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资  讯 

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开展 让农民工告别“忧酬烦薪”

即时 | 2020-01-14 06:51

各地各部门正深入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

让农民工告别“忧酬烦薪”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韩秉志

临近春节,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备受关注。经过多方努力和多年治理,欠薪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这主要得益于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根治举措,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治理欠薪的考核力度、工资保证金、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实名制管理等。

下一步,人社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内容——

临近春节,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备受关注。眼下,各地各部门正深入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化解隐患,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存量欠薪案件春节前全部清零,保障春节前农民工都能拿到工资返乡过节。

记者近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截至2019年11月底,人社部门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5.1万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73.5万名劳动者追偿被拖欠工资等待遇67.9亿元,根治欠薪取得阶段性成效。

欠薪高发多发态势得到遏制

年末岁尾,是建筑行业工资结算高峰,也是欠薪案件高发期。记者从地方人社系统获悉,近期,多地公布治欠成绩单,部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1月份至11月份,浙江省立案办结各类欠薪案件401件,为6098名劳动者追偿工资5950.7万元,同比分别下降71.9%、61.5%和67.3%。2019年前11个月,上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企业欠薪案件4417件。2019年前10个月,甘肃省各级人社部门共发现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753起,为3974名农民工追回工资4017.82万元。

“近些年特别是2016年以来,各级政府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根治举措,包括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治理欠薪的考核力度、工资保证金、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分账管理、实名制管理等,治理欠薪取得明显成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企业薪酬研究室主任刘军胜说。

经过多方努力和多年治理,欠薪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据人社部统计,全国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欠薪案件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及涉及人数3项指标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近年降幅都在30%以上。

目前,全国有逾2.88亿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2019年11月初,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决定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我们20余万元的工资有着落了!”2019年12月16日,冯建某等10位民工在江西省遂川县劳动监察局投诉,他们在某施工企业做木工,尚有20余万元工程款未结清。通过工作人员协调,当日下午业主王某承诺,当月底支付完拖欠工资。为避免年底“讨薪难”,遂川县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与治欠保支检查督查工作,对各类在建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开展检查督查。

欠薪问题仍需治本

尽管治欠效果明显,但农民工欠薪问题未根本解决。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较突出。此外,东部一些地区制造业和服务业拖欠工资的现象也有所增加。

刘军胜表示,目前治理农民工欠薪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不仅一些社会投资项目,而且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利益末端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根治欠薪目标仍面临多方面挑战。比如,形成欠薪的深层次矛盾短期内还无法彻底化解,欠薪问题源头治理难度大。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真正落地还需要时间,也还需要建立健全解决欠薪的保障性兜底措施。由于大量欠薪线索反映的欠薪案件时间跨度长,有的涉案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主体不复存在,监察执法无法调查取证,基层执法效能尚不能满足根治欠薪需要。

用硬招让“无欠薪”常态化

记者了解到,随着春节临近,各地正在按照冬季攻坚行动第二阶段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各地将重点聚焦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把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项目作为重中之重,严盯死防、限时办结,对欠薪零容忍。

近期,青海省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欠薪问题和欠薪隐患排查力度,提出“所有欠薪案件春节前结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拖欠”的目标;上海采取“组合拳”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拉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加大对恶意欠薪威慑力,确保在本市务工的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安徽省通过进一步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进一步推进工资支付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力以赴做好2020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在刘军胜看来,欠薪问题由来已久,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多管齐下。

“实现全面根治目标,一要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落实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现多方共治局面;二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有效治理举措,比如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欠薪者形成强大震慑;三要强化立法,将有效治理举措法定化,提升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提高治理效果。”刘军胜说。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一手抓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建设,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一手抓欠薪隐患和案件处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农民工兄弟越到年底越着急回家,越需要钱、越拿不到钱的情况。下一步,人社部将进一步督促各地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内容。

十大农民工法援案例背后的喜与忧

即时 | 2020-01-10 15:02

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职业病认定等,人数多、金额大。在法援帮助下,有的案件为劳动者拿回报酬近千万元

阅读提示

近日,司法部发布2019年度“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农民工讨薪案件数量多、群体性案件多、涉案金额大,讨薪难、维权难问题依然令人心忧。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高农民工群体法律服务质量,一张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正在加紧构建,线上线下渠道不断拓展,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农民工权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因公司停产,77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高达789万余元。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仲裁机构支持了律师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一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这是1月2日司法部发布的2019年度“法律援助服务农民工十大典型案例”的其中一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占山说,“十大案例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讨薪案件多;二是群体性案件多;三是涉案金额大,其中有的案例,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争取,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近千万元。”

欠薪问题依然令人忧“薪”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追讨劳动报酬的就占了8件,涉案金额动辄高达数百万元。

在江西萍乡777名农民工讨薪案中,某陶瓷有限公司接手某瓷业公司经营业务后,自2017年9月起拖欠农民工工资。2018年9月3日,因经营不善,该陶瓷有限公司全面停产,拖欠777名农民工工资高达数百万元,公司负责人失联。

2019年1月23日,法援律师代农民工提起仲裁,要求某陶瓷有限公司、某瓷业有限公司共同向777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89万余元。2019年2月14日,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律师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两家公司通过资产处置,向777名农民工如数支付了被拖欠的工资550余万元,余下230万元待破产清算后支付。

这起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但欠薪难讨仍然是一些农民工面临的问题。据统计,2018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同比增长7.6%。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2.4%。

2019年5月20日,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为讨薪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政策法规及司法判例查询等服务。截至去年12月31日,“绿色通道”累计访问19992人次。其中,“讨薪咨询”达到4560 件,“问题反映”达2135人次。

劳动合同签订环节易失守

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中,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吕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历时两年,过程曲折。在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缺少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依据新颁布的地方规章,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工伤赔偿。

2017年1月9日,吕某到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从事墙体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月14日,吕某干活时摔伤,某公司则称该墙体抹灰工作已承包给了袁某,吕某是给袁某打工。1月18日,某公司向吕某支付2.5万元后,拒绝向吕某支付任何费用。

2017年2月21日,吕某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3月10日,吕某向山西省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仲裁委驳回了吕某的仲裁请求。吕某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吕某和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该案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颁布了《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为吕某认定工伤提供了新的依据。最终,吕某从某公司拿到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部款项。

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取证维权难的问题,司法部于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活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施汉生介绍,仅2019年5月~6月,北京、四川、江西、黑龙江等11省市就召开座谈会3000多场,走访20余万家企业,调查劳动合同近300万份,梳理问题11万多个,引导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万余件。

构建全业务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追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职业病认定等,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有的案件面临取证难等棘手问题。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有的群体性案件中劳动者拿回劳动报酬近千万元。

“希望通过案例的发布,让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朋友提高防范意识、了解法律援助,在打工过程中,做到预防在先,提前防范,遇到法律问题时,注意保留各种证据,增强维权意识,能够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胡占山表示,这也是提醒广大用工企业,要增强尊法守法意识,依法用工,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关保险,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典型案例背后,一张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正在构建之中。在线上服务方面,“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开通以来,司法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转办督办欠薪案件1600余件,共帮助追讨欠薪2700余万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规定。

此外,司法部还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工等群体免费获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制定发布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与全国总工会多次联合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卢越)

人社部公布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即时 | 2020-01-07 17:07

人社部公布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新网

中新网1月7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顽疾”——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即时 | 2020-01-09 07:17

新华社北京1月8日电 题: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顽疾”——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白阳

国务院日前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背景。

答: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必须多管齐下,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

条例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并注意处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问: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答: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问: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细化了部门监管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等。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依法治欠开启新阶段,农民工权益有保障 带足工钱 回家过年(权威发布)

即时 | 2020-01-08 16:38

制图:边纪红(新华社发)

春节将至,为了让农民工能带足工钱回家过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近日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国新办7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人社部副部长张义全说,2019年,各地查处欠薪违法案件数、涉及劳动者人数和金额,分别比2018年下降33.1%、50.8%和50.4%。

由于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根治欠薪工作任务依然繁重。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张义全说。

《条例》用法规的方式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和部门三方的责任。用人单位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应负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有了绿色通道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为此《条例》设置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

——破解“没钱发”难题,提出专用账户制度。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钱从哪里来是关键。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表示,一直以来,农民工工资没钱可发或者工钱与工程款相混淆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谨防工资被截留,明确总包代发模式。有了钱,还要解决工资怎么发,如何发到农民工手里的问题。王程解释道,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一般要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克扣现象。为此,《条例》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推行农民工实名制。“推行实名制,是为了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王程说,《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效渠道

法规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性。为此,《条例》明确了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针对农民工讨薪时的举证难题,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方面,我们要求用人单位要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发生拖欠工资之后的证据不足问题。”

另一方面,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对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人社部、司法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明确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即时 | 2020-01-08 16:22

央广网北京1月7日消息(记者 孙莹)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今天(7日)举行政策吹风会,人社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首先表示,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最基本的权利。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张义全介绍:“《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特别是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条例》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构建相关机制,压实责任。张义全介绍:“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其次是属地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第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分析:“《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总包代发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王程介绍:“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用工实名制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人社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分析:“建设单位用农民工之后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把每个农民工的信息录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去。所以即使没有书面的合同,但在系统当中有记录了,那么这个问题也就好解决了。在举证比较难的时候,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由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资金性保障。王程表示:“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条例》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分析:“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王振江表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起施行

即时 | 2020-01-08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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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在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就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了介绍。《条例》明确了各方责任,将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顽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义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条例》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每个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义全:《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19年第四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即时 | 2020-01-08 07:16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王优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日公布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国务院新闻办7日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在会上说,条例的新增规定明确了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等在内的一系列惩戒措施和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即时 | 2020-01-08 07:15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题:坚持问题导向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启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新华社记者 王优玲

工资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我国日前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明确法律责任 构建共治体系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说。

据介绍,以往涉及保障工资报酬权益的有关执法依据散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对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其中往往涉及工程款纠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难以对清偿主体作出有效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薪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张义全说。多年来,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的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源头上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

条例横向纵向压实责任,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说,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工程建设领域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欠薪“顽疾”高发区,如何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各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

在源头预防上,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条例同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王程说。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王程说,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加大治欠力度 扎紧不敢欠不能欠的制度笼子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策完整闭环,条例的实施将加大依法“治欠”的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说,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王程说,将有两种情形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列入“黑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振江表示,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受权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即时 | 2020-01-08 07:56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即时 | 2020-01-08 07:56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社部公布2019年第四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即时 | 2020-01-07 20:23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记者 王优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日公布2019年第四批百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国务院新闻办7日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在会上说,条例的新增规定明确了包括拖欠工资“黑名单”等在内的一系列惩戒措施和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欠薪零容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即时 | 2020-01-07 16:35

央视网消息:1月7日,国新办举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条例》的制定,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导向。《条例》的立项,就是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制定《条例》的本身就是问题导向的体现。

第二,突出重点。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支付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制度规定。

第三,尊重实践。如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条例》将这些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四,建立机制。《条例》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

第五,压实责任。一是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二是属地责任,三是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但证据不足怎么办?人社部回应

即时 | 2020-01-07 14:51

中新网1月7日电 针对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为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芮立新在回答“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证据不足或没签劳动合同”相关提问时表示,首先,《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社部:两种情形应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即时 | 2020-01-07 14:40

中新网1月7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今日明确,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还有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被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上午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条例》中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比较关注的亮点,能否进一步再解读一下这个“黑名单”,“黑名单”会产生哪些实际作用?

对此,王程表示,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发改委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王程指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王程表示,这个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本级以及各地都扎实开展了这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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