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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并不是要否定“一把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一把手”权力的更好赋予和分割,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一些弊端

“一把手”对“人财物”的“不分管”并不是“不管”,而是“不直接管”,在超脱利益纠缠的大原则、大方向上还是要管的。这种“间接管”属于统管,即“统揽全局,总负其责”

近日,中纪委研究室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时指出,要切实强化权力制衡,按照分工负责原则,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积极探索推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主要领导干部”俗称 “一把手”,在我国的体制语境中,“一把手”往往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其权力制衡从来就是一个敏感的老大难问题。因此,该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来全社会的瞩目。

在中纪委研究室的解读报道发布2天之后,山西省出台规定,明确“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其实,山西的规定并非孤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更非新规。早在几年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下辖市县就先后出台过类似规定,探索以“不直接分管”制衡“一把手”的可行性。然而,尽管这些地方尝试值得鼓励,但对公众来说,还很难说看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也进一步说明,制衡“一把手”并不简单,需要对“分权”后能否用好权、如何用好权,仔细剖析、系统考虑。

要制衡“一把手”执掌的权力,首先就要认识“一把手”。所谓“一把手”,其实并非一个简单的“有权领导”的范畴,“一把手”的设置乃是我国党政权力“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缩影与着力点,是当前权力体制演进的必然逻辑结果。它的身上既凝聚了这一体制的成功密码,也隐藏了这一体制的内在缺陷。

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并不是要否定“一把手”的权力。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一把手”权力的更好赋予和分割,避免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一些弊端,如腐败、权力滥用等。尤其在目前体制改革尚未到位、“一把手”腐败案件高发的情况下,先行出台若干分权制衡的机制很有必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抑制权力的腐败不能仅靠道德自觉,必须用权力来制衡权力,这就是分权制衡的基本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目前“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条件下,探索将“一把手”的“绝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分解,乃是实现制衡的前提。

限制“一把手”的权力,也不意味着“一把手”责任的分解。不直接分管之后,需要对相关干部的权责利进行更详细具体的规定。“一把手”对“人财物”的“不分管”并不是“不管”,而是“不直接管”,在超脱利益纠缠的大原则、大方向上还是要管的。这种“间接管”属于统管,即“统揽全局,总负其责”。因此,“分权”之后,“一把手”责任不减,工作落实不到位,还是要被问责的。

权力制衡既有“内部制衡”,也有“外部制衡”。具体采用何种制衡方法则要根据权力的性质而定。比如,立法机构的所谓“一把手”,本质上只是一个召集人,其对立法机构的其他成员不具有领导的权力,彼此之间本身是典型的内部制衡关系。而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一把手”乃是首长负责制的核心人物,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成员具有领导的权力,对于这种权力的制衡既要来自于内部,也要来自于外部。

“一把手”权力的外部制衡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打造更加垂直独立的监督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同时要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两个为主”和“两个全覆盖”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为将来打造更加垂直独立的监督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无论“一把手”的权力有多大,一个强大的监督权都会对其构成有力的制衡。

其二,发展更加广泛真实的人民民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作用。“一把手”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理应对其拥有评价和制约的终极权力,这种权力就是人民民主。无论“一把手”的权力有多大,广泛真实的人民民主都足以对其构成终极的制衡。

自上而下的监督权是一种体制的自觉,自下而上的人民民主则是一种民主的倒逼,二者的有机结合乃是“一把手”权力制衡的根本之道。此外,健全的市场机制与透明的法治体系,也是 “一把手”权力制衡的必要环境。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时候,当权力真的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之后,相信整个社会都会对“一把手”的权力滥用拥有强大的免疫力。(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法律与人文综合教研部主任)

山西省日前出台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工作与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趋势。(《京华时报》2月10日)

某些部门与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又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容易引发腐败,因此,对“一把手”分权限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制度设计,这种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存在寻租机会的环节是因为权力的存在,有资源分配权就有被糖衣炮弹打中的危险,要限制的应该是权力而不是“某把手”,限制权力比限制“某把手”更重要。

对一把手分权限权,或许能减少其腐败,但权力下放到其他“把手”或具体办事的职能部门,一样会存在腐败的机会。现实中,固然频频揭出市委书记、市长这一级位高权重者的腐败案例,也不乏处长科长这样握有实权的蛀虫,甚至秘书、司机的寻租腐败也不鲜见。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老虎”与“苍蝇”现象。管住“老虎”的权力,也要管住“苍蝇”的权力,仅仅是将“老虎”的权力关进笼子,只是将大权在握的变得权力看上去小一些,并不能根治腐败。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对权力本身进行节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而只是将“某把手”分权限权,实属拆东墙补西墙之举。从某个方面而言,简单的权力转移、下移可能会变成腐败转移、下移,在一些部门行业的运行中,多次出现过这样的机构改革尴尬“轮回”,将条块分割变成垂直管理,权力集中权限上移后,造成上级权力部门或系统内的腐败,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又造成一放就乱的现象。

因此,权力在谁的手上不重要,权力如何运行才重要。就某个单位而言,即便一把手不管人事、基建,这摊事总要有人负责,其他分管的或是人事处、基建处直接经办的得到授权,一样可以权力寻租。与其防止某把手的独大不如防止某权力的独大,大小事项,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自然难有独断专行。对“一把手”分权限权只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第一步,通过制度设计,依法依规将各种权力的运行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更好地预防腐败。

    山西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等,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要致富,动干部”、“要想富,修工程”,是民间流传的两句话。新民谚针对谁,不言而喻。干部提拔任用、大型建设工程,一直以来都是腐败的高发地带,是一些官员的个人“印钞机”。已查实的案件也说明,个别单位人、财、物的重大支配权“九九归一”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虽然在程序上看似没有问题,但在一些时候还是“一个人说了算”。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形同虚设,是吏治问题与社会矛盾的渊薮,也是上下致力求解的一道多元多次方程。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等,是不是一条化解权力运行困境的可行之道?至少愿景如此。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改由“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理论上有三点改变:一是为“一把手”“减压”、“减负”。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将人事、财务等大权独揽一身,一不小心就会“湿鞋”。二是权力再分配。“副职分管”实际是一个向下授权、分权、分解的过程,实现由“一把手”的“权力无限”到一班人的“用权受限”的转变,权力稀释改写权力过于集中之现状。三是监督形式的换位。过去是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现在是“一把手”监督班子成员,效果自然迥异。通过公权力的自我分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促进公共权力的规范、透明、高效运行,这种尝试无疑是有益的。至于“疗效”如何,有待观察。

权力既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公共权也不例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正好反其道而行之,分权说白了就是削权,削权则意味着权威的流失,这种变化不是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很快适应。对个别信奉“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的官员更是致命的。不直接管不等于不插手,只要“一把手”不愿放权,结果只能是“明分暗不分”。

当制度的执行者意愿不足并有可能影响到制度效率时,需要配套制度予以约束。就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而言,需要坐实的相关制度有:“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公共资产交易平台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干部任用选拔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一系列 “制度补丁”的“上线”,既为“系统程序”的正常运行提供支持,降低官员“内存”与制度“软件”间的冲突,也慢慢培养出制度习惯与制度文化。

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陕西省加强和改进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首度尝试,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钱、物”,是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上的突破,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制度的笼子”的措施创新。

大多数民众对这一试行规定持怀疑态度、观望的态度。首先,人都有思维定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所处的权力行使环境中,“人、财、物”都是由“一把手”来负总责的。“头儿说了算”的日子,至今已过了30多年。突然出现一个新规定,猛一下还适应不了的,大有人在。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新规定还不了解,对其内容,及其运行过程不清楚,而产生的疑问。比如,“一把手”不管了,让副职管人、钱、物,难道副职的思想境界比正职高?即使新规做了这样的安排,权力又如何在阳光下运行?等等。

其次,根据事物的发展的客观规律。作为新鲜事物的新规定,刚出现的时候,其发展和运动轨迹必然是曲折向前的,可能还会出现反复,比如,新规的实行,会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他们肯定不会束手就范,会竭力阻挠。因此,出现不理解,甚至是反对的声音也很正常。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新规出台,叫好声少。可见新规今后执行起来的难度和阻力之大。我们一是应该对此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为山西省顺应民意敢为天下先、敢为自加压力的做法点个赞叫个好。有了群众的支持和肯定,相信山西省的这项改革能走得更坚决更有力。

同时,我们要对质疑之声和考虑不到的地方持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改革是创新、是尝试,我们要允许失误的发生,给予鼓励,提出意见,使新规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和完善,而不是一味地怀疑和看笑话。

最重要的是,山西省政府和决策的有关各方,要加大对新规的宣传力度,使民众尽快了解新规,熟知新规,掌握精髓,以取得更多的支持和助力。一年之计在于春。期待新规能在这个还略带寒意不过已春意涌动的早春开出好花,结出好果。在此,我们为山西省的做法点个赞,叫个好!

据中央纪委网站昨日消息,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2月10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人财物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重中之重的权力。在党政“一把手”成为贪腐高危群体的背景下,各地提出“一把手”将不再直接分管人财物,这无疑是一个“好声音”。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把手”的分权,还是应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待。

“一把手”之所以称为“一把手”,就是因为手中把握着人财物的“重权”,那些被打的“老虎”“苍蝇”也是因为这些权利“惹”出的事。现在一些地方推行“一把手”不再直接管理人财物的权力运行机制,从积极的意义上说,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出一条杜绝腐败的方法,是反腐工作的一种尝试,高压之下,希望通过此举,化解危机,减轻压力。此举打破了“家长制”、“一言堂”,大权独揽、小权不放的问题,强化了集体领导,强化了副职的责任。

然而,笔者认为此举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未必奏效。“一把手”即便不直接管理人财物,但同样可以插手。所谓的不直接管,实际上可以理解成是一种间接的管,这样导致的腐败更隐蔽,一些决策、方案,由代言人说,比自己直接说,要安全的多。有政绩,少不了自己的一份,有问题,一推了之,有替罪羊担着,何乐而不为。

其实我们的反腐、监察机制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健全,但之所以腐败屡禁不止,根源还在于,不管采取的是哪种方式,都脱不了自我监督这个框框。所以说,真的想反腐,不应是停留在体制内进行限权,而是应该引入制衡机制,阳光机制,把权力运行的过程公开,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2月9日,新浪网)

严格意义上来讲,山西省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的尝试。近期落马的政界企业界高官,通常是当了部门的“一把手”后,就开始大规模违纪敛财。究其原因,还不是因为“一把手”的权力大,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最终造成了“一把可以遮天的大手”吗。

“一把手”分权给多名“二把手”主管,自己只负责监督运行,乍听起来,似乎不错。但是,久而久之会不会由“一言堂”变成“龙凤店”呢?会不会由一人做主变成二人合谋呢?所以,其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并且将工作透明化,方便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近几年,国家加大反腐力度,多项有益于群众、有利于廉政的好政策出台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得到了强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多条《规定》相继的出台,定能推动我国在法制道路上披荆斩棘,奋勇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