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

12月23日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多项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将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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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即时 | 2019-12-25 07:32

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题: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新华社记者 罗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并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还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信春鹰委员对此表示,不能因为“共同生活”不好界定就删掉这一整条规定。建议明确将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说,实践中存在许多公婆或者岳父母需要儿媳或女婿照顾的情形,把这种关系直接排除在近亲之外并不合理,也不利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款作出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规定。“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邓丽委员说。

“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行使配偶权利的特定场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杨震委员认为,应将个人的健康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杜小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不约而同关注到网约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网约车这一新业态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方式,建议草案侵权责任编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作出明确规定。

与会人员普遍表示,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民法典草案已日渐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并继续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民法典草案:物业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

即时 | 2019-12-23 10:18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梁晓辉 张素 李京泽) 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规定进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此前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方面认为,建议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作出上述修改。(完)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完善“隐私”定义

即时 | 2019-12-23 09:40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梁晓辉 张素 李京泽) 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人格权编完善隐私的定义,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方面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完)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禁止高利放贷

即时 | 2019-12-23 09:39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梁晓辉 张素 李京泽) 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合同编新增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此前,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方面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草案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完)

民法典草案首次完整亮相 将提请明年3月人代会审议

即时 | 2019-12-23 09:35

中新网北京12月23日电 (梁晓辉 张素 李京泽) 民法典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民法典草案以完整版形态首次亮相,并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

中国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2017年3月,民法总则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2018年12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目前各分编草案均已完成两次审议。

23日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是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

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共1260条。

按照工作安排,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完)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起召开 完整民法典草案将亮相

即时 | 2019-12-23 06:43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3日电 今日起至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多项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也将提请审议。

根据此前召开的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出口管制法草案的议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议案、契税法草案的议案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此外,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夕,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民法典草案将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按照工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对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岳仲明介绍,第一编总则编,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第二编物权编,主要是完善了居住权制度,完善流押、流质的有关规定;第三编合同编,主要是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完善保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第四编人格权编,主要是完善性骚扰有关规定,完善隐私的定义;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明确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第六编继承编,主要是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主要是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完)

民法典草案明年3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即时 | 2019-12-20 15:15

中新网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20日表示,民法典草案将于2020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记者会,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发言人岳仲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如上表述。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安排情况,岳仲明介绍,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具体工作由法工委负责。

岳仲明表示,明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岳仲明指出,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档案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案。

岳仲明表示,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明年还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同时,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立改废释和作出授权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岳仲明最后补充,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在往年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建设,明年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精准度,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二是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为代表参与立法搭建便捷高效的平台。

三是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使国家立法工作更好接地气、聚民智。

四是开展我国法域外适用、新技术新领域等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必要支撑。

五是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提高人大工作整体实效。

六是落实好法工委发言人制度,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英文翻译工作等。

婚前重大疾病都有啥标准?离婚冷静期能起啥作用?抚养探视孩子怎么最有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即时 | 2019-10-23 16:35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题:婚前重大疾病都有啥标准?离婚冷静期能起啥作用?抚养探视孩子怎么最有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新华社记者黄玥、白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2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较大进步,总体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围绕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设立离婚冷静期、离婚后抚养探视子女等问题,与会人员各抒己见。

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标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要对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进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无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自己只查到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在法律中需要对“重大疾病”的依据进行明确。此外,一些恶性肿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这些情况法律也要予以考虑。

一些与会人员还提出,在撤销婚姻的操作流程上,还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明确究竟是在医院鉴定还是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能据此申请撤销婚姻。

设立离婚冷静期,能否起到预期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此前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该条规定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各方仍有不同看法。

韩梅委员表示,由于现在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建议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具体的执行规范,如增加“但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情形,或者严重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除外”相关规定,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放在维护婚姻稳定之上。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则建议不设离婚冷静期。她指出,如果双方离婚意愿不坚定,复婚很容易操作;但如果一方坚定、另一方意愿不强烈甚至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调解机构努力的作用不甚明显。“相比冲动离婚,结婚登记中的冷静期更为必要。”她说。

离婚后抚养探视子女,怎样对孩子最有利?

孩子的抚养权是夫妻离婚主要纠纷之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杜黎明委员建议,为了尊重孩子的权利,在草案中增加“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子女意见”的规定。此外,针对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经常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建议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进行细化,包括探视方式、探视频率、探视主体、探视权的中止等。

邓丽委员说,鉴于近年来的离婚事件中有人将孩子藏匿起来作为争夺抚养权的筹码,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建议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决”。

一些与会人员也提出了明确隔代探望权的建议。鲜铁可委员表示,现实中存在年轻人离婚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抚养孩子的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的情况。建议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如何界定婚前告知的大病范围?

即时 | 2019-10-23 14:4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分组审议:如何界定婚前告知的大病范围?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着重围绕婚前应告知重大疾病的界定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建议在此条中增加一款: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接受当地公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的重大遗传病婚前检查和遗传资讯以及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另外,将此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

陈竺说,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是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认为,关于重大疾病的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但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建议这个界定,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如果这个病与婚姻家庭关系没有什么问题,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有些病确实也没有办法算是重大或者不重大,告知可能有一些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现在能查到的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只有2007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但是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差异是非常大的。保险医学是有潜在的风险就会去关注,但是可能在临床上并没有什么表现。所以,草案中的“重大疾病”的依据是不是这个,如果是的话,可能是不妥当的。

他举例说,即便是提到的这些重大疾病还有很多很具体的情况,比如在重大疾病中第一大类就是恶性肿瘤、癌症,但是现在很多恶性肿瘤发现得早,治疗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已经转化为慢性病,甚至有一些恶性肿瘤接下来还有可能被剔除出这个范围。“在这部法律中,如果因为这些原因而撤销婚姻的话,也会造成一些事实上的被动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并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否则的话婚姻登记机关是难以操作的。“现在纳入重大疾病,可能以后社会发展了疾病已经攻克了,如果范围不定,婚姻登记机关拿什么依据认定它是重大疾病?这个重大疾病到底是要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还是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权去要求撤销这个婚姻呢?”因此建议在法律当中要明确这个问题。(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 对法定婚龄暂不作修改

即时 | 2019-10-21 16:52

中新网北京10月21日电(梁晓辉 张素 黄钰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法定婚龄暂不做修改,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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