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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姊妹篇 实现中国梦

2015-02-13 11:20:43陈宝生来源:人民日报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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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有“立”,做好两篇大文章

改革是“破”,讲创新突破;法治是“立”,讲规则程序。习近平同志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做好“破”与“立”两篇大文章。

改革推动法治不断完善和发展。实践是法治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许多重大改革先行先试,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可以说,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法律立、改、废工作的重要原因。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用六个“紧紧围绕”概括改革的聚焦点和着力点,具体提出详细的改革举措和改革事项。这些重大改革举措和事项大都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涉及现行法律的修改、缺位法律的制定、陈旧过时法规的废止。特别是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从“国家管理体系”到“国家治理体系”,从“社会管理体制”到“社会治理体制”,都是影响深远的重大变革,必将引发和带动一系列法律变革,促进法律体系的内在调整和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

法治为改革提供引领和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充分凸显了法治对改革的重要作用。改革难,深水区的改革更难。在难啃的硬骨头和崇关险隘面前,需要勇气更需要法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有条件也有必要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使法治为改革提供引领和保障。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是落实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形式;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更是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的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

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只“破”不“立”,制度失灵;只“立”不“破”,制度失效。如果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改革者将陷于“违法改革”的尴尬境地;而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已经“立”的法律也必将被时代抛弃,陷入“制度失效”的尴尬境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已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让法治为改革导航。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科学立法作为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只有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有“破”有“立”,让“破”与“立”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让改革“摸石过河”与法治“引领保障”统一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才能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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