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 永春个体户告县工商局
焦点:是否虚假宣传各执一词
对县工商局的“虚假宣传”认定,郭某红提出质疑,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她提出三点理由:第一,著名品牌“背靠背”于2007年在香港注册,她所拥有的商标也已经在香港注册,受国家工商总局认可,来源合法,未构成侵权行为;第二,她所经营的鞋服店,是经过“背靠背”集团授权的销售分店;第三,在商品销售方面,她已经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了商品来源,具体生产企业等情况,根本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永春县工商局认为,卡帕公司已经在大陆注册了“背靠背”商标,并拥有极高的公众认知度。而郭某红鞋服店的宣传与卡帕公司使用的“背靠背”注册商标同名,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或误解。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而郭某红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虚假宣传,成了本案的焦点。当天,本案未当庭宣判。
后记: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
此案件不仅令人想起了之前火热的“乔丹”商标争议案。“傍名牌”、“搭便车”似乎成了国内企业用来开创品牌的“法门”。这样的行为,不仅会丧失创立自主品牌的动力,而且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更对诚实信用的商业竞争秩序造成冲击。
企业的“拿来主义”如此彻底,也反映了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一个民族品牌的成功,是要经历了很长的涅槃过程,而一些企业通过注册擦边球商标,赚取眼前利益,破坏的是整个民族品牌的发展。“康帅傅”、“三粮液”、“KUMA”等山寨名牌的不断出现也警示了我们,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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