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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套牌车 取保期间玩失踪 男子被拘役4个月又15日

2021-11-18 10:26:32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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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男子李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他没有“吃一堑长一智”,再次因酒后无证驾车被查获。在取保候审期间,他还“不告而别”,妄想逃避法律制裁。近日,南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5月26日0时52分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南安水头镇夏盛路某酒店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李某的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同日经鉴定,事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5月29日,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因李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擅自离开居住地,且法院多次电话传唤仍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对其逮捕。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网上追逃。经办案民警多方调查布控、收集线索,于8月16日在动车上抓获李某。李某被抓后交代,他之所以“壮胆”没来法院,是以为取保候审就“没有事情了”。据悉,李某曾在2015年4月10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

南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李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本应吸取教训,但他心存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再次因醉驾而身陷囹圄。另外,被告人李某所涉罪行,本不足以适用逮捕措施,但因其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故不到庭接受审判,将法律规定抛诸脑后,为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对其批准逮捕。

法官说法

弃保逃匿 量刑时或会被加重处罚

法官介绍,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须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法官强调,被取保候审可以不用被羁押在看守所,可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但要保证随传随到,具体规定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时候,公安机关会书面告知。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取保了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该案警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法律不是儿戏,法律面前没有手段可言,弃保逃匿不仅难以逃脱罪责,反而量刑时可能会被加重处罚。(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林瑞婷 黄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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