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骗贷债主服刑病逝 昔日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不合法的骗贷,还要担保人负责吗? 长旺/漫画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7日讯(记者 韩影)
6月6日 南安法院
以空壳公司名义,向银行骗取贷款340万元待偿,借款人王某伟却在服刑期间患癌病逝,大部分还款无着落。
看着退赃承诺落空,银行一纸诉状,将王某伟的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告上法庭,以“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连带还款。
对此,担保方辩称,借款人当年非法骗贷,担保合同无效,该案应为刑事追偿行为,而非民事债务纠纷。
骗贷行为中,当事人所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涉讼款项,究竟属于刑事追偿,还是民事债务纠纷?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昨日,这两个问题,一度成为庭审焦点。该案法院未当庭宣判。
4年骗贷700多万
债主获刑3年
王某伟名下,注册了两个橡胶公司。
出于资金周转需要,自2005年以来,他曾多次向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溪美支行(今年2月起,更名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以下简称“溪美农商银行”)借贷。
自2005年12月至2009年5月,王某伟以“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溪美农商银行发生9次借贷往来,金额达700多万元。其中,前七笔王某伟按约还清。后两笔共计340万元,未能偿还。这两笔贷款,均由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担保。
2009年底,还贷日期将近,王某伟突然不见踪影。警方查知,“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只是空壳公司。上述贷款,皆是王某伟以这一空壳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税务登记证、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
2010年5月7日,王某伟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去年10月,南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伟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王某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溪美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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