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应急管理网 > 安全生产 > 正文

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试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2022-07-07 14:50:00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陈静   我来说两句

安全生产也有信用分类分级了,您所在的企业会是几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申请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并且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记者近日从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办法》,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将试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信用分级具体如何确定?信用等级高,将享受哪些“政策红包”?信用等级低,又将受到怎样的惩戒?对此,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详细解读。

创新应急监管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旨在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力抓手。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明确了分类分级标准、信用评价管理、分类分级监管与应用、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等。《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标准

根据《办法》,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对在本市区域内本部门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

信用分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工矿类、商贸类、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中,将结合实际细化分类。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联合惩戒等情况分为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达标)、四级(较差)、五级(差)5个级别。

信用评价结果每年更新发布一次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评价标准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类信息行业指标。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经确认无异议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评价等级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每年更新发布一次;信用评价结果调整为五级或者由五级调整为其他级别的,实时进行发布。

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

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整合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其中,对一级、二级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对三级、四级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措施,对五级信用主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还将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权益的基础上,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社会机构合作,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

安全生产信用 五个级别

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达标)、四级(较差)、五级(差)。

采取守信激励措施

一级(优秀)信用主体

一级(优秀)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且5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信用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级(良好)信用主体

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水平;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信用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在安排日常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级(达标)信用主体

三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信用三级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

四级(较差)信用主体

四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五级严重行为的,纳入本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不合格;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信用四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重点监管执法。

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五级(差)信用主体

五级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本级管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对信用五级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