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

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多项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将提请审议。

 资  讯 

迎接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法典

即时 | 2020-05-23 09:41

迎接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法典

——写在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之际

光明日报记者 刘华东

5月22日,首都北京,人民大会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现场,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

婚姻、住房、隐私、继承……民法标注着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如今,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缓缓向14亿中国人民翻启书页。中国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梦”,已然咫尺可见。

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们有幸对这部彰显时代特色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我们一定不负时代、不负人民。”

五次启动,几代人念兹在兹的“民法典梦”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成文法的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的“民法典梦”一刻不曾断绝。从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班起草民法典算起,我国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但都因立法条件还不具备而被搁置。几十年来,制定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一直占据着立法工作者、法学家们心愿清单的“C位”。

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快马加鞭,人民生活日新月异,社会变革之快使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存在现实困难。因此,立法机关采取“改批发为零售”“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即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急需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谈到这段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表示:“这是一个有创意的方案。它既绕开了制定民法典这座当时难以攀登的大山,又补上了一个个单行法的漏洞,解决了一个两难问题。”作为当年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亲历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也说,如果不是采用“零售”这种经验主义的办法,恐怕到今天民法典仍然会是一张白纸。

社会在进步,实践在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日渐成熟。时间回溯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15年,第5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5年来,立法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

这本摆放在全国人大代表面前的民法典草案,曾让多少法学家魂牵梦萦,又使几代人为之鞠躬尽瘁。七编,1260条,厚厚的民法典草案,凝结了无数心血与期盼。北京大学教授魏振瀛进入重症监护室后,说话已非常困难,一张口,谈的还是民法典。被称为新中国民法理论奠基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佟柔,去世前一天还心心念念地说,中国未来一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民法的健全是法制建设的最重要内容……

代表中有不少人曾参与2017年民法总则的审议与表决。翻开民法典草案,不知他们是否回忆起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说过的那句话——“我们中国人想干成的事,一代一代人最终要做成它”。

数易其稿,字斟句酌里的民生情怀

2019年11月28日晚6点,北风萧瑟,暮色四合。会议室的门一打开,里面激烈的辩论声随闷热的空气一起蹿了出来。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难道就不应该对自己的极端行为负责吗?”“物业哪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小区进行无死角监管,高空抛坠物应该多通过科技手段进行预防。”“如今手机App注册,大量的合同条文理解难、看不懂,冷不丁就有个霸王条款,普通老百姓可没有法律顾问。”……在北京的一处会议中心,参加民法典草案讨论的专家学者和立法工作者们收拾东西穿上大衣,三三两两走出会议室,继续着持续了一天的讨论。

自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立法工作者、顶级专家学者济济一堂的“神仙打架”,记者已见过多次。恩格斯说,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国家机关。民法典草案的一章一节,规范着社会行为的方方面面;一款一项,关系着工作生活的时时刻刻;一字一句,呵护着群众权利的点点滴滴。起草这部洋洋洒洒十万余字的法典,少不了“锱铢必较”,少不了“剑拔弩张”。

“到目前为止,民法典是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作为一个立法工作人员,能有机会参与民法典编纂,是一个极大的荣幸、一个极大的动力,但也是极大的考验、极大的压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编纂难,难在哪儿?“难就难在民法典对中国社会、中国老百姓来讲太重要了,民法典要满足各方面的需求、要解决民事领域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石宏说,所以要紧紧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来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难题。

“设置离婚冷静期会不会侵犯婚姻自由?”“人格权独立成编到底合不合适?”“高空抛物共同补偿是‘连坐’吗?”……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数次公布各分编及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建议,社会对草案的讨论亦如火如荼。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这些争论都得到了圆满的答案。

暴力伤医、基因编辑、网络侵权、虚拟财产保护……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度攀升,为法律制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居住权、侵权自助、完善精神损害补偿制度……面对新现实、新矛盾,民法典草案也在不断与时俱进更新制度设计,以立法手段观照社会发展。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这部民法典草案,参加审议的多位代表都充满了信心。李亚兰代表直言,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改变。

盛世修典,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为什么这么讲?老百姓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与民法密切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则也主要由民法典规定。”石宏说,这也是为什么老百姓这么关注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原因。

对于我国来说,一本10万余字,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皇皇巨典,其意义远不止于社会生活。在法学家眼中,国家的性质、社会的特质决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正确价值观指导的民事生活同样也在塑造着国家、塑造着社会。“如果看不到民法依据其科学性规则为国家治理所担负的基本职责,就无法准确地看待民事权利,无法准确地运用民法规制,更无法建立既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也符合人民基本权利保护要求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孙宪忠代表表示,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我国涉及国家治理的法律体系将会出现崭新的面貌,国家也会因此而治理得更加顺畅。

民法典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线来构建的。21世纪的民法典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系统规范,正体现出我们的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权利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

“民法典将明确市场和社会、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为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划清边界,有利于更好保护市场权益,防止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影响。”石宏表示,民法典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性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社会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复杂,要化解这些纠纷和矛盾,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石宏进一步解释,“不论是财产关系、婚姻家庭,还是继承关系的纠纷,基本法律依据都在民法典里,这些规则不仅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推进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几年来,记者与全国人民共同见证了民法典起草“两步走”的点点滴滴,唏嘘于立法工作背后的日日夜夜。如今,这部法典草案按照既定计划,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随着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呼之欲出。

迎接即将到来的民法典,你准备好了吗?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23日 10版)

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一图了解

即时 | 2020-05-23 09:33


(两会受权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即时 | 2020-05-23 07:30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和出台民法典寄予很大的期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正是伴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编纂民法典,就是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人制度,规范民事活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调整各类财产关系的物权制度,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规范和行为规则。同时,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并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将编纂民法典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重点项目,积极持续推进。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先后多次向党中央请示和报告,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进行汇报。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编纂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有关中央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三、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为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通过后,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开展作为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各分编编纂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各参加单位全力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系统梳理、研究历年来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以现行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2018年8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6月、8月、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栗战书委员长多次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对与疫情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对草案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的准备工作,更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4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请各地方以适当方式组织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听取意见。

四、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基本规定。第一编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草案第一条)。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草案第四条至第八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草案第九条)。

2.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关于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一编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草案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条)。此外,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第一编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一节)。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二节)。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七章)。

5.关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维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第一编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八章)。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一编第十章)。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草案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草案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草案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关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草案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草案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关于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条)。

2.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草案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草案第一千零六条)。二是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九条)。三是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草案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3.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关于肖像权。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条)。三是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5.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草案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6.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四编第六章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五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第五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六)继承编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第六编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六编第一章规定了继承制度的基本规则,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2.关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均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3.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处理遗产的继承方式。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4.关于遗产的处理。第六编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草案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七)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七编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一般规定。第七编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2.关于损害赔偿。第七编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同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二是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草案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草案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4.关于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第七编的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草案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八)附则

草案最后部分“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将被替代。因此,草案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条)。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历经五次编纂,民法典正在走来!

即时 | 2020-05-22 20:07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民法典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

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阶段。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策划:陈亦琳 唐淑楠

审核:李艳玲

监制:张西立

焦点访谈:这部民法典,每一项都与你有关

即时 | 2020-05-1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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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现已编纂完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地影响。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摇篮到身故”的切身利益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目标任务愈发迫切,一部适应时代要求的民法典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2015年,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

从宏观的国家发展到微观的个人权益,从生老病死到吃喝拉撒,这部几乎涵盖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典,其编纂工作的浩繁可想而知。为了有序推进,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成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3月,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此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2019年12月23日,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加附则、84章共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草案首次出现在人们眼前。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既要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也要有适度的前瞻性。三大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这次整个编纂工作的重要原则。

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编纂过程中,创新工作机制,除了法工委以外,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纳入编纂协调机制当中,集成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学界方方面面的力量,充分参与,确保编纂工作科学、高效、实操性强。

我们简单了解了民法典的重要性和编纂的过程。那么,这部汇集了这么多相关部门和专家心血,还有众多民众意愿的法典究竟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

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是民法典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要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分析研判当今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关切。

在充分调研摸排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推进和创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从基础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到大家现在普遍关注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发生了诸多变化,如何保护人们的这些权利,迫切需要立法来规范。

在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的信息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都将被严格规范。除了新增的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中的热点,公民私权中很重要的物权编也是人们高度关注的内容之一。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在此次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解决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问题,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草案还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专家认为,这一制度的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也可以再融资。

明晰物权,划分好权利、责任、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权。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新增的居住权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草案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了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明确决定该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另外,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还增加了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而民法典草案中体量最大的合同编有526条,几乎占到了全部条文的一半,对违法放贷、校园贷、套路贷等行为做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将依法明确。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让人们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保护着人们的生活。

首部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即将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五年磨一剑,让我们共同期待和见证这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典的精彩亮相。

图事汇NO.351:呼之欲出的民法典 每一页都与你有关!

即时 | 2020-05-19 14: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回应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

即时 | 2020-05-19 07:08

新华社北京5月18日电 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回应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

新华社记者罗沙

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坠物到个人信息泄露,从人身损害到精神损害……生活中可能侵害你我权益的种种行为,需要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来进行预防和制裁。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受到广泛关注。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首次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吸收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不断成熟,日臻完善。

为更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

此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自助行为”制度又增加了限定使用条件,防止该规则被滥用。专家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

对于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为保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

“草案保留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救济功能、预防功能,还强化了有关机关的调查职能。同时通过明确追偿权,促使有关机关和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积极查找侵权人。”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说。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说明我国法律越来越注重从物质保护向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拓展,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侵权责任编草案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奔赴各地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广集民智……立法工作接地气、具实效,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回应人民期待。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侵权责任编草案日渐完善,在强化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生活提供行为规范,字里行间彰显民法典立法的民生关切。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即时 | 2020-05-17 15:21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修改口头遗嘱效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专家认为,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更加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满足多样化需求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通过施行。30多年来,该法在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

从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19年12月“完整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亮相,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现行继承法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针对民众关心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问题给予回应,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应运而生。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

根据现行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注重体现真实意愿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现行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草案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一大特色。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有专家指出,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但在继承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上,以及“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上,法律应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义务、受到监督,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草案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有专家建议,在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个人财产和可继承遗产显著增加的背景下,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有必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等方面继续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

即时 | 2020-05-16 16:18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在传承中发展完善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随着时代变迁,婚姻家庭立法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完善。

1950年,我国颁布的首部婚姻法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原则,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内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救济制度”等内容,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男女权利平等”理念的继续发展。

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后,婚姻家庭编草案有关内容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婚姻家庭编草案就有关条款不断进行修改。

完善婚姻撤销有关情形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确立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专家指出,草案的数次修改,深刻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问题导向和对民意的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表示,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不仅体现了社会发展进步,还始终保持着对正确婚恋家庭观念的引领。

注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现行婚姻法对一些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强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并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出规定。这是继2017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具体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社会风气的整体提升。

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真诚亦然。当婚姻出现“二选一”的难题时,婚姻家庭编草案体现出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充分尊重。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将禁止结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对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此,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样一来,是否选择结婚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婚姻家庭编草案还提高了亲子关系相关诉讼门槛,明确当事人需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诉讼。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这样规定是对家庭关系的谨慎维护,避免仅凭捕风捉影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给家庭关系带来破坏。

树立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财产问题往往是一大焦点。如何更好地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如何让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婚姻家庭编草案树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根据现行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家庭编草案则明确赋予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的索赔权。

“‘照顾无过错方’几个字过于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孟强表示,增加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司法实践的指引更为清晰,有利于惩罚过错方。

此外,草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较好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草案还规定收养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保障更加周全。

专家建议,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应继续细化,进一步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比如,当一方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失的,另一方应有权要求赔偿;再如,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限制规定,以防婚姻弱势一方因离婚而无家可归。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更好保护你我财产权利

即时 | 2020-05-14 06:43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更好保护你我财产权利

新华社记者罗沙

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从现行物权法修改而来的物权编草案,有助于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物权法律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现行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8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与其他分编草案一并,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完善。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并不需要对物权法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改,而应该在保持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基本规则不变的情况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说。

专家普遍认为,物权编草案总体上是对现行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从物权法到物权编草案,标志着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这样的立法方式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凝聚共识,减少争议,提升立法质效。

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如何破解小区业主维权难?居住权制度如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这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编草案均作出了回应。

在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方面,草案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此外,草案还规定政府、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给予指导协助,推动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有利于让资金不再“沉睡”。

“对于一些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草案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的义务去积极履行职责,对小区常见纠纷指明了解决途径,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沈春耀表示,这一制度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编草案作出原则性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承包地“三权分置”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物权编草案时表示,草案较好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

让公民财产得到更好保护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据了解,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广集民意、凝聚民智,让草案更接地气、具实效。

从立法机关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意见,到赴地方调研了解实际情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抒己见,到草案公开上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编纂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对于业主权利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田红旗提出,关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赋予相关业主申请权利。

对于居住权制度,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

专家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草案已日渐成熟,但仍有提升空间。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你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即时 | 2020-05-12 16:24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题: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蹄疾步稳:民法典立法之路一步一个脚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为编纂民法典提出了很多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倾注了大量心血。

“大会临近,心情激动。”孙宪忠经历了从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合体”亮相,仿佛看到小树苗正在成长为参天大树。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合体”面世。编、分编、章、节……厚重的草案文本中,体例结构的“大树”枝繁叶茂。

“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收官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适应发展:民法典编纂要把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好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从国家发展看,我国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并存。因此,编纂民法典被喻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2016年,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之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编纂工作打下基础。

法随时变。民法典立法适应发展、与时俱进。“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整合、修改完善,既需要保持现行法律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孙宪忠说。

从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到强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从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到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等;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民法典立法,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孙宪忠说,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法律制度可以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可以操作的规范,然后借助于立法,把这些理念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公民得以遵守,使司法者得以运用,从而落实对国家的治理。

以人民为中心:让民法典更好保护人民权益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202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的数字,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岳仲明透露,公众提出了很多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建议对居住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建议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研究;建议对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建议增加试收养规定;建议降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是民法典编纂牢牢把握的关键所在。“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岳仲明说。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融合,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立法全过程。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即时 | 2020-05-12 14:43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题: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中国民法制度将迎新时代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蹄疾步稳:民法典立法之路一步一个脚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为编纂民法典提出了很多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倾注了大量心血。

“大会临近,心情激动。”孙宪忠经历了从表决通过民法总则到民法典草案“合体”亮相,仿佛看到小树苗正在成长为参天大树。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终于“合体”面世。编、分编、章、节……厚重的草案文本中,体例结构的“大树”枝繁叶茂。

“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收官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适应发展:民法典编纂要把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好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要能够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从国家发展看,我国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化社会并存。因此,编纂民法典被喻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2016年,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之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编纂工作打下基础。

法随时变。民法典立法适应发展、与时俱进。“编纂民法典,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整合、修改完善,既需要保持现行法律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孙宪忠说。

从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到强化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从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到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从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到加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等;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禁止性骚扰,到解决高空抛物难题,保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

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民法典立法,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孙宪忠说,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法律制度可以把治国理念,转化为可以操作的规范,然后借助于立法,把这些理念变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公民得以遵守,使司法者得以运用,从而落实对国家的治理。

以人民为中心:让民法典更好保护人民权益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202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透露的数字,可见民法典立法的参与之广。

民法典草案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取得的法治成果,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优势。

岳仲明透露,公众提出了很多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具体意见:建议明确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建议进一步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要求;建议对居住权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建议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研究;建议对胁迫婚姻的撤销,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建议增加试收养规定;建议降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是民法典编纂牢牢把握的关键所在。“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岳仲明说。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机关努力倾听人民心声、聚焦社会热点问题,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现代民事法律规范融合,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立法全过程。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承载着亿万人民的期许,正在向我们走来。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即时 | 2020-05-11 15:05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即将问世,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那么,民法后面多了一个“典”意味着什么?这部法典为什么对每个人都如此重要?从今天起新闻频道将推出“打开民法典草案”系列报道,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跟我们每个人到底有什么关系。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创下新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在新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等。

此外,民法典草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人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民法典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细化各方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进入到新时代以后,人民群众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民主法治,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等等,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所以怎么样能够来充分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所以这就需要我们要颁布一部民法典,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彰显了它的这种时代性的特色。

民法典编纂:中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这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座里程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我们现在进行的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间,郑重地写下了“编纂民法典”这5个字,这就正式启动了。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计划。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二步。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了两次审议,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修改都要聚焦立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据统计,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七次公布各分编及民法典草案,累计收到410349人提出的951607条意见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间,常委会每审议一次,都会适时公布全民征求意见稿,就审议完了,马上就会公布全民征求意见稿,这是干什么的?能够给所有人民一个参与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表达自己意见和主张,这种民主参与的机会。

2019年12月,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从人类以往的历史来看,所有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的出台,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断,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就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可以说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专家表示,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法学院教授 王利明:为什么说民法典就是一部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只有充分保护了私权,我们说才能全面实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有利于规范公权,因为私权保护好了,它实际上也为公权的规范确定了一系列的行为标准和依据。

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汇编,更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反映了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基本立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通常都是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处在上升期的时候制定出来的。这个原因就在于处在上升期的国家,处在上升期的民族,他们才有可能凝聚对人类所面对的这些基本看法的相应的共识。

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的开篇与统领

民法典草案由总则编和6个分编构成,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它既是民法典的开篇,也标志着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真的来了。

民法典草案将民法总则纳入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其他6个分编。总则编中有很多内容跟我们生活密切,一起来看一下。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总则编草案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完善监护制度

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则编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随意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日益突出,总则编草案中新增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轶:有的达不到动用刑法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因为犯罪构成它是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所以有的时候个人信息的泄露达不到那个程度怎么办?你可以用民法的方式去寻求救济,所以它构成一个立体和综合的一个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网。

未成年遭性侵 18岁后仍可诉

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甚至许多未成年人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等到成年后,再去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总则编草案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有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强烈呼声。针对如今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实际,总则编草案中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总则编草案对现行的民法通则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发展。例如,民法通则中对民法的基本原则仅归为一条,总则编草案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共六项民法基本原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梁治)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明年全国人代会审议

即时 | 2019-12-28 10:13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首次亮相。这也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呈现。

聚焦民法典草案分组审议 婚姻家庭编三大问题引热议

即时 | 2019-12-25 14:37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梁晓辉) 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中,有关草案婚姻家庭编的三大问题引发热议。

关于完善离婚冷静期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钺锋委员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他指出,一般而言,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因此,应当设立甄别机制,从立法技术看,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有待完善。

他建议,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关于认定近亲属范围

此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在审议过程中,有方面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民法典草案据此将其删除,不以“共同生活”认定是否是近亲属。

信春鹰委员表示,审议的时候有意见提出“共同生活”不太好定义,她也持这样的意见。“但是现在把这一款全删了,我认为倒水不能把婴儿一块倒掉,原来的规定仍然是有意义的。”

她认为,民法典中这些基础定义会涉及到家庭、姻亲、血亲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议把原来“共同生活”几个字删掉,其他的内容保留下来。这一条的逻辑是对亲属、近亲属、视为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定义,这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定义,不能舍弃。

关于婚姻唯一居所共同居住权

在分组审议中,有委员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委员建议,在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理由主要是: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等,非常重要。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

邓丽说,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为了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居住权的规定,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需要、特殊问题,所以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家庭居住权作出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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