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被杀220万元汇票被抢 几次交易后220万归谁
【判决】
支付对价取得汇票 被告一审胜诉
诉争汇票的所有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其他几个被告认为,案件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未出庭质证。
原告认为,是否支付对价不能取代其非法取得票据的事实,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被告不享有票据的权利。富通公司则反诉认为,经多家公司的交易转让,他们成最后执票人,而徐州公司在该汇票上既不是曾经的持票人,也不是最后的执票人,无权对该汇票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该汇票的最后持票人,该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交易转让连续,反映的票据关系明确,被告在原告申请挂失止付以及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出前取得该汇票,且给付对等价格,依法享有汇票权利,系汇票所有人。原告虽曾持有汇票,但该汇票现已由被告依法取得,汇票上也没有原告人和签章,原告诉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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