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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法治中国蓝图的六大亮点

2014-12-11 15:11:52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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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专门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了宏伟蓝图,开启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必须牢牢把握《决定》描绘的法治中国蓝图的六大亮点。

第一,《决定》提出了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的总目标,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依法治国方针的“升级版”。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以来,我国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完整的表述,对“法治中国”进行了更全面的顶层设计,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设计出了新的路线图。会议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是一个重要的质变,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整体性要求。四中全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将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民等各个主体全部纳入法治体系,对各个主体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升级版”。

第二,强调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依宪治国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基和保障。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两个“首先要”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和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是重中之重,是检验法治建设的“标尺”,决定着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监督。目前,我国宪法存在的一个最大的不足,就是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违反了宪法规定,一些违宪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严重损害了宪法权威。对此,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对于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严格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第三,健全享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变立法行政主导局面,排除部门和地方利益对立法的影响,坚持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是人大最重要的权力之一,立法由人大主导是宪法的明文规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要求。但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并没有起到主导作用,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让“部门主导立法”一度成了立法的常态,使得“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对此,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让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必须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权,加强人大对立法决策的主导,加强人大对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主导,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审议的途径和渠道。通过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权,加强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有效消除授权立法滥用以及部门间争利。《决定》指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