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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探索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相结合,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范围内实现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将来条件成熟后,再实现省与省之间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的设立。】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亮点纷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巡回法庭,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等举措尤为引人关注。

公报发布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第一时间开会,周强院长明确要求尽快成立巡回法庭,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由此可见,此项改革举措不仅是顶层设计,也是形势任务紧迫,相信不久将走进人们的视线,给司法生态带来深层次的改变和优化。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实行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体制,高、中、基层法院管辖区域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完全一致。地方法院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给地方政府运用人事任免、经费保障、装备分配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和空间。以行政审判为例,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以及民众上诉率高、政府败诉率低等顽疾,是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之弊端的生动写照。多年来,尽管最高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措施一波接一波,但效果总不甚理想,万千原因,都离不开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合对司法公正职能的掣肘这一重要体制因素。

这个问题关乎司法公正,更与法治中国目标休戚与共。此次全会提出成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关于探索建立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制度”的深化和细化,执行指向更加明确。最高法成立巡回法庭重在解决进京打官司成本高的问题,技术性改革味道浓厚,而建立跨区划法院无疑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手笔。

正因如此,这一改革势必困难重重,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并不意味着裹足不前,耽误千载难逢的好时机。不妨秉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把握关键环节大力推进落实。所谓“循序渐进”,就是改变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相重合并不是非要一步到位,可以与探索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相结合,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范围内实现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将来条件成熟后,再实现省与省之间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的设立。所谓“把握关键环节”,就是在法院内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领域当中,选取受地方政府干预和影响最为突出的领域,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行政审判领域,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划案件审理的先行先试。此项改革在法院内部可以迎难而上,先从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审理为突破口,不回避困难,不回避问题。通过在省以下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和行政案件审判先行先试,既为未来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提供样本,也可以使此项改革真正惠及民众,让人们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成果。

公正关涉司法公信,更关涉人们对深化改革的信心和期待,必须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加以推进。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举措,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制度设计上,还是从法治社会的构建上,乃至为了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都期待这项改革尽快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依宪治国两大核心所在,惟有这两点变为现实,宪法才能真正“活起来”,运用到生活之中,贯穿于国家管理之中,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有力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三句话在党的决议文件中首次出现,它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厘定了清晰的“路线图”。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宪法也不例外,没有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依法治国的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而宪法实施情况如何,完全可以视作依法治国情况的“标尺”。

宪法的全面实施,首先要靠有效的监督机制,我们近年来宪法实施中产生和存在的问题,与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各国几百年来的法治实践表明,如果连宪法的尊严都得不到应有的捍卫,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条文,都有可能成为空谈,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处和纠正,是对宪法和法治最大的破坏;而一次对违宪行为及时追究的意义,要胜过一千次对其条文和价值的宣讲。因此,此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所在。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是,由于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配套制度尚未完善,导致实践中宪法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相关方面应当按照此次会议的要求,尽快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要明确具体的监督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监督程序、违宪责任等内容,尽快使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正常“运转”起来。

宪法的全面实施,还要靠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法律的适用离不开法律的解释,宪法的实施也是如此。所谓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没有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宪法解释,宪法也难以充分和有效地实施。今后,首先要细化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明确宪法解释的启动、程序和权限,并且厘清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宪法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这是依宪治国两大核心所在,惟有这两点变为现实,宪法才能真正“活起来”,运用到生活之中,贯穿于国家管理之中,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有力保障。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治政内涵的丰富和对法治社会的注解,凸现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导地位,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最需要跟进的一步。】

为期4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23日在北京闭幕。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通过构建五大体系、设立六项重大任务等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勾勒了具体蓝图。

首先,是加强了宪法实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活动的基础。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凸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现实中,立法质量不高,关门立法、基于部门利益立法并非鲜见。这既影响了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性,也不利于法治意识的普遍养成。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既为提高立法质量设定了标准,也为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基本依据。

其次,是进一步优化了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此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对内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对外引入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的力量,其目标不仅是要将权力关进笼子,更是为打造法治政府提供了操作路径。由此,已经实施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获得了新的改革动能,而且方向更加明确。

第三,划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权力过度干预司法的先例,“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质问时常可闻。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司法独立性的强调,为下一步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四,对司法制度进行了结构性优化。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对于警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平衡,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地方干预司法问题意义重大。其作用不仅在于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跨区域的市场环境,从中可以获得司法制度优化带来的经济红利。

第五,提出了培养普遍的法治意识的具体方法。依法治国,不仅需要上层建筑的改进,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法治的自觉意识为基本。全会提出,“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为此,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法律不是高高在上,而须立足于民众当中,这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来说,确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应有路径。

作为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治政内涵的丰富和对法治社会的注解,凸现了法治在治政中的主导地位,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最需要跟进的一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不抵牾,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基于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关系的考量,中国共产党比世界上其他政党更能体味法治的价值。】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超越此前的“法律体系”表述,一字之差,境界高亮。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公报提及“党的领导”高达13次,史无前例,大有深意存焉。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被誉为“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不抵牾,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只有坚持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党始终成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坚强领导核心。基于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关系的考量,世界上没有哪一个政党,比中国共产党更能体味法治的价值。

历史并不遥远。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必须消除“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等不正常现象,并提出“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革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振聋发聩的声响,至今仍荡漾在每个中国人耳畔,它着眼于党的建设,传递出鲜明而庄严的立场,而在此次全会中更得到生动而深刻的铺陈。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为此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同样值得期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写入公报,再次诠释了“宪法高于一切”的真谛。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防止党政官员以权压法,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套上法律“辔头”。

从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相关审查报告,可明显看出党纪与国法正在努力实现无缝对接,反腐不仅常态化,更被纳入法治轨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反腐,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四个时期,“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越来越多的“法外之地”将被清理。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的建设五位一体;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三位一体。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需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像坚持改革一样坚持法治,全党、全民拥戴和信仰法治,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执政党和国家都将因此与众不同,因此更加朝气蓬勃,更加沉稳通达。

【四中全会的法治议题,正是党心民意的激荡,能最大程度培育法治信仰、凝聚社会共识。】

在新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这是一次注定会写入历史的会议。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可谓“法治里程碑”,以此为节点,思路更明确、理念更清晰,法治中国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可谓“执政新革命”,依法治国如同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将带来执政方式的变化、执政水平的提升;可谓“发展新起点”,法治将搭建起更牢固的框架、更规范的轨道,让改革发展各个领域能够蹄疾而步稳地前行。

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能在这样一次会议中读出不同的含义。但一个相同的感觉是,这次会议将推动法治成为现代中国的“国家信仰”,无论对于党、对于国家、对于社会,还是对于每个公民,“法治”一词会是一个更加基本、更加重要的时代语境。

“上下同欲者胜”。还记得习近平就任国家主席时,郑重承诺“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中央领导的铿锵誓言,不仅是程序,更体现对于法治的尊重。而在民间,对于“法治春天”的期待,同样炽烈。“想要法治的果实,就要给它阳光雨露”“期待法治进入与人民互动的2.0时代”“法治不仅是宏大的,也是具体的;它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微博上的各种评论,满是对法治进步的热望。从这个角度看,四中全会的法治议题,正是党心民意的激荡,能最大程度培育法治信仰、凝聚社会共识。

党的中央全会上第一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本身就体现了对法治的高度重视。《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引用。所谓“奉”,可两解:一是尊奉,一为遵守。作为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如果能够带头尊法与遵法,无疑是一个让“奉法者强”的良好示范。从十八大闭幕不到一个月就提出“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到全面深化改革关键阶段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以法治为准绳、以法治为抓手,党的执政基础将更牢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也必然在全社会彰显。

尊奉法律,需要执政者、治理者发力,引导之、提倡之;遵守法律,则更需要全体公民给力,用法律来定分止争,维护之、践行之。网络上,已经有人以普通人“小明”为例,演绎“四中全会与你我有啥关系”。的确,从出生到成长,从成家到立业,无不需要法治的护航。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完善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四中全会催动“法治的春天”,有着温暖人心的春意。有人说,法治于人就如同空气,你可能不会时时刻刻意识到它的存在,可一旦缺少就立刻窒息。当越来越多人在法治的护佑下感受着畅快的呼吸,法治才能成为内心时时恪守的律令。

也不用回避,中国的法治还有很多问题。从“暂行50多年”的高温条例,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尚无完善法律,立法进程需要紧跟时代步伐;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的平反,警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而“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三人成虎、“信法不如信访”的权利主张,也反映出公众法治意识的欠缺。四中全会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方面开出了药方,但最根本的,还是提升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与信任。正如全会《公报》所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所在、尊严所系。

1979年春天,彭真受命和他的立法“苦力班子”一起,在3个多月时间里制定出7部法律,推开了尘封已久的“法律之门”。35年过去了,今日中国,开启的是通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门。在这扇门内,法治将如同基石筑牢发展的大厦,更会如同信仰支撑起文明的天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法者,治之端也。”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十八届四中全会昨日闭幕。这是执政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委员会,社会各界对法治阳光普照寄予深切期盼,也在观察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举措如何向法治化、制度化迈进。

全会公报的诸多亮点已在一一被人们品味、解读,可以说符合当下实际的预期基本都在公报中得到了回应和体现。其中至为重要的就是重申和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

这一重要论述,回答了此前的各种争论,明确告诉人们,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能否有机统一,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保障、得以实施。宪法其实就是社会关于国家运行和治理的一个共识性契约。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制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受好评和认可的一部宪法。宪法既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也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一旦确立,便具有不以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刚性和稳定性,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统一于宪法,所有的权力都不能逾越宪法,包括执政权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说宪法才是国家最高权威。严格遵守宪法,是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了国家公共权力。因为公共权力的强制性,常常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规范其实是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其实是保护。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和合法性应来源于宪法,在这个意义上,遵守宪法是对公共权力的强化而非弱化,脱离宪法的权力,看似强大,但由于不得人心,缺乏权威,实则外强中干,脆弱不堪。宪法是国家制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世界宪法史上举足轻重的1791年法国宪法,就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为序言,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总纲之下,“公民基本权利”在先,“国家机构”在后。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否则就会沦为一纸空文。我国1982年宪法制订以来,如何实施宪法一直是一个重要焦虑。各种法律条文、政府法规、地方立法与宪法冲突之处并不少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难以诉诸于宪法进行救济,有的制度明显违宪却长期存在,宪法的威信并没有真正树立。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针对的正是这一问题,依宪治国,就是不仅要在理念上确立宪法的核心地位,更要在现实中落实宪法的原则,让法治统一于宪法,让一切违宪现象和行为都得到审查追究,让人民真诚地信仰宪法,无畏地依靠宪法。

□ 本报评论员 刘林德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了,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规制权力、打击腐败,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治理国家,改革的各项目标、反腐败的“治标”和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模式才有望实现,国家的未来、民众的幸福、个人的梦想,也才可能有所依托。

法治意味着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可预期未来的庇佑。它不是一个宏大抽象的概念,而确确实实关乎每个人的福祉。中国梦是民族复兴的梦想,也是人民的梦,青年的梦。青年的中国梦就是在这个法治的国家里,无论出身如何、起点怎样,只要勤勉奋斗,就能实现自己的家国梦想。

创业中的青年,希望不被繁琐的审批所限制,不被非法权力所侵扰,小微公司的合法财产能得到保护;报考公务员的青年,希望在招考中公平竞争,不因莫名其妙的理由被挤掉;漂在大城市的青年,希望自己能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买房置业的青年,梦想房价平稳,不因变幻莫测的政策而忽高忽低……所有这些梦想,汇聚成我们共同的希冀——生活有尊严,未来有希望,幸福够得着。而这一切的基石,将是法治。

前些日子,网络上流传一篇文章:《你的背景是这个时代》。它讲述了“你”曾经的失意:要毕业了,可中意的几家金融机构你连简历都没有投进去;女朋友家境优越,在家人的反对下和你分手了。像所有刚刚走上社会要靠自己打拼的年轻人一样,“你”抱怨“官二代”、“富二代”横行,“别人有的是背景,而我有的是背影”。但是,“你”忘记了,“你的背景其实很硬,你的背景就是这个时代”。因为成长在一个处于上升通道的国家,就如同登上了一艘最大的“飞船”,“如果站得远一点,就会发现你的未来与任何人无关,只关乎自己的奋斗”。

确实,这是一个充满变革与机遇的时代,也面临前所未有的矛盾和挑战。如果说,你的背景是时代的话,那么一定是一个法治时代。时代不仅因为它的美好前景助力于你,更因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遵守和信仰法律的法治精神托举你。如此,你的未来才不会与出身、权力、金钱相关,而只取决于你的努力和奋斗;如此,当别人谈论背景时,你所处的时代才会“将你托举到一己之力曾经不可企及的高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青年是法治的受益者,享受了法治的福泽和护佑,他们更应该成为法治的倡导者和建设者,让法治精神公正司法成为自己的生活方式,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在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里,约束权力的法治体系才能顺利运行,透明有序公平正义的环境才会形成,才可能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此,你才有网上说实话的自由,不会因言获罪;你才能不“拼爹”,凭能力读大学、找工作,追求个人价值;你才能居住在你喜欢的城市里;你对美好生活的一切诉求和期许,才能有一个坚守的支点。

法治的精神就是规则精神,就是廓清不确定性,平等地给每个人可以预期的未来。在一个法治的国家里,权力才不会侵犯权利,政策才不会朝令夕改,公平正义才不会缺席。当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依法治国提速时,青年的中国梦也就获得了更可靠的支撑;当法治成为执政党治理国家的方式,成为社会坚守的价值理念,成为公民的真正信仰时,法治社会也就如期而至,青年的中国梦也会被高高托举。

【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仰,也是转型期社会化解诸多风险的安全保障。强化法治意识,权力体系尤应率先垂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公报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明确: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没有良法,就不可能形成社会所有成员对于法律的普遍敬畏,法律的权威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维护。何谓良法?就是一切法律的基础,都应出于对人的价值的尊重。现实当中,还存在着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不够协调统一,甚至将立法当作设立和实现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情况。解决立法弊端,让良法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石,需要改进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同时根据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的衔接。全会特别提出,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体现了宪法作为进行立法活动的唯一基础的立法宗旨。依宪治法,才能剔除劣法恶法,为法治奠定民意基础,为善治创造法律环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厉行法治,光有良法不行,还需要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自觉守法的执行主体。基于传统的社会架构,法治意识淡薄积弊已久,带有社会架构特征的权力架构中,同样如此。在传统的羁绊之外,转型期社会利益诉求多元,社会矛盾不断生成演变的现实,又对法治精神的浸淫形成了更严峻的挑战。对权力体系中的腐败多发、朋党营私,社会中常见的犬儒功利,不仅是道德底线不断退守的结果,也是法治空悬的结果。

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的信仰,也是转型期社会化解诸多风险的安全保障。强化法治意识,权力体系尤应率先垂范。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构建了法治政府的轮廓。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当依法行政成为权力运行的常态后,法治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遵循的信仰就将成为可能。四中全会提出的五大体系和六项任务,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设定了清晰的目标和路线。下一步,就是在看得见的切口中,如何让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其中。官民共建,是推动法治精神落地的最快途径。

□徐立凡(媒体人)

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评论之一

【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回答。对宪法的强调,对宪法实施的特别关注,已昭示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为期四天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昨日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都是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回答。

“法治”一词在公报里频繁出现,成为各界非常关注的亮点。“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些话语足以使全会“公报”成为公共舆论场上观察中国法治进程的又一风向标。同时,这样的表述愈加明确了宪法的地位,凝聚了法治共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前行。

从语义上观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但指向要坚持法治,还要拓展法治建设的宽度和厚度,并加快法治建设的速度。曾经,法治建设与政法机关更多关联在一起。现在,法治建设被纳入了“全面改革”的大盘口。对执政党来说,推进法治已是一项中央工作,而非部门任务。

全会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对宪法的强调,对宪法实施的特别关注,已昭示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公报”虽未对部分学者期待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作出直接回应,却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从这段话看,显见在宪法监督模式上,中国将超越司法审查制。

让最高权力机关自身来激活宪法,是为国人所期待的法治常态。其应是在发现有类似“收容遣送条例”这样的违宪之法时,只需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宪法监督程序就可阻止。对违宪行为的纠正,本不该像“孙志刚事件”一样,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治理当是“良法之治”。要确保所立的法都能“常青”,扩大社会和公民有序参与是正途。也只有在立法中最大限度反映了民意认同,才能减少执法和司法中的阻力。

全会公报中,“科学立法”也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起,组成了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通俗易懂的法治口号可资随时镜鉴,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执法如何才能保证“严格”,司法如何才能实现“公正”,守法又怎样才能成为全民的内心信仰?这些都需要具体的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在社会转型期,要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还得依赖公权力在模范守法上的示范。“看得见的公正”是最好的法治宣传。强调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是对过去唯GDP考核的纠偏,加快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五

虽然时值深秋,但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却让很多人感到,中国迎来了一个春天——法治的春天。

一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法治本身。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法治就是框架、是轨道,决定着运行的方式;对于一个现代政党,法治也是手段、是规范,决定着执政的效能。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会议的“红利”,将有一个持久而深沉的释放。

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讨法治,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翻开并不久远的报纸就能发现,过去全会的议题,涵盖改革、党建、文化、社会等方面,而此次全会,无疑把法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级目录”的水平,这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尊严的彰显。而全会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总目标之一,更是从根本上肯定了法治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重要的一点,是党与法关系的理顺。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召开还不到一个月,习近平就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的一次大会上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此次全会,再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而具体的规定更显扎实,比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再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基础的一点,是法治“全链条”的收紧。细读全会公报可以发现,在依法治国总目标、总原则,重要性、必要性的阐释后,其实是按照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在安排,这包括了法律从制定到生效的全链条。无论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还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无论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法律各项体制机制的全面完善,也让法治本身更有刚性、更具权威。

法治尊严的提升,最根本的一点,是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其实,人心也是最大的法治。全会《公报》中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让人想起卢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一次备受关注的中央全会,其实也是一次法治的启蒙。全会公报中大量“全民守法”的内容,正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相互呼应,推动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

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的确,法治的尊严,是从对恶的约束和禁止中来,更是从对善的保护与倡导中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宣示法治尊严的同时,让每个人都更有尊严。而这,或许正是四中全会最深沉的意涵所在。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六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科学立法不断得到实践。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要立善法,更要行善法。

法律葆有尊严,不是因为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而是因为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才有意义。如何才能实现信仰法律呢?

这就需要严格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还需要公正司法,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每一个正确判例,都可能为法律信仰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成为信仰崩塌的链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官员带头遵守法律。应该说,近年来官员的法治思维和能力大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官员口头上讲法治,实际上做与法治背道而驰的事情。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各级官员都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观念,不行使不该有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除此之外,塑造全民的法治信仰,更需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两年前,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就如此强调。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重申“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足以说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有责任。责任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信仰法治,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习惯。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七

四中全会今日落下帷幕,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把“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作为重要考虑。“三个全面”,掷地有声,向世人宣告:改革与法治要同频共振。

改革进入“深水期”,水越来越深,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大,面对的“暗礁”、“潜流”、“漩涡”也越来越多,利益盘根错节。“硬骨头”要啃,“险滩”要涉,石头却摸不到了,靠什么突破固化的藩篱、凝聚改革的共识、推进改革的大业?答案就是,依法治国。全会提出,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深化改革这艘大船,需要法治的强力护航。正如法学界名言所说:“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改革,说得通俗一些,就是打破旧有的窠臼,必然会出现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而法治,乃是解决矛盾成本最低的一种手段。

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也必然会与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旧法管不了,新法还未出台,没有了“硬杠杠”,改革在各级官员手中就会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对部门有利的就改,和部门利益相冲突的就缓改,甚至不改。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绘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可没有刚性的约束,再美的蓝图都会成为“纸上风光”,再好的改革初衷都会成为“镜中水月”。要避免改革成为可以随意拉扯的“橡皮筋”,就必须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法律刚性,束缚住改革的随意性和自由性。因而,四中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不妨举个例子。国家一直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改革财税体系,推进政府实现全口径预算和预算公开。但除了财政拨款,还有哪些该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又该公开到哪些程度?原有的《预算法》对此并无规定。“三公经费”和“小金库”,也就成了法外的“灰色地带”。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后,新的《预算法》明确提出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要求预算公开。如此,全口径预算和预算公开的改革,也就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堵住公共资金的“跑冒滴漏”和取消政府的“账外账”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法治中国的实现,同样离不开改革。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立法上,有些部门因为利益相互“打架”,有些重要的法律条文迟迟难以出台;执法上,以权压法、九龙治水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上,地方化和行政化仍是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等。破解这个法治的“多元方程式”,不仅需要改革的勇气,更需要改革的智慧。从这个角度而言,四中全会的《决定》做出了全面、系统、完备、深入的部署,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

——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系列评论之四

四中全会聚焦法治中国,开启了一个法治经济的新时代。

法治,不仅在于定纷止争,也不局限于人们印象中的诉讼、司法、裁判,作为一种产权保护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它还深刻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基因中。十八大以来的新预算法推行,证券业改革,小微企业保护,无不洒满法治的光辉。说到底,法治,永远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经济,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法者,治之端也。让交易更平顺,让信用更扎实,让“无形之手”更稳健,都离不开法治的庇护。当“法治中国”的信念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更应首当其冲。过去在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产权侵犯、商业贿赂、垄断、不公平竞争,都为良法与善治所难以容忍。

其一在产权。产权问题是一切经济问题的根本。产权不清晰,交易费用将会暴涨,会动摇市场的效率、乃至根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司法的诞生,企业产权日益明确。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吃拿卡要、索取贿赂的行为,政府的手伸到企业兜里,这不正是对产权的直接侵犯吗?更何况还存在一些政企不分、“红顶商人”左右逢源的乱象。锻造法治中国,必须简政放权,靠严格执法截住各路“神仙”乱伸的手。

其二在公平。有公平,才有竞争,各种要素才会在利益驱动下竞相涌动、良性共赢。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在强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先得让法治起保障性作用,打掉一切歧视的标准、准入的门槛。

改革为的是市场,改革主攻的是政府;法治为的是市场,法治瞄准的也是政府。产权也好、公平也罢,法治经济最重要的维度,还在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建设。把“有形之手”所有可能的行动,全部纳入法治的框架,“无形之手”才能收放自如、创造活力,才能“逼出”一个清廉的政府、“逼出”一个更好的市场经济。

【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之时,也将是全社会遵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形成之日。】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建设人人尊崇法律、全社会崇尚法治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作用非常关键。

最近,有媒体采访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看法,有些领导干部竟然以为,依法治国意味着“可以有更多的法律依据来管理老百姓了”。他们似乎完全忘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化建设,恰恰是给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方面更多的规范和约束。

近些年来屡屡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表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最为典型的就是,各地因土地征用和房屋搬迁引发的纠纷乃至恶性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民众上访不断。从媒体报道来看,在这些热点事件中,地方主要领导搞“一言堂”,无视法纪,政府相关部门有的直接参与违法拆迁,有的充当拆迁公司背后推手,都是引发暴力拆迁悲剧的重要原因。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种种严格程序,被一些领导干部抛诸脑后,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侵蚀着人们对于地方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不是首先考虑法律规定,也不是首先考虑法治手段,而是一味考虑如何“搞定”和“摆平”。因此,他们常常采用强制手段,结果引起群众不满。难怪有人编段子总结说:“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政治……”这种现象,不仅暴露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利益观的严重错位,而且还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的明显缺失。

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地方领导干部的这种现状,显然难以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努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特别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和落实依法治国必须补上的重要一课。

最根本的一点,是要增强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领导干部只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厘清手中权力的边界,清晰并遵循权力实施的程序,始终让手中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才能避免权力出轨,做到造福于民。

让领导干部更好地守法,还要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的某些领导干部无视当地实际,无视当地规划发展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肆无忌惮地在城市建设中大拆大建造政绩,群众怨声载道。组织部门不但不追究其违法行为,反而认为这样的领导干部有魄力,使得其一边违法一边升迁,透支了法治政府的公信力。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才能倒逼领导干部守法,遏制其违法造政绩、图升迁的冲动。

可以预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之时,也将是全社会遵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形成之日。到那时,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才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