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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实习生 黄颖欣通讯员 思法)看一次3D电影购买一副3D眼镜,眼镜越积越多,这让不少人对自购眼镜的规则产生了质疑。近日,一市民因此将影城告上法院,最终,影城因无法举证已将需支付押金或自购眼镜一事告知消费者而败诉。 1月12日,阿军(化名)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张当日19时在厦门某影城放映的《勇敢者游戏:决战丛林》(3D)电影票,花了53元。当天下午,阿军前往影城观影,却被告知影城不提供3D眼镜,需现场购买。 在阿军看来,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购票款应包含3D眼镜。“整个购票过程,影城方面没有作出任何须额外购买眼镜的提示。”阿军当场与影城协商退票事宜,但遭到拒绝。 未观影,也未收到退回票款,3月,阿军将影城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票款5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面对诉讼,影城方面坚持阿军是通过网络平台购票,阿军与影城方面无直接关联;购票时,网络平台通过“温馨提示”提醒“部分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支付眼镜押金或自购,具体以影城现场为准”。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阿军虽未直接向影城购买电影票,但其通过网络平台订购的电影票可在影城观影,可认定阿军与影城存在观影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阿军所购买的电影票为3D电影票,需配备3D眼镜方可达到应有的观影效果。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阿军有理由相信其持3D电影票,即可享受影城包括提供3D眼镜在内的观影服务。虽然影城主张网络平台已提示“部分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支付眼镜押金或自购”,但影城提供的订单截图与案涉电影票在影片名称、观影时间等方面均不相同,订单截图格式与阿军举示的《博影电影—确认订单》网页截图亦有差异,故法院对影城主张不予支持。 思明法院认为,阿军主张其对影城观影服务内容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的观影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思明法院判决,撤销阿军与影城订立的关于《勇敢者游戏:决战丛林》(3D)电影的观影服务合同;影城向阿军退还购票款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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