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持刀抢劫380元 领刑4年
东南网-石狮日报3月18日讯(记者 余霞 通讯员 吴珍珍) 两次持刀抢劫涉案380元,周某友不得不面对四年有期徒刑。近日,石狮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周某友1992年6月出生于重庆市开县,仅有小学文化。去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周某友伙同“老虎”(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抢劫后,持刀窜至石狮市子芳路783-785号店门口,对被害人胡某采用掐脖子、拳打脚踢等方式,当场抢走胡某的一部价值275元的手机。一个小时后,两人雇摩托车工蔡某到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社区嘉禄路飞亚世服装厂门口,持刀威胁劫走蔡某身上的105元。
赃款及赃物在破案后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蔡某。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二次,数额达人民币3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周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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