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调整工伤保险政策 受益群体扩大至事业单位
核心提示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从受益群体到报销标准等做了多处调整。□本报记者 叶舒雯 实习生 许丽生
受益群体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
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现如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财政核拨(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也能够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在于,已经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方为工伤基金,未参加者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建筑企业
应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鼓励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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