”四大典型案例 政府违约也要败诉赔钱

2016-09-30 08:56:37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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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封路,商户告上法庭

原告21人系泉州市灵秀路上经营五金的商户,起诉主张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为了让该路段上从事五金行业的商户迁入新建的五金城内,以道路改造为由,对灵秀路实施围挡封闭施工的行为违法。

这一案件,经过法院组织协调,最终原告主动撤诉。

法官点评:案件开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各方协调,最终被告石狮市人民政府明确表示“不再实施灵秀路改造工程项目”,解除对灵秀路的围挡。

因此,21名原告不仅撤回本案对石狮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同时撤回了该案引发的另外两案(诉发改委和经建局修路决定)的起诉。本案通过行政协调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人和事了。

进口货品被禁,企业告海关

厦门海关在对申报进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一家进出口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玻璃粉碎料”的货品,实际为“废碎玻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有厦门和深圳两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予以认定,遂向该进出口公司作出《责令退运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后,该进出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行政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该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本案中,原告进出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进口商,其申报进口的货物经对“固体废物”属性有检验职责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认定为“废碎玻璃”,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厦门海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非法占地被拆,状告执法局

周某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却私自将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地面水泥硬化作为驾驶训练场。集美区执法局将地面水泥硬化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不过,周某认为执法局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驾驶训练场予以拆除的行为违法,因此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集美区执法局对周某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据此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官点评:无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进行的地面水泥硬化,系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法建设。

因为,违法建设通常建设有建筑物或构筑物。对违法建设的制裁和处罚措施系责令拆除和罚款。而无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进行的地面水泥硬化,既无建筑物,亦无构筑物,且简单地拆除硬化的地面,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对原告的非法占地行为,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法占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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