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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最高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家庭监护干预”在中国更多是执行层面的难题。因为在现行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不乏有关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具体的操作规程却始终缺失。中国是个大一统的成文法国家,要在地区差异悬殊的国情下追求法制统一,殊为不易。正因为有此背景,才有了国家层级的立法往往过于原则和抽象的特征。执行“法律”的第一步,也从法律在个案中的适用,变成了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位法”制定出实施细则,然后再进入个案。

监护干预制度的立法细化迟滞不前,除了地区差异难以协调一致之外,还有中国以家庭为社会基本组成细胞的内在结构。而我们所知道的监护干预制度较完善的地方,多是以个人为社会主体的西方国家。去年年底我在澳大利亚访学,曾向堪培拉和墨尔本的几位法学教授请教过这一问题。他们视监护干预制度为理所当然,这是因为在澳大利亚,小孩一出生就享受着国家福利——大到教育,小到奶粉。可以说,澳大利亚的未成年人并不是由父母独自抚养的,政府在未成年人的成长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政府也成了在亲权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最后的依靠。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清官不理家务事”源远流长。所谓当父母打了自家的孩子,政府就要接管孩子,甚至还要禁止父母与孩子接触。别说是监护人,就是很多旁观者也难以接受。这种普遍观念的存在,正是家庭监护干预制度在中国要走向真正实施的阻障。

与此同时,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家庭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现象日渐多发。一些因监护权履行不到位而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悲剧性个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社会在向前发展,制度也不能安于现状、一成不变。中国的社会转型,也正处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关键历史阶段。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正在从过去的由身份决定,转向现在的由法律决定。事实上,监护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扩展——从过去的亲属监护,发展成今天的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里的“组织”,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也包括政府民政部门,将来还可能包括专门为政府提供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法人。当务之急,既在于理念的更新,也在于制度的科学设计。行政和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必须适度。“度”在何处,除了职能部门贡献力量,开门立法汲取民智亦是必由之路。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1月21日,新华网)

“开水烫头”、“跪碎玻璃”、“针扎手指”、“鱼线缝嘴”,父亲为何对自己的亲生孩子下此毒手?中国人常说“虎毒不食子”,但近些年来的“虐童”事件屡见报端,挑动着我们敏感的神经,冲击着我们做人的底线。

从“南京饿死女童案”到“贵州父母虐童案”,再到“当街殴打儿子扔垃圾”,并后悔没打死儿子的“毒父”,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面的较大缺失,也推动着我国“研究制定对失责父母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此,依法剥夺失责父母的监督权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

也许有人会说,“严父出孝子,慈母多败儿”。对子女的管教是每一对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个度,父母管教子女的“度”就是不能威胁孩子的生命安全。“虐童”不是家务事,不能听凭父母说了算。

其实,许多悲剧本可以避免,但我们的确做得很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对于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国家、社会就应该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欧美发达国家的方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在前几个月热播的电视剧《小爸爸》里,夏天的舅舅和于果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借此,我第一次知道了,美国父母如果虐待孩子,甚至是收入低、酗酒,丧失了抚养孩子的能力,或者无法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可以依法被剥脱监护人的监护权的。

因此,我国拟规定父母失责将被诉剥夺监护权,就是在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漏洞,给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震慑,通过行政干预的手段,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设置法律底线。我们期待,这样一部法律法规能够早日通过人大审议,为我们的孩子们提供更好的保护。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1月21日《新京报》)

目前,正由国家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和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所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其中最大的亮点,也是最引起公众关注的内容,就是关于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关部门将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就意味着,今后将有部分父母或监护人,因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而被强制剥夺监护权。

很多人应该还记得,多年前有一部电影《刮痧》,说的就是因为中西文化方面的差异,导致本来是作为治疗手段的中医刮痧,被美国有关方面认定为虐待,结果剥夺了父亲的监护权。这部电影上映之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有人关注中西文化的差异,有人关注国内外对儿童权益保护的不同。

一旦中国也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那么电影中的情节,就极有可能在国内上演。不管公众对此有着怎样的解读与争论,但在笔者看来,这都是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具有实质性的一步。近年来,因为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权益的热点事件,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所暴露出的,正是我国在未成年的监护监管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和缺失。

以往,发生成年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是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时,公众只能站在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即便是闹到派出所等执法机关,警方也往往只能以“家务事”为由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这样的惩戒力度,显然无法给个别不履行监护责任,肆意伤害未成年人者应有的教训和警醒。

如果单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我们似乎并不缺少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之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但问题在于,这些法律过于侧重和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此次国家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然就是为了弥补以上这些漏洞和缺失,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起到一种兜底的作用,对失职父母“亮剑”,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一种更大的法律震慑作用,这无疑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

记者近日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在中国现行法上,并不乏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具体如何执行上却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加之手持公共权柄者通常并不愿意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因此,行政或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还极为罕见。

也正因为家庭监护干预制度仅有空壳而无实质内容,现实生活中不少监护权履行不到位甚至监护人直接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一些极端个案屡有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集体惨死于垃圾箱内;2013年6月,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震惊全国。这些悲剧至今让人心有余悸。

当然不能将上述惨案都归咎于监护干预制度的缺失。比如“乡村空巢”现象,关联着中国自有文明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导致正常的家庭结构被撕裂。但对这种阶段性的监护缺失,是否应启动行政或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至少,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的监护干预标准。若不然,政府将要面对的监护对象,将动辄数以千万计。再强大的政府,也无力承担这样的监护工作。

在操作层面,政府启动监护干预制度的另一难题在于,剥夺了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之后,谁来代行监护权?综合《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里的“组织”,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也包括民政部门、学校等等。从法律的实际运作中看,员工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已越来越弱化,单位在理论上就不应、在实践中也不愿对其员工的未成年子女承担监护责任。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同样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支持“监护干预”。

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监护具有兜底责任的,是民政部门。近日也传出消息,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当然,“五位一体”的联运反应机制并不只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比如,谁来监测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甚至已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况?若有民众以家长监护失职或监护不作为为由进行举报,受理方能否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公之于众?也可以说,家庭监护干预制度的完善,其实重点并不在对家庭监护的限制或剥夺,而主要应体现出政府责任的补缺和强化。

如最高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职能部门应迅速介入,及时依法处置使之进入司法程序;二是法院应敢于处置,并在实践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基础上,通过裁判慎重地支持监护权的转移。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对近亲属监护权的剥夺或限制,必须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不要一味去指责父母监护不力,而要先对照检查,行政监护是否已经到位!

王琳(海南 学者)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对每个孩子的责任。

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称:“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据新华社)

近年发生的一些恶性伤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屡屡引发社会上关于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的讨论,譬如:去年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近日西安一名7岁女童离奇死于家中,警方初步判断是饥饿致死,其母亲疑似患精神疾病。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不仅仅是“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是让国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责任。人们对于这项政策的最大担心也在于,失去原来的监护人后孩子谁来管。建立国家监护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履约国,承担起对儿童的国家监护,是一项国际责任。而目前,我国民政部门只是对生活困难的儿童进行外围的救助、帮扶,而没有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监护的职责。而在英国,英国女王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香港,是社会福利署承担最终监护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也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条款,但并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而这正是建设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重点所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监护干预制度由这几环构成:发现报告——调查核实——诉讼——善后安置。

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常发生在家庭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基于此,澳大利亚等国制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涉及儿童保护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幼儿园老师、医生,如果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尤其是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报告。

发现报告是干预的起点,之后还应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每个国家负责调查和后面提起诉讼、安置等系列工作的部门并不一样,在我国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建议由民政部门担负这些职责。

诉讼是核心环节。社会保障部门在对失责父母提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调查结果、要求剥夺其监护权证据,同时也要提供对当事儿童的善后处置方案。同时,由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组成的第三方,也应对接收机构或寄养家庭进行评估。这样,法院才能够做出真正对未成年人有利的选择。

未成年人的善后安置应由政府负责统筹。福利院、社区都是可选项,更合适的是寄养家庭。不过,我国目前的社区保护机制仍不健全,寄养家庭制度也未普及。现有状况下,较可行的做法是,增加幼儿园的相关职能。对失去监护人又暂时没找到新监护人的孩子,交由定点的幼儿园照料,政府给予政策与资金扶助。

国家监护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首先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制度出台后,更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承担起责任。让所有孩子的成长,都有国家的力量托底。为每个生命兜底的责任意识,才是制度建设的真正动力。

□孔维钊(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