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村小组告到法院,女村民打赢官司
早报讯 (记者 黄墩良)村里发土地补偿,户口还在村小组的小林却享受不到,只因村里有“出嫁女不能获得补偿的‘潜规则’”。她将村小组告到法院,赢得了官司。
小组分补偿她拿不到
小林是永春五里街镇仰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的村民,去年9月份,村民陆续拿到土地征用补偿款,但户口在村小组的她却拿不到。
原来,永春因县城改造需要,征用村小组的部分土地,并依法支付给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款。村小组按人口统计,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9560元。小林了解到,在2010年8月28日,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作出“出嫁女按历年来的做法,按出嫁之日截止(分饼之日),不管女户口在不在本队均不得享有小组内一切权益。因为小林已出嫁,就不能享受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的决定。
9月19日,小林作为原告,将村小组告到永春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小组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款9560元及相关利息。
村小组认为小林虽户籍还在村小组,但她是出嫁女,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在村小组出生、生活、居住,且她的户籍也在村小组,应当认定她为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她有权参与分配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必须支付9560元补偿款给小林。
“这是村里的‘潜规则’”
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称,出嫁女不能分到补偿,这是村里的“潜规则”。
村小组称,村小组自土地承包经营以来就集体讨论定出一个“大稳定,小调整”的规则。对死亡、出嫁、娶入的,按农村惯例处理,没有以户口迁出迁入为准。嫁出的以“分饼”为准,娶入以“请桌”为准,“死亡”以办丧事出嫔为准。小林在2008年9月23日已经向各家各户分饼,说明她已出嫁,她的户籍已经属于“空寄户”,不能享受村小组的一切权利。2010年8月22日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小林已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小林是否出嫁了呢?她在答辩中称,她2008年恋爱没有成功,后来也未出嫁、结婚。既然如此,她就有权分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近日,泉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院认为,小林在村小组出生、生活、居住,户籍也在此,应认定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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